感悟网 导航

事业单位三级机构是否有权利自主聘用无会计证的会计?

作者&投稿:锐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事业单位聘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单位有责任么?是否辞退?由什么部门管辖?~

任用无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任期间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看完你就知道行不行了: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你想从事会计工作的话,还是应当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详细www.szpxb.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4章 会计监督
第3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应当依法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从事会计类 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果那人没有 你可以打电话给财政局举报你们公司用无证会计 财政局会对无证从事会计工作者予以处罚 并会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0以上的处罚 涉及偷税 漏税的还有别的其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4章 会计监督
第3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应当依法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从事会计类 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果那人没有 你可以打电话给财政局举报你们公司用无证会计 财政局会对无证从事会计工作者予以处罚 并会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0以上的处罚 涉及偷税 漏税的还有别的其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4章 会计监督
第3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应当依法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无,会计上岗时要有会计证的。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