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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什么是资本金制度 我国实行资本金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啊

作者&投稿:宏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资本金制?~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及其所有者的权利等所作的法律规定。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被称作国际惯例。这一国际惯例在不同国家有所差别。选择资本金制度实质是在寻找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的过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市场体系、社会诚信、市场道德和社会经济环境都需要进一步培育,我国商业银行引进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
一、三种不同资本金制度的比较分析
综观世界各国对资本金的规定,大致有三种做法:法定资本金制度、授权资本金制度与折衷资本金制度。
(一)法定资本金制度
法定注册资本金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必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这种法定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位,因此能够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而且使公司从其营业开始时就有足够的资金担保债务履行,为安全交易提供保障,尤其对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的公司,它的适应性更为突出。但另一方面,法定注册资本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
法定资本制的特定是:(1)公司资本额应于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明确确定;(2)股东应认足章程载明的所有股份;(3)前两项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成立;(4)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由股东认足缴齐后,股份有限公司如要增资,则应经股东大会决定,并需修改公司章程。
法定资本金制度,不但指银行成立时应认足或募足资本总额,而且在银行成立后还应维持与资本相应的资产,法定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二)授权资本金制度
授权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
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本制的特点是: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由于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足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缴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筹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许多原本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本制。但是,授权注册资本制也有其缺陷,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授权资本制下,发行资本与注册资本不同,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显然,它更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两种资本金制度的折衷——折衷资本金制度
折衷资本金制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资本的要求,又保证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资本。其特点是:(1)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的效率,但并未完全抛弃法定资本制,而是无例外地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认足资本额的比例,应认足部分而未认足,公司还是不能成立的;(2)授权资本部分也并非是任意的,而是有严格限制,即明确规定董事会募足公司资本总额的时间。由于对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做了明确限制,又使公司资本相对地稳定和确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下,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期限予以限定,董事会虽然也可直接依据授权在法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其权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这与纯粹的授权资本制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克服法定资本制的增资困难。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地区)公司法都规定授权发行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有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这实质上是在公司设立时和成立后的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1996年起,国家对于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资本金属于自有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其中,电力、建材等项目资本金比例一般为20%及以上。

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

国家对于公益性投资项目(包括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一些水利建设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是指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以及所有者的责任权利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资本金的确定方法;法定资本金;资本金的分类;资本金的筹集;资本金的管理;资本公积金等。
资本的存在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现代企业制度或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具有存在的必然性。
资本金制度的特点:
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一般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资本金制度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但也有所差别,主要是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的构成不同。这里主要介绍下列企业:
(一)运输企业
(1)运输企业现有的属于资本金部分的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外,对于由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市双重领导的下放港口,还应包括港养港资金结余。
(2)对于运输企业现有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结余,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改变组织形式实行股份制,应当转作国家资本金,并在具体界定时,要遵守有关部门规定。
(二)邮电通信企业
邮电通信企业属于新办的,按照新颁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办,对现有的中央国有邮电通信企业和地方农村电话企业的资本金,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结余,作为国家资本金。
(2)企业现有线路改造基金实质上就是折旧基金,也应作为国家资本金。
(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1)原“财政部门拨入开发经营基金”转为国家资本金。
(2)原“主管部门拨入开发经营基金”一般列作法人资本金。
(3)原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税后利润转入的“企业开发经营基金”,以及专用基金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上述三项基金属投资者权益的范畴。当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了原始投资者及投资者出资数额后,将其列作资本金,或列作公积金。
(四)金融保险企业
(1)为了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中央银行对设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了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
(2)企业筹集资本金时,因其性质不同,筹集资本金的方法也不同。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一般由国家核定,由财政部从财政预算中拨付,区域性银行的资本金一般由地方财政拨付,外资银行的资本金基本上是由其外国投资者拨付,股份制企业的资本金需要通过发行股票或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来筹集。
资本金制度的内容:
资本金制度主要涉及下列内容:
(1)法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所谓法定资本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必须筹集的最低资本金数额,或者说是企业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最低限额的本钱,否则企业不得批准成立
(2)资本金筹资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吸收各种资本金。企业筹集资本金既可以吸收货币资金投资,也可以吸收实物、无形资产的投资,但吸收的实物和无形资产,应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3)无形资产出资限额。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用无形资产对企业投资,但同时也都对无形资产投资的比例作出了限定。
(4)资本金的筹资期限。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关于资本金筹集期限的规定,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实收资本制。即企业成立时需确定资本金总额,一次筹足,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一致,否则企业不得成立;二是授权资本制。即企业成立时,虽然也要确定资本金总额,但是否一次筹足,与企业成立尤关,只要筹集厂第一期资本,企业即可成立,其余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进行筹集,这样,企业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不一致;三是折衷资本制。即企业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不一定一次筹足,但规定了首期出资的数额或比例及最后一期缴清资本的期限。
(5)验资及出资证明。验资是指对投资者所投资产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它包括对现金与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和时间确认进行验证等内容。在验资过程结束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应向企业出具验资报告,企业据此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
(6)投资者的违约及其责任。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违反企业章程、协议或者合同的有关规定,没有及时足额地出资,从而影响企业的成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出资违约。对于出资违约的出资者,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政府部门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约者进行处罚。
资本金制度的分类:

