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受过治安处罚的业主能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会员? 有案底的人能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被治安拘留过的人,能参与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和被选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三条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曾经被刑事处罚、刑期已满、恢复了人身自由的业主可以进入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没有规定有案底的人不得进入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为业主代表行使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法规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也可以不做,这个业主已经具备公民所有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第十二条规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确认业主的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委会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全部准备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并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履行下列六大职责:
1、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订、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五项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曾经被刑事处罚、刑期已满、恢复了人身自由的业主可以进入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没有规定有案底的人不得进入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为业主代表行使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法规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也可以不做,这个业主已经具备公民所有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第十二条规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确认业主的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委会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全部准备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并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履行下列六大职责:
1、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订、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五项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