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中,发包人的监督义务 承包人是否有义务要为发包人及监理人免费提供办公室
作者&投稿:移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承揽关系中定作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发包人监督承包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因此,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于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影响其工作的必要监督、检查应予以支持和协助而不得拒绝。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表、施工平面布置图等;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检查;工程完工时及时发出验收报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作业计划、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
在合法分包的前提下,一般是由监理方(或建设单位)审查分包方的资质(具备相应资质),并对分包方予以认可,但对分包方的认可并不表示可以免除总包方或分包方因自身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协作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亦不得因行使监督权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时,承揽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承揽人因此所受损失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
2.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3.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期限、方式,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的损失赔偿义务,承揽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由于定作物是为了满足定作人自己的特殊要求,故若在合同期间定作人不再需要定作物,根据经济原则,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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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意义上承包人是不需要为业主和监理提供现场办公室的。但一般情况下,业主在施工招标时会明确承包人必须在现场为业主和监理提供现场办公室。承包人中标后就有义务提供业主和监理方的现场办公室。看上去是承包人的义务,但实际上钱是业主出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该考虑这部分临设费用。哪怕你说是优惠掉了,实际上在整个工程报价中包含了这部分费用
首先,分包要经过发包人的允许,否则发包人对分包人不负责任,而且承包人要对分包人的责任向发包人承担。发包人监督承包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因此,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于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影响其工作的必要监督、检查应予以支持和协助而不得拒绝。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表、施工平面布置图等;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检查;工程完工时及时发出验收报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作业计划、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
在合法分包的前提下,一般是由监理方(或建设单位)审查分包方的资质(具备相应资质),并对分包方予以认可,但对分包方的认可并不表示可以免除总包方或分包方因自身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