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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随房走

作者&投稿:云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现在房地产法是“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

是地随房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担保法》第36条中也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权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楼主可以详细在网上找一下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区别:
1、所谓“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
2、反过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
关于以上两点,《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但现实生活中很难避免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被处分的情况,特别是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分属不同部门时。
《物权法》第10条要求房地产进行统一登记,这样原来的分别登记和统一登记之间就发生了冲突,特别是在《担保法》状态下因为是分别登记。
房屋抵押归房产管理部门管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归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即出现了房地产抵押进行了分别登记。

扩展资料:所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就是根据《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82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
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而保证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的根本措施是统一登记机关,即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登记统一在一个机关办理。
对此,《物权法》第10条第2款也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是,目前大多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未作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还有的地方由公证部门办理农村私人房产抵押登记。
各登记部门在自己权限内登记,各自为政,相互间难以协调。银行等相关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出现法律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从目前我国现存的法律条件和机制现状来看,实现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统一并非难事,我们可以依据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
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的规定,参照上海、深圳、珠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由省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对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职能进行整合,即可实现土地登记机关和房屋登记机关的统一。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相关法律依据:
1、《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3、《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2、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
建设用地使用权-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百度百科

所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就是根据《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82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而保证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的根本措施是统一登记机关,即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登记统一在一个机关办理。对此,《物权法》第10条第2款也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是,目前大多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温州市)都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还有的地方由公证部门办理农村私人房产抵押登记。各登记部门在自己权限内登记,各自为政,相互间难以协调。银行等相关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出现法律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什么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三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地随房走是什么意思》
答:“地随房走”是抵押人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房子下面的土地跟着房子一起被抵押;“房随地走”是抵押人将土地抵押给银行了,土地上面的建筑物是跟着土地一起被抵押。两者的区别一个是土地跟着房子走,另一个是房子跟着土地走,都是并列的关系,不管哪一个被抵押了都是一起的。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法律规定》
答:法律分析:1、所谓“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2、反过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法律...

《宅基地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
答:宅基地地随房走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规定,它确保了房屋和宅基地的统一和完整。在中国土地管理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以保护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在进行房屋买卖或继承等行为时,应该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X条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随房屋一同转移。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法律规定》
答:法律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中地随房走的规定》
答:法律分析:地随房走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就是我国的《民法典物权编》当中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进行转让、抵押的同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也就是在土地建筑物抵押的时候,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肯定都是一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地随房走的司法解释》
答:地随房走就是指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一、地随房走,哪些情况下农村宅基地证能过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

《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
答:法律分析:地随房走就是指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的法律依据》
答: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1、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而保证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的根本措施是统一登记机关,即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登记统一在一个机关办理;2、国家对不...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法律规定》
答: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
答:法律分析:地随房走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导读:地随房走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就是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 》当中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进行转让、抵押的同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也就是在土地建筑物抵押的时候,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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