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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章 附 则

作者&投稿:咎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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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第七章中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五十条强调了外商投资在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的特殊处理,即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前提下,这些规定将优先适用。


紧接着,第五十一条关注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在本法实施前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划定矿区范围或者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行为,明确指出应当按照法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以确保资源开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实施细节层面,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关于本法的实施细则将由国务院负责制定,这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的严谨态度和制度化安排。


最后,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本法的生效日期,即自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对法律实施时间的明确规定,为矿产资源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本法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的。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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