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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 跪求啊,,,, 跪求一份投资协议合同

作者&投稿:蒸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人有限公司的合伙协议怎么写?~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共同出资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如下协议,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_____________ 元

第三条 公司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万元整(¥________),其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万元整(¥________),出资方式有_________________(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甲方应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其用以出资的设备转让给公司。

乙方应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其用以出资的人民币_______万元足额存入公司的现有账户。

公司的现有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名:

任何一方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方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 甲、乙中任何一方,可向其他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和股权,但不得向此三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转让出资额或股权,必须取得另一方出资人书面同意(经股东会决议)。违反此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三章 股东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以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经营周期。每一个经营周期届满后,公司财务人员应在二个月内进行周期结算,结算完毕后将财务报表报公司股东会批准,根据批准的财务报表及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同意后实行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股东利润分配:每年九月份上年度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占股比例分配,预留35%作为公司发展基金不予分配。并按照公司利润目标达成状况对直接管理者实行奖励(奖励方法: 2012年12月31 日 至 2015年9月 30日期间年纯利润为200万元,超出200万元,超出200万元部分按10%提留给管理者予以奖励,剩余利润再按甲·乙双方所占比例分配。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四章 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决策人,施行执行董事负责制。

第十一条 乙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三)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 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按表决权计算多数,即按照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于每年___月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的第一任监事为甲方兼公司总经理。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

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一)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出资比例多少来处理: .

第六章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第七章 转股、退股、禁止行为的约定

第十七条 转股:

公司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八条 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甲·乙双方不得在公司经营不利时退股,如出现此款事宜,如其他股东无异议的情况下退出,扣除该退出股东在公司所占股份的10%后在予以结算退出,(例如:甲方或乙方退出则扣除10%的股东后按70%的股份结算)。继续经营本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六个月内予以结清,负责按银行利息计算滞纳金。

(3)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特殊原因须退出时,如其他股东无异议的情况下,原股东优先接受退出股东的股份(须从退出之日起3个月内结清,否则按银行利息计算),如原股东不愿接受退出股东的股份,则退出股东须另行找人接受其股份,否则不予退出。

(4)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5)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任何名义进行同类产品的商业活动。

2禁止股东私自开设和本公司同类产品的公司。

3如股东违反上述两条,一经发现,则按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额赔偿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 协议各方任意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如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___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及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作方也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相应条款。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入股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经过各股东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现就具体事项制定协议如下,供各方共同信守: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区 路 号 楼 室。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公司的经营期限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三、 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 个,社会团体 个,事业法人 个,国家授权的部门 个。)分别为: ( ),现住 ,身份证号码 。 ( )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 。 ( )团体法人编号为 。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

  四、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1.(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实物 [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它是一种有形资产]、知识产权 [注:这里所指的知识产权不仅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也包括非专利技术(如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出资是指权利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将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后,再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或商标局或版权局或其他管理机构办理知识产权权利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备案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转移手续确定以知识产权入股的股东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土地使用权 [注: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几点: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不能出资的财产形式予以了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另外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方式出资 万元。 2.(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万元。
  3. ………….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五、 各股东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六、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各方均承诺《出资协议》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
  八、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注:若全体股东另行约定股权转让方式,可不按此条填写。)

  九、 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损失。(注:若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及损失的,可不按此条填写。)

  十、 股东的权利为: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分享公司利润;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注: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另有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除外。)
  4. 。(注:此处或可按实际情况填写股东各自不同的权利内容。)

  十一、股东的义务为: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 。(注:此处或可按实际情况填写股东各自不同的义务内容。)

  十二、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各股东对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十三、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参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十四、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法承担。

  十五、本协议一式 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约定参考: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也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西方特别是美国,“一人公司”较为普遍存在,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此外,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现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所谓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实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95%。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狭义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在该股东为公司法人时,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称的全资子公司。此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其性质也是“一人公司”,但由于其特殊性,即设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将其单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 “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即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以及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 “一人公司”设立条件

  现在注册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06年才允许有的一人有限公司,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 设立“一人公司”所需材料

  (1)股东身份证;

  (2)法人简历一份;

  (3)企业联系方式;

  (4)经营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5)租房协议、发票;

  (6)经营范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从公司的性质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混淆不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经营管理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管制更加严格,需要设立公司章程,提供独立的财务报表并接受每年度的财务审计。在税收上,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 “一人公司”的注册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4)拿公司执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15)带执照副本、代码副本和公章办理国、地税证

  (16)开设银行基本户。

  • “一人公司”股东资格: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 “一人公司”最低要求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但注册资本仍应视为是对交易相对人的最低担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问题,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非常必要的.

  • “一人公司”公示要求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同时还规定,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者,也应当就该事实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前一种公示方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从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出发,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更为合理。相对人在交易之前对对方一人公司的性质一目了然,至于相对人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其信用和风险由当事人判断。这样可免去相对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的程序,节约了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负担的基础上能更好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一人公司”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此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公司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仍应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任执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东个人交易极易与公司财务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提供便利。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在美国,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款单,以供检查。在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私人会计公司,负责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没有突出对其财务监管的特殊性。《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65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前者归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后者则归入《公司财务、会计》,二者毫无实质差别,仅仅是个别字词的出入。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内容毫无二致的两个条款造成了立法的重复,实属没有必要。

  • “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要同一人股东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分开操作;

  (2)规范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由会计或审计人员参加的监事会,同时,记账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权限应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制约;

  (3)加强公司年检制度,及时划清公司与股东个人财务的界限;

  (4)必须将公司每一笔业务记录在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公司有脱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报酬、隐匿资产等行为,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当所得给公司,同时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东承担责任;

  (5)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我交易的财务监督。

  • “一人公司”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4)诈欺。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

  • “一人公司”及多股东公司企业财产的区分

  具体而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均将导致财产混同,其结果是公司的财产消失于股东个人的“保险柜”中,损害债权人利益。

  • 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的主要表现是

  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此种场合下,极易发生股东利用同种营业,剥夺对公司有利的机会而损害公司利益。

  此外,一人股东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开董事会,会计账册不完备等,也极易发生在一人公司中。凡此种种,虽不一定存在股东之诈欺行为,但由于财产、业务以至于人格混同,公司往往被当作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法院应本着公平、正义之理念,对人格混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加以调整,或否认公司法人格,或维持公司独立人格,以使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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