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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 建筑工程纠纷一般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作者&投稿:融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方式,但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承包人能否按原合同固定总价金额结算?~

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双方协商,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譬如,双方故意约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约定处理;
2.最高院《司法解释》仅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以结算工程款;
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结算;
4.因工程量减少,实际上属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
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等。
(2)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易导致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3)行政奖励,即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
(4) 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特定的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的裁决。行政裁决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1.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
2.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确有增减的,主张增减的当事人,对该增减是否存在、实际数量、价款承担举证责任。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3)工程尚未完工的,但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不能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这类合同一般是工期短、工程量不大、在施工期限内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变化不大,这类工程竣工时的结算价格与合同价变化不大,一般是在+-3%之内。
如果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变量量比较大,超过合同价款的+-3%,就可以按照合同变更进行处理,需要进行调价。
固定总价合同是为供货方提供一个完成任务的固定价格的合同。履行合同的承包商必须承担完成工作的责任而不管完成工作的成本是多少。在这种合同中,价格保持不变,除非采购双方均同意改变。对项目团队是低风险的,因为不管项目实际耗费了供应商(包括分包商)多少成本,项目团队都不必付出多于固定价格的部分。但对供应商来说,这种合同是高风险的,因为如果完成项目后的成本高于原计划成本,供应商将只能赚到比预计要低的利润,甚至出现亏损。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
1、在合同中总价固定,如果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的内容,结算价款就是合同约定的价款;
2、不是依据竣工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量;
3、将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作对比,若两者没有变化不用调整工程量;若两者对比仅是部分内容有变化,则仅是相应的按实调整有变化部分的工程量。
4、结合踏勘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核对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建筑物规模(如建筑物的面积、层数等)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若不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造价调整。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几种?》
答: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

《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不同分为哪些类别》
答:按合同格式分:填空式合同、叙述格式合同。 施工合同应采用的计价方式在()中约定 C专用条款 根据建设工程种类的不同,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哪些 不同的计价模式应采用不同型别的合同,这将有利于合同管理、造价的控制和风险的合理分摊。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答: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工程结算可以超过预算价或合同价多少才合法合规?有法律法规依据吗...》
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

《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答: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

《施工合同里预付款条款有什么规定?》
答: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

《施工许可证上的合同价格是以什么标准核定的,施工证上的合同价格比实际签...》
答:合同用辞应规范。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答:《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实际施工人依据该规定主张工程价款需要满足前提条件:1、其与违法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前述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上述三个条件在司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答:《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3、关于起算时间①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② 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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