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一、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管理”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删去第八条中“防治污染的设施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不得开工作业”的表述。
5.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6.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废液;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或者存贮废水、废液。”
7.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石油勘探开发治安秩序,及时组织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窃原油、破坏石油勘探开发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
8.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对产生的废水、废液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随意排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第二款修改为:“发生井喷、管道破裂、气井泄漏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中“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的“地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文件。”
3.删去第三十七条。三、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个体工商户用工集中的场所组建工会组织。”
2.将第十条修改为:“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设区的市总工会登记确认,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协调处理。”
4.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5.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四、对《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2.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征信管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银行等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保证金。”
3.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表述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2006年1月13日)
关于废止《辽宁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月1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关于改进劳动教养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关于改进劳动教养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7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6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