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征用农村耕地、山林、宅基地的补偿标准 农村山林私下买卖是否有效?双方签了协议
作者&投稿:拓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后来会出台农村农民自愿退出土地宅基地山林承包使用权的补偿政策吗~
第一、产值标准
产值标准是指征收耕地时计算土地、安置等补偿的一个单元标准。是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之和的商数。耕地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当年农作物产品市场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一般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无关。征收耕地时计算征地补偿费的产值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明确规定,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非市县国土局组卷报批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有的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出现产值标准以组卷报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为计算依据,从而降低补偿产值标准,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年产值标准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现行土地征收体制下,应完善年产值的认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年产值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布,为政府施政带来较大成本,应由社会权威评估机构,每年秋收后依据当年粮食等农副产品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并公布。形成价格机制,供政府征地时参考。
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征地各项补偿计算的基准均是被征土地的年产值。我们知道,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况且,近几年农产品价格偏低,按产值标准计算出来的各项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以年产值为计算土地各项补偿标准的原则,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要求,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从理论上讲,土地各项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现行年产值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带来的土地利益。
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以外的土地比照邻近耕地产值计算的规定,应依据省政府公布的该市邻近乡镇的年产值标准计算。
【法眼点睛】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制订年产值标准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第二、倍数标准
倍数标准是指征收土地时,制定《土地征收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产值倍数。确定年产值后,在编制《土地征收方案》市县政府,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倍数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补偿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应注意一下原则:
1,法定最低倍数,土地补偿费最低补偿倍数为6倍。安置补助费最低倍数为4倍;
2,以亩为单位计算安置补助费的最低倍数为15倍,安置补助费的倍数未达到15倍的,应以需要安置的人口为单位计算每个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因此,按亩计算安置补助费时的最低补偿倍数为15倍。
3,获得30倍标准的条件
⑴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30倍;
⑵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30倍标准执行;
⑶集体组织土地一次性全部被征收,该集体被撤销建制的按30倍标准执行;
⑷单独选址项目申请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组织达成补偿30倍标准协议的;
⑸实施征地的政府与被征地村集体组织达成补偿30倍标准协议的。
⑹违法征收、占用土地、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被查处按法定30倍标准。
依据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第24项规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这里提高一条违法占地补偿的重要原则就是“从新从高”原则。
纵横法律网 闫凤翥律师
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许多项目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17年农村偷尝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政策各地标准不一。
例如山东平度市出台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办法规定:“单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拆除复耕,经验收后,按复耕面积给予复耕者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全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自宅基地拆除复耕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每户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助。
农村土地私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非经依法征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土地私下买卖协议无效;农村的房屋可以买卖,但是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且出卖人将失去宅基地,不得再在集体土地上建造自有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第一、产值标准
产值标准是指征收耕地时计算土地、安置等补偿的一个单元标准。是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之和的商数。耕地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当年农作物产品市场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一般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无关。征收耕地时计算征地补偿费的产值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明确规定,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非市县国土局组卷报批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有的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出现产值标准以组卷报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为计算依据,从而降低补偿产值标准,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年产值标准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现行土地征收体制下,应完善年产值的认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年产值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布,为政府施政带来较大成本,应由社会权威评估机构,每年秋收后依据当年粮食等农副产品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并公布。形成价格机制,供政府征地时参考。
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征地各项补偿计算的基准均是被征土地的年产值。我们知道,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况且,近几年农产品价格偏低,按产值标准计算出来的各项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以年产值为计算土地各项补偿标准的原则,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要求,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从理论上讲,土地各项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现行年产值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带来的土地利益。
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以外的土地比照邻近耕地产值计算的规定,应依据省政府公布的该市邻近乡镇的年产值标准计算。
【法眼点睛】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制订年产值标准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第二、倍数标准
倍数标准是指征收土地时,制定《土地征收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产值倍数。确定年产值后,在编制《土地征收方案》市县政府,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倍数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补偿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应注意一下原则:
1,法定最低倍数,土地补偿费最低补偿倍数为6倍。安置补助费最低倍数为4倍;
2,以亩为单位计算安置补助费的最低倍数为15倍,安置补助费的倍数未达到15倍的,应以需要安置的人口为单位计算每个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因此,按亩计算安置补助费时的最低补偿倍数为15倍。
3,获得30倍标准的条件
⑴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30倍;
⑵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30倍标准执行;
⑶集体组织土地一次性全部被征收,该集体被撤销建制的按30倍标准执行;
⑷单独选址项目申请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组织达成补偿30倍标准协议的;
⑸实施征地的政府与被征地村集体组织达成补偿30倍标准协议的。
⑹违法征收、占用土地、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被查处按法定30倍标准。
依据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第24项规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这里提高一条违法占地补偿的重要原则就是“从新从高”原则。
纵横法律网 闫凤翥律师
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许多项目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