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居家养老条件
作者&投稿:笪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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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应满足以下五类条件之一:
1.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独居老人;
2.70周岁以上,生活自理有困难、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独居老人;
3.50周岁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00%以内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人;
4.70周岁以上,家庭生活不宽裕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军地二等功以上荣获者;
5.85周岁以上,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400%以内的独居老人。在市区范围内农村户籍老年人申请应满足条件:85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另外,有精神病、严重痴呆、传染病者不列入服务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居住且户籍在本区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90元以下(包括“三无”、孤寡、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国家级劳模等)独居老人(子女均不在本市居住或子女在本市居住但均享受低保待遇或重度残疾)。
(2)提供优惠服务的对象。居住在本区、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各类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洁、助行、助购、代办、日间托养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健康照护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体活动、学习娱乐、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法律依据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措施;
(二)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协助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患有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长期疾病的老年人
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独居、空巢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独居老人;
2.70周岁以上,生活自理有困难、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独居老人;
3.50周岁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00%以内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人;
4.70周岁以上,家庭生活不宽裕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军地二等功以上荣获者;
5.85周岁以上,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400%以内的独居老人。在市区范围内农村户籍老年人申请应满足条件:85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另外,有精神病、严重痴呆、传染病者不列入服务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居住且户籍在本区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90元以下(包括“三无”、孤寡、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国家级劳模等)独居老人(子女均不在本市居住或子女在本市居住但均享受低保待遇或重度残疾)。
(2)提供优惠服务的对象。居住在本区、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各类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洁、助行、助购、代办、日间托养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健康照护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体活动、学习娱乐、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法律依据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措施;
(二)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协助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患有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长期疾病的老年人
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独居、空巢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