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表上放磁铁被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我家在煤气表上放了个吸铁石,然后来了一大帮说是检查的,后来罚...
当然了。煤气表上放磁铁,会影响齿轮正常转动,也势必会影响计数器的指针的正常偏转,那么测量流量的仪表盘的数据将会不准。“数据不准”是因为用户个人放置磁铁而产生的情况,这是一种偷盗行为,所以这可以看成“偷煤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对这些用户进行处罚。按照相关法规偷盗燃气处罚款2000元。
1,事情是真的!
2,磁铁使记录的数字变化减速,使得实际上交的煤气费小于应该上缴的煤气费了。
3,按照地区的不同等因素,要有惩罚性费用是平均值5-10倍。
4,其实没有太大的差距,还提心吊胆。得不偿失。
5,可能出现的人:文化不高的家庭妇女(互相瞎传)。注意不是交不起煤气费。
6,做人要坦诚,生活会美好很多。
在煤气表上放磁铁的行为属于盗用煤气。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相关条例: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第二十八条与第四十九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相关新闻:有供热企业用强磁铁偷盗天然气
破坏燃气计量表、用航海用的强磁铁吸附在上面让计量表停转,今年以来,市燃气集团通过监控系统已经发现了18起偷盗气行为。今天上午,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和市燃气集团通报,北京三英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晶焱磊鑫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供热企业在本供热季期间存在偷盗天然气嫌疑。目前案件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供热服务由锅炉房产权单位接管。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这些违法供热企业的偷气方式五花八门,如有的将航海用的钕铁硼磁铁吸附在计量表上,用强磁力让计量表不转。“我们在现场取证的时候发现,那块磁铁磁力非常大的。”高顺利说,这种强磁铁都是船只在航行时如果发生泄漏,直接将其吸附在上面当“补丁”的。还有的供热企业采用破坏计量表的方式,用特制的针卡住计量表。
市城市管理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9月,全市召开燃气供热单位合法用气部署会,所有燃气供热单位都签署了合法用气承诺书。签了承诺书却顶风作案,市城市管理委和相关执法部门对这种行动将进行严厉打击。
目前,已经立案的这两家供热单位被中止了供热服务,暂时由锅炉房的产权单位自行运行,用户用热未受影响。如果犯罪事实成立,这两家企业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未来的供热诚信将受到影响。下一步,各部门将采取行政、刑事、技防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偷盗燃气及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点用气单位严格计量监控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有供热企业用强磁铁偷盗天然气
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被处罚也是活该.为了这点点煤气去偷窃.不是老年人糊涂,就是爱贪小便宜的.你还不如直接去偷钱呢?这就是贪小失大,这种人脑子一般都不大好用.
当然了。煤气表上放磁铁,会影响齿轮正常转动,也势必会影响计数器的指针的正常偏转,那么测量流量的仪表盘的数据将会不准。“数据不准”是因为用户个人放置磁铁而产生的情况,这是一种偷盗行为,所以这可以看成“偷煤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对这些用户进行处罚。
好端端的煤气表你放磁铁,很明显是有意照成仪表盘指针不走字,,,怎么会。。。 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