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证2022全部发放吗 确权宅基证2022全部发放吗
可以。目前我们国家,统一发放宅基证。但是也是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的,比如说申请书,还有一些自己的身份证件等材料。之后,有关的部门会对此进行一定的审核,在发现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之下,就可以统一发放宅基地证件。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作为农民土地的重要财产,农村宅地一直是农民关注的焦点,每当涉及宅地改革时,农民都比较关心。农村宅地现在实行“三权分置”,关于宅地的权属问题,农民的朋友也必须明确宅地的所有权属于村的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因此在住宅用地违反使用的情况下,村里的集体有回收的权利。近年来国家围绕宅地展开了很多改革,目的是明确宅地的权属问题,避免农民违反土地。去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国家提出了农村宅地的确权,其目的和要求基本上与土地的确权一致。首先,现在农村住宅用地频繁出现混乱。例如,在耕地上盖房子,一户多盖房子,超过面积使用宅地。因此,宅地确权的展开对于明确宅地的权属问题,强化宅地的管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宅地的确权对农民有着怎样的影响呢。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向农民发放“住宅一体”的“不动产证”,住宅基础和房屋一体化,住宅基础和房屋在无形中上升,其次住宅基础的资源也被激活。今后,宅地的征收,相关权益问题也会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今后农村的宅地管理也更加规范化,同时征收两大费用,符合条件的家庭不在少数。法律依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一条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统一发宅基证吗?
统一发放宅基证。但是也是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的,比如说申请书,还有一些自己的身份证件等材料。之后,有关的部门会对此进行一定的审核,在发现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之下,就可以统一发放宅基地证件。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
二、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在农村是统一发宅基地证的,宅基地被征收之后,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款,具体的补偿标准要由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进行确定。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不能进行买卖,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能继承。
在2020年5月份,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重要文件中,自然部也一锤定音做出了明确指示:考虑到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尤其受“疫事”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所以,对于确权工作给予了时间宽限,即可以顺延到2021年。不过,自然资源部也明确要求,“2021年底前,全国所有县(市、区)要完成汇交工作。”2022年起,农村老宅一律按6大“新规”办,且农村老宅一律实行“房地一体”。
第一、申请宅基地
3种情况能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或实施规划等需要拆迁的。
3种情况不能申请宅基地:未满十八周岁的、出卖或出租住房的、超出“一户一宅”标准的。
第二、孩子是非农户口,能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吗?农村老宅一律实行“房地一体”。
虽然已迁走的子女,户口不属于本村集体,无权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因为其有权继承宅基地之上建筑物的权利(房屋是私人财产),所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该子女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这就彻底打消了很多农村人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城市的后顾之忧了。但要记住一点,那就是非农户口的子女,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而且未来房屋一旦损毁、灭失后,宅基地所有权将会被村集体收回。
农村户口的不用担心,取得相关手续后,是可以翻建、改建和扩建的。比如农村村民需要“翻建”的,需要准备用地申请书、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等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即可。切记一条,农村盖房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即不可铺张浪费,不能建得太高,一般情况下,普通住宅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超过
3.3米。
第三、农民不得买卖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是福利性质的。所以本村集体之外的人是无法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如果出现“一户多宅”,是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在村集体内部转让的,但坚决不允许把宅基地和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以及本村集体之外的其它村民。对于城镇居民非法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法律规定,要依法进行拆除,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村集体。换句话说,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是无法确权登记的。
第四、举家搬迁到城市的确权登记问题
本着自愿原则,若主动交回田地、宅基地的,不予确权;若不愿意交回的,应予以确权登记,确保其合法权益。而且,进城落户也不能以交回土地作为前置条件。
第五、农村老宅继承问题,大致分为三种
首先要明确的是,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都依法享有农村老宅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合法继承人,继承房屋的同时,按照“房地一体”原则,也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农村老宅的继承,本质上是房子在起作用,房子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子倒塌,宅基地使用权自然也就消失了。所以,确保农村房屋安然无恙极其重要,尤其是对于多子女都在城市居住生活的家庭,定期回到农村查看老宅状况,及时修葺房屋,非常重要。
子女继承农村老宅,大致分三种情况:
第一是,多兄弟姐妹家庭,由户籍和父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子女继承;
第二是,多兄弟姐妹家庭,无子女和父母同户口簿,则多子女平均分摊继承房屋;
第三是独生子女家庭,无论农村还是城镇户口,都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农村房屋,同时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第六、未来即便房地产税开征,依法拥有的农村房屋也不用交税
这一点已经非常明确了。根据房地产税试点“授权”文件描述,“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是不参与试点的,也就是不用交税。
这里有个重点,需要我们好好理解,那就是“依法拥有的”,换句话说,“不依法拥有的”都要交税。比如上文提到的,无法完成确权的,包括但不限于超过一户一宅、多占的宅基地及其上住宅,或者小产权房。有人可能不解,小产权房为什么要交税?这其实很好理解,小产权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所以其本质是违章建筑,不合法。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么?
宅基地可进行交易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户因在外发展已经定居城市,手中的宅基地可进行出租,入股,交易等。
1、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
2、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尽管农村宅基地管理历来就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但是,经过长时间的试点和探索,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准备全面推开这项改革了。
3、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1)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2)合理分配宅基地。
(3)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4)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
4、宅基地集体回收:
(1)无人继承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农村有部分五保户,是有集体供养的,没有子女赡养,这种情况农村房屋是没有人继承的,五保户老人去世后,他们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由集体回收。
(2)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很多农民没有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建房子,也没有和政府部门申请就随意建房,比如说建在公共用地上,或者耕地上等等。都会需要拆除,回收所占的土地的。
(3)农村宅基地长期闲置的。现在很多农村人进城务工,最后在城市定居落户,导致农村宅基地闲置荒废,无人居住。对于闲置荒废时间超2年以上的,国家会统一回收宅基地,再做安排。
(4)扶贫拆迁的宅基地。对于一些实在是非常穷困的,居住环境也非常恶劣的农村,国家会将整个村子都统一往外地迁移安置。那么空出来的宅基地就会被国家回收了。
5、宅基地买卖:
宅基地仍然不可以进行买卖。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不能突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以上是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相关知识。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依靠,其是农民的最后财产,对于宅基地政策的改革切不可激进冒进,要在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同时,尊重农民意愿,保证改革顺利有效的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