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工作,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管理绩效的提高。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和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审计结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审计工作报告所列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审计机关审计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法定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审核,并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予以确定。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向有关纳税义务人、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情况;
“(六)同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以及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财政部门管理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十)预算执行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配备内部审计工作力量,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二)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四)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检查、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检查和评价其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第四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三)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国有金融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前款第一项中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行政单位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扶贫、救灾、救助等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确定除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组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组织、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国家规定的组织、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前款所称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政府采购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七)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八)办理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