1.实收资本制

实收资本制,又称法定资本制,它要求在企业设立时,必须确定资本金总额并一次缴足,否则不得设立。在实收资本制度下,企业的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本。在该制度下,企业要增减资本,都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企业增减资本的灵活性低。

2.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虽然要求企业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金总额,但是并不要求在企业设立时一次缴足全部资本,只要缴纳了第一期出资额,企业即可成立。剩余未缴资本金,则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分期到位。在该种制度下,允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企业增减资本灵活。

3.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介于实收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资本金制度,它要求在企业设立时,应确定资本金总额,并规定首期出资额或比例。该种资本金制度筹资灵活性虽不如授权资本制大但却高于实收资本制,法律约束力制则低于实收资本制和高于授权资本制。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就是实行的折中资本制。
资本金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银行正常开业,避免出现“空壳银行”和“皮包银行”

按照我国工商企业登记的基本原则,企业成立必须是实缴注册资本,则所谓的法定资本金制度。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必须在成立之初认缴资本金。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对一般工商企业来说,国家目前严格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资本金制度,要求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应达到法定的比例,否则不能开工建设,以形成一种(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风险共担机制,确保工程能正常进行,同时也维护了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类债权人、贷款人的利益。对商业银行来说,也需要建立一种利益风险共担机制,在进行较大数量资金要求的信贷和投资项目时,需要配置相应比例的自有资本金,以共同承担风险。

3.有利于降低银行经营风险,牵制银行的经营者从事高风险领域的信贷和投资,促进银行资金的良性循环

按照巴塞尔的新资本协议和我国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的要求,银行各类表内外资产业务和非资产类业务的发展,必须有相应比例的资本金做支持,否则金融监管部门将进行干预。如果商业银行想继续经营下去的话,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减少高风险的信贷和投资。资本金制度对银行不够理性的扩展行为具有牵制作用。此外,资本金制度还有利于银行转换经营机制,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金利用效率,强化资本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什么是资本金比例?如何理解? 一、什么是资本金比例? 资本金比例,通常指股东以自有的资产投资数额占总投资数额的占比。投资项目资本金,指的是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所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讲是属于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跟债务;投资者可以依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进行转让其出资,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或是形式抽回。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指的是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跟铺底流动资金总和,具体核定时以经过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主要依据。 二、项目资本金的几个构成部分 1、所有者权益包含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跟留存收益,其中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实收资本跟资本公积通常来源于企业的资本投入,而留存收益则来源于企业盈利产生的资本增值;即说,实收资本跟资本公积跟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留存收益则是企业生产经营实绩的总体体现; 2、项目资本金指的是在投资项目总投资当中,由投资者进行认缴的出资额;从两者的比较中可看出,所有者权益的范围包含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当中的实收资本跟资本公积属于项目资本金,而所有者权益当中的留存收益则通常不属于项目资本金的范畴之内,然而特殊情况下的留存收益也可能构成项目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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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有资本金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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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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