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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合同的作用。 经济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作者&投稿:秘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具有哪些作用~

《基本建设合同》、《粮食定购合同》标题的下方应标明合同编号在表格式合同中,签订日期和地点也可放在标题的右下方,与编号上下排列,用小一号字体。订立合同双方名称及代称正文引言:合同的开头,主要写目的和依据。“为了……,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引言可部分省略或全部省略主体:指合同条款。必备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与方式,验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他条款合同文本的份数及保存“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送双方上级主管机关存查。”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执行的起止日期。“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过期作废。”“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至××后终止。”附件说明:有附件,注明合同附件的效力。“本合同附件、附表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附表均写在合同条款的最下方。注明附件名称、序数和份数。结尾落款:双方单位全称和法人姓名,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双方代表签字。如需审批,需写双方主管机关和签证机关的名称并加盖印章。数额较大、周期较长的合同还要公证。日期:签订合同日期。附项:日期下写合同当事人的地址、邮编、电挂、电话、图文传真、银行帐号等。拟写合同的注意事项格式要规范条款要完备文字要精确练习合同语言须准确、周密,以防止产生歧义,造成纠纷。请指出下列合同语言中不确切的地方,并加以修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原木,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为“直径50厘米以上”。某合同中规定:“交货地点:北京。”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中写道:“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5%的违约金。”某技术合同的“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写道“项目开发经费十万元。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汇出三万元;乙方交付开发成果鉴定证书后,甲方付清全部余款并汇入乙方开户银行帐号。逾期不付,将按加息20%收取滞纳金。”合解字第号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鉴证机关:(盖章)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鉴证人:(盖章)年月日有效合同要求当事人、经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经济合同当事人、经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必须完备。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的经济合同,为有效合同。但现实生活中,这种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完备的合同是不多见的。对于那些为数众多、要件残缺的经济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认?一、经济合同当事人、经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可见,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也就是主体要合格。这是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了法人的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方能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反之,凡是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就不是法人,即不具备法人资格,虽然可能具备其他主体的条件并以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来签订经济合同,但是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如果他们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属经济合同主体不合格。应当确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也就依法取得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可以在国家允许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如果未经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即以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上述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具备法定主体条件后所答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就必然有效呢?这里还有一个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济合同无效。因此,经济合同当事人只能根据批准业务范围,或者依法享有的组织活动的范围签订经济合同。凡是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这已经为中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惯例。《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强制性规范,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经济合同当事人如果违背其宗旨或擅自改变或扩大其经营范围就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经济组织之所以要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经济交往,签订经济合同,是因为企业的经营范围决定了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条件和原材料的来源。经济组织超出这个范围订立经济合同,那么就会使合同的履行得不到可靠的保证,妨害交易安全。如果企业需要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公告,在未必要的法定手续前,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属无效。如果经济合同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经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经济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人、经人的资格。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订。但是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的经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签订经济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授权所属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或者授权证明中明确当事人双方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且#应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约。被委托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的经济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答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当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或者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经济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当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不予承认,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二、经济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的内容合法指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我认为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中国司法实践认为,确认非法合同无效是指“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确认无效,而不是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任何合同都无效。对于违反非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一般并不必然无效。”如果任意扩大法律法规的范围,将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所制定的各种文件均作为确认合同效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对待,则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法力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各国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的原则。中国虽未采用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概念,但是确立了社会公益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要遵守这一规定,否则,如果经济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确认该经济合同无效。因此,经济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性要件,它具有排除其他一切有效要件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确认合同的效力时,要特别注重对合同内容的审查,并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审查合同的标的是否违法。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中国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对工商企业所经营的品种和范围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比如,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毒品。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而且还要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合同的标的是人们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关键,经济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其次,要审查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的内容是否违法。例如:合同标的质量标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的规定,价格条款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等等。合同主要条款中若有某一项条款违法,那么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合同主要条款中有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果该条款涉及合同的本质,则整个合同无效;如果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对其他条款的效力也有影响的话,则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在经济合同主要条款中,一般说来,如果合同的标的涉及合同的本质,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而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因此,其中某一项条款违法只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再次,对为达到非法目的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问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的目的,这种合同又称“隐匿合同”。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这类经济合同,其形式是合法的,但却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因而也应确认其无效。上述三个方面不是孤立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把它们综合起来加以分析,合同的内容是否违法就比较容易确认了。三、经济合同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一原则的精神,在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违反这一原则的经济合同是屡见不鲜的,例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一方乘对方急需而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等等。这些合同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但由于违背的程度不同,因而在确认其效力时,也应区别对待。具体说来:1。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有的是在签约主体、履约能力或标的质量等方面故意制造假象或有意隐瞒真相,使对方受骗上当而订立的合同;有的卖方用在市场上购得的合格品冒充本企业生产的不合格品,以此为样品欺骗购货方,搞欺诈合同;有的凭借其特有的经济实力和经营权利,对业务上依附于它的企业以中断“援助”、停止加工或撤回技术人员、设备等手段相要挟而签订的“霸王合同”;还有的是上级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推销滞销、残次商品而与下级单位签订的“老子合同”等等。这些合同尽管欺诈或胁迫的方式不同,但都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完全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因而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2。对重大误解和乘人急需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应根据受害方当事人的申请确认无效。所谓重大误解而签订的经济合同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本质条件发生误解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所谓乘人急需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某种急迫需要而强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非常不利的条件,而使自己从中获得较大利益的经济合同。这两类合同是否有效所以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就在于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发生重大误解,是否乘其急需而又违背其本意,人民法院或合同管理机关是无法断定的,只有当事人一方自己提出并加以举证,方可加以确定。人民法院和管理机关在处理这两类案件时,对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条件要严格掌握。一般说来,误解只有在涉及合同的本质时,才能构成重大误解;同样,显失公平只有超出法律许可程度,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如果只是一般误解或在法律许可限度内不甚公平的经济合同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四、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履行法定的手续《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对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形式和应履行的手续都作了必要的规定,一般说来,经济合同应当条款齐备,责任明确,采取书面形式(即时清结除外),对于一些重要的经济合同还要求履行公证或鉴证手续。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其效力应如何确定呢?有人认为绝对无效,也有人认为原则上有效,只是效力不完全面已。对于上述观点我不敢苟同。我认为对经济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既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也不能忽视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对于不合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原则上应视为无效。否则,规定合同的形式要件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的四个有效要件,但由于这四个要件在合同效力问题上所起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因而遇到具体案件时,则要认真分析,一般说来,除内容违法这一要件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外,其他三个要件对合同的有效与否都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违反这三个要件之一的,只能说合同原则上无效,而不能说合同一律无效。

