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是个什么样的部门?
公务员是国家的公仆、国家叫你干嘛你就干嘛,对于普通公务员来讲,这个选择意义不大,这两个工作都是很好的工作,有时间、有外水、有气派、有人请吃饭、如果是小县城,我选国土监察支队,如果是大地方,就选矿产监察吧!
如果是国土资源执法大队,那应该是属于县(区)一级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工作就是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查处等。
主要职责
(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三)负责查处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四)负责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局例行督察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组织协调支队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文件草拟、会议组织、文秘处理、档案管理、公文传输;负责支队的财务、信息工作;负责县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协调。
(二)土地矿产卫片办公室
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数据传输;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分析总结及上报;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三)案件审理办公室
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的培训教育;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和复议;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行政有关制度的起草;负责与执法监察工作有关的法律咨询答复工作。
(四)举报中心(信访办)
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受理;负责国土资源相关信访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矿产市场秩序的分析总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五)土地监察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土地巡查、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查处全市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负责处理全市重大、典型土地信访案件;负责全市土地违法行为的分析报告工作。
(六)矿山监察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矿山巡查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查处全市重大、典型矿山违法案件;负责处理全市重大、典型矿山信访案件;负责全市矿山违法行为的分析报告工作。
扩展资料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
《纲要》共有10章。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国土开发、保护、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突出强调要加快转变国土开发利用方式,全面提高国土开发质量和效率,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提出要遵循6项基本原则,把握6个方面的主要目标,加快构建安全、和谐、开放、协调、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美丽国土。
第二,确立了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与综合整治“三位一体”总体格局。一是以“四大板块”为基础,即东部率先、中部崛起、西部开发、东北振兴。还有“三大战略”为引领,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以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为重点,打造若干国土开发重要轴带和重点集聚区,构建“多中心网络型”的集聚开发格局。二是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针对5大类资源环境保护主题,区分3个不同保护级别,形成覆盖全域“五类三级”的国土保护格局。三是以主要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及海岸带和海岛地区为重点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形成“四区一带”的国土综合整治格局。
第三,完善了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设置了“生存线”、“生态线”、“保障线”和耕地保有量、用水总量、国土开发强度、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等11个约束性或预期性指标,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和配套政策的完善。
第四,围绕美丽国土建设的主要目标,部署了集聚开发、分类保护、综合整治、联动发展和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等重点任务。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重点
执法监察中的执法是指行政执法,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其中的监察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
矿产资源执法是指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活动实施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即县级、市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和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在我国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使用与管辖等行为发生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即矿产资源行政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行政审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本级人员;矿产资源管理者都可能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矿产资源、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越权审批、发证等,都属于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应该依法监督查处的对象。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具有行政监察的性质,但又不同于行政监督,主要区别为:
(1)执法主体不同,两者的执法主体都是行政机关,行政监督的主体包括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内的所有国家行政机关,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主体仅仅是国土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2)监察对象范围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除了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
(3)监督的重点不同,行政监督的重点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执行政令,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以及促进依法行政;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重点是监督检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其目的是实现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职能,保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效地实施。
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的职责和权力。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④调查处理矿产资源违法案件,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有:①检查权,即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及个人执行和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③制止权,即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④行政处罚权,即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⑤建议权,即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三、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制度建设
为了完成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任务,履行好矿产资源管理职责,除了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健全的执法监督体制外,还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监察制度。当前亟须完善或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动态巡查责任制
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回检查方法的完善和发展,以预防违法案件发生为目的,实行定期动态巡查,突出巡查责任。
(二)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县级以上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这项制度,此项制度为执法监察工作机关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提供了一个快捷监督的途径。
(三)目标管理责任制
确定明确的管理目标。将目标分解,层层落实,量化考核,以调动责任人的积极性,有效地实现目标任务。
(四)特邀监察员制度
为了强化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社会外部力量对矿产资源的监督作用,国土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群众中聘请具备一定政策水平、法律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人士为国家特邀矿产资源监察专员,参与矿产资源执法检查。
(五)重大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此项制度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报送上级执法监察部门备案。其目的是便于上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便于下级主管部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六)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其目的是对执法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由于执法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经办人、审核人直至批准人的责任,有效遏制不执法、乱执法、乱处罚现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案件督办制度
这项制度既包括上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交办下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督办,也包括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执法监察机构或队伍调查、处理违法案件的督办。通过这项制度,可以防止对违法案件查处的推诿与拖延,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效能。
其他有待建立的制度还有:案件会审制度、行政损害赔偿制度、文明执法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