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子的要求是什么? 村民自建房屋管理规定有什么
1、户口
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而户口所在地一般要求在地址所在地。对于那些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户口户口的城市,也会有相应的规定。如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就提到了“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
2、一户一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已出租或一户多宅等情况时,建房申请是不被通过的。
3、分户条件
在年龄和分户条件上,有的地方会有所规定。
4、符合规划
如村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村镇建设计划、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乡规划等规定,如果是建房的话,那么还得看宅基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在规划范围内外。
5、建房面积
有的地方对每户村民能拥有的建房面积和高度有所限制,如果超过限制,那么建房申请也可能不被通过。
6、是新建还是翻建
新建住宅和翻建住宅所要满足的条件略有差别,翻建住宅时,有的地方会要求原住宅产权清晰。
7、其他条件
如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用地手续是否齐全等其他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注意:各地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管理规定是有差别的,大家建房前,尽量先了解当地实行的农村住房管理办法,以了解具体的条件、流程、申请表格等要求,看看自己有哪些条件不符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等,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用地标准,对于出卖、出租房屋的,再申请宅基地时不予批准。宅基地的申请一定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申请的宅基地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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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自建房屋管理规定有什么1、村民自建房屋管理规定如下:(1)农民自建房不准修建高层房屋。可建设层数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2)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先由建筑公司或专业施工团队出具施工图纸,并向所属政府递交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不得边批边建;(3)不准随意翻修翻建房屋。翻修翻建旧房、危房时,需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自建房应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需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1、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4、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5、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