一是保障双方履行责任和承担义务;二是监督合约按期、按质、按预定的规则完成;三是为合同执行后提供衡量双方执行结果的法律依据;四是保障经济市场的规范运行和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

1,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2,保证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3,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4,促进市场经济下人们对法律的重视,5,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协作。

《合同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并举例加以说明》
答:与我们生活关系密切的一个经济法律有“劳动合同法”,它的作用是,1、有利地保护了人民的劳动权。2、有利地保护了人民的合法待遇。3、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收入。4、有利地保护了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5、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平等,正义,保障了人民的生活。

《经济合同的特点》
答:合法性,约束性。1、根据查询搜狐新闻网显示,合法性:经济合同要求按中国国家的法令政策签订,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中国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2、约束性:经济合同是为保证双方经济目的的实现而制定的双方必须遵守的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就必须如约执行,不得随意违反。

《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具有哪些作用》
答: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具有哪些作用  我来答 2个回答 #热议# 孩子之间打架 父母要不要干预?匿名用户 2016-07-18 展开全部 《基本建设合同》、《粮食定购合同》标题的下方应标明合同编号在表格式合同中,签订日期和地点也可放在标题的右下方,与编号上下排列,用小一号字体。订立合同...

《合同法与经济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198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和《技术合同法》(1987年)。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的交流利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

《经济合同的意思是什么》
答: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解释》
答:经济合同的解释[economic contract] 平等 主体的双方或多方为实现 一定 经济目的、明确 相互 权利 义务 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详细解释 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词语分解 经济的解释 ∶指 社会 物质 生产、流通、交换等活动我们农业经济中的急速变化 ∶ 生活 用度;家境...

《经济合同写作范文》
答:三、结论 企业经济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主要保障,是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保障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所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应该上升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切实保证经济合同管理的高质量,实现经济合同对企业主体利益的保驾护航作用。

《经济合同应当具备哪些特点》
答:经济合同的法律特征: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户或农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各种合同的总称。其法律特征是:1.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法人,另一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经营户或公民个人。2.经济合同是以经济业务为内容的。即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法人之间或在法人与个体经营...

《什么是合同法,为什么要制定合同法》
答: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

《论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作用;论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与作用。每项各1000...》
答:(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与作用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我国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1)《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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