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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的八大“霸王条款” 教你见招拆招 新手买房那么多“坑“ 教你见招拆招

作者&投稿:宦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购房遇陷阱怎么办 教你见招拆招~

买房是一条艰难险阻的道路,处处充满着陷阱,但是我们也不必因噎废食。在遇到陷阱的时候,学会见招拆招,直至开开心心住进喜欢的好房。小编整理了四大最容易碰到的陷阱,一起来学招吧!
陷阱1:交房与物业费“捆绑”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相关人士明确表示,交房过程中绝不允许开发商将交房流程与物业费征收“捆绑”。商品房正常的流程是,购房人先拿钥匙验房、查验开发商各种手续,验房无误后,签收相关文件确认收房,然后再去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之所以开发商普遍将缴纳物业费作为验房的前提,主要在于物业公司担心物业费缴纳不齐全。“业主可能不会在短期内入住,物业公司收费找不到人,想维持经营、保障小区服务的难度就非常大。”上述房管局人士建议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如第一年不入住,空置期只需缴纳物业费的7成。
陷阱2:先交房再验房
“先交钱、拿钥匙,完成收房手续后,我们再带您验房。”楼市“约定俗成”的这一所谓“规矩”,让不少消费者感觉别扭。
“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但不少非知名开发商楼盘中仍存在“先收后验”,毫无疑问,“先收后验”有霸王条款性质,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也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在购房者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房前业主有权先验再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而不应将问题推向施工方或物业,由此导致业主逾期收房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3:开发商不理会验房师提出的质量问题
在收房时,不少购房者会请验房师验房。验房师可能会在验房报告中提出各种各样的具体的质量问题。但开发商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得如此详细,因此不少开发商认为这些在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甚至不予理睬。对此,工商认为,只要验房师得出的这些结论是合法依规的,开发商就应该重视,购房者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
陷阱4:物业维修要自己掏钱
入住后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小打小闹”就是修不好,5年质保期一过就把问题推给业主。业主该如何捍卫权益?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而且还有相关规定,对于住宅物业,不仅是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同样需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这笔钱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使用这笔资金应遵循“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房管局物业处人士介绍,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如遇到类似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可咨询该市区房管局。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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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次买房的朋友们来说,买房的流程,注意事项什么的,都不那么熟悉,更别提还要应付开发商的各种陷阱。
今天给大家好好梳理一下新手买房路上的那些“坑”,以及如何应付这些“坑”的小绝招,小窍门。
第一大“坑”:虚假承诺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
解读:
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一些购房者因常被图文并茂的广告吸引,草率签订合同,却不仔细阅读合同,认为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当记载于合同中。
见招拆招:
应到实地考察、保留广告单、售楼书等宣传资料,最好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
第二大“坑”:内部认购
许多开发商在楼盘预售前,喜欢搞内部认购,一为造势,二为摸底,都是为预售作准备。而对于购房人来说,相对而言,内部认购的价格相对较低,有一定的吸引力。
解读:
由于内部认购行为政府不认可,也没有纳入管理,商品房的内部认购可能存在以下隐患:一是开发商还没有缴清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导致将来难以取得房地产证;二是该商品房可能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押,将来购房人取得的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三是由于内部认购合同没有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开发商可能会将房屋一楼多售。
见招拆招:
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名牌大型楼盘,购房人切不可因为内部认购商品房的所谓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第三大“坑”:配套缩水
许多不良开发商在推楼盘时,往往会向你推介园区周边配套规划,幼儿园、高档会所、小学、运动场、时尚商业街等一应俱全,但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的合同中往往没有园区周边配套规划的内容,使得承诺的园区周边配套成为一纸空文。
解读:
配套这一项最关键的就是学校,有多少家庭是为了孩子买的房,孩子上学是大事情,如果教育配套没有跟上,岂不是又得换房子。
见招拆招:
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
第四大“坑”:定金变订金
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
解读:
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认购书中约定的款项应当视为解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定金被写作“订金”,情况就不一样了。区别一下: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这个时候如果开发商就耍赖不退订金,购房者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见招拆招:
知道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就要看清楚了,相信聪明的你一定不会搞错。
第五大“坑”:排号“抢购”
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特殊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解读:
这个办法虽然很老套,但是却很奏效。小编身边就有很多人,本来也只是有买房的想法,但是真到看到很多人在抢房,有的人甚至现场签约的时候,也是觉得是不是得买,还有的人一冲动就直接签约了。
见招拆见:
一是购房者一定要据理力争,明确告诉售楼小姐除非这套房,其他房都不要;二是要求查看合同和发票,看你选中的房子是否真的已经销售;第三,最好的预防方法是到房产交易中心查阅正确的房源销售数字,以免跌入“抢购”陷阱。
第六大“坑”:“五证”不全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
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定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解读: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见招拆招:
一般购房者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其实也不必记住这么多。您购房时只需看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行了。
因为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未取得上述两个《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证明该项目在规划、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过了政府的批准,就具备了将开发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
有些城市已经开通了查询了五证的网站,购房者也可以登录当地的网站查询开发商的五证。在此提醒一下购房者,签合同前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内,只有购买属于预售证范围内的房屋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4-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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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多数买房的人在面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这些条款我也看不懂,开发商说不签就不卖给我房哪。在购房合同中有大量的条款是消费者不熟悉的,而这些条款又恰恰正是房地产行业常见的不平等条款。小编列举了购房合同中常见的八大“霸王条款”,看完再签合同吧。

霸王条款之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条款之二:屋顶外墙广告管不着

如某开发商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事实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同意。因此,开发商是无权规定买受人不享有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等权利的。

霸王条款之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如一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合同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霸王条款之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

如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又规定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的,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应该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的,但开发商在合同里却规定,如果卖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约,与买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产才可解约的规定,明显是不对等的。

霸王条款之五:违约金差一倍不合法

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乙方(购房人)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同时,又规定甲方或其委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上述合同中却规定,购房人逾期履行义务每天支付违约金20元,而出卖方逾期履行义务只需每天支付10元,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霸王条款之六: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不难看出,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根据上述合同的内容理解,开发商在购房人违约的情况下,既可以没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的违约金。

霸王条款之七:开发商违约不担责

某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双方应按规定准备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但在对开发商不协助对方办理的违约责任选择上,全部选择空白。

如此霸王式条款的设定,意味着开发商既不用承担限期履约的责任,又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疑是不平等合同,对购房者维权是极为不利的。

霸王条款之八:用格式条款对抗非格式条款

如某楼盘《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如有冲突,以本附件内容为准。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依据自行设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中的非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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