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旧房改造政策最新 武汉旧城改造规划2021
法律分析:2021年,武汉市将通过科学编制规划,搭建制度框架,明确资金渠道,引导社会参与,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全年完成老旧小区改造300个以上。总得来看,老旧小区改造补偿标准并没有1:1.5那么高,而且就算有也是个别地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法律分析:武汉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居民参与、尊重民意,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建管并重、着眼长远,保护文化、彰显特色的原则,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760个老旧小区(建筑面积约2713.95万平方米、居民约33.46万户)改造工作,基本解决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共用设施设备破损老化、环境脏乱差、物业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律依据:《武汉市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一)改造范围。重点对2000年前建成的配套设施不齐全、功能不完善、公共服务及社会服务不健全的城镇住宅小区进行改造。已纳入“三旧”(棚户区)改造计划或者征收拆迁计划,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在此次改造范围。
(二)改造内容。老旧小区改造包括小区内及小区红线外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其中,小区内改造主要分为3类:
基本类基础设施改造。含水、电(含通信)、气、道路、路灯、安防设施、消防设施改造和违法建筑整治、生活垃圾分类、楼道修缮(含楼道照明改造)、绿化美化等11项。
提升类基础设施改造。含停车场配建及优化、建筑本体公共部位修缮、加装电梯、功能用房建设等4项。
公共服务类设施改造。主要是在有条件的小区同步配套文体活动、养老、智慧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等3项。
基本类基础设施改造要根据小区现状,拾遗补缺,确保完备;提升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设施改造要结合小区实际、居民意愿和改造经费预算等因素综合确定改造项目。同时,要统筹安排小区红线外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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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初,武汉政府发布了一条旧房改造工作通知,计划在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完成300个,7月中旬,针对最新发布的改造政策,房管局还进行了以下解读:
一、确立改造总体目标
在《通知》中规定21年需要完成老旧小区改造300个,到22年需要形成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工作机制。等到了“十四五”期末时需要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并且需要改造小区的改造任务。此外在完成以上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适当将05年底前建成的小区纳入改造范围。
二、明确改造内容
在《通知》中还规定,我市旧房改造以基础类改造为重点,有条件的区域可以进行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其中违建拆除、管线规整、道路修复、二次供水、增设电梯等内容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三、《通知》简化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
在《通知》中规定,各个区政府要组织规划局、城乡建设、城管、林业、公安、消防救援、通信等部门,在收到改造方案后,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只要不涉及土地产权变化的,无需新办用地手续;不涉及调整改建的,无需办理规划手续;不涉及建筑主体改动的低风险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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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21年,武汉市将通过科学编制规划,搭建制度框架,明确资金渠道,引导社会参与,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全年完成老旧小区改造300个以上。总得来看,老旧小区改造补偿标准并没有1:1.5那么高,而且就算有也是个别地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