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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作者&投稿:锐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工作费用列入征收成本,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没有湖北省的,只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颁布日期:20121203  实施日期:20121203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对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有关信息。第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为了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满足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标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业人员按照具体标准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答: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补偿安置方案通常会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并需取得被征收人的同意。也可以到指定的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医疗保险的缴费。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答:一、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2.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扩展边界内的房屋;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改造区域内的房屋;4.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如何?》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具体指国有土地证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答:依据《国有土地证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

《宜兴竹林山庄为什么拆迁》
答: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为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糖办法》的相关规定,汉阳区人民政府拟对宜兴竹林山庄地块防灾减灾工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供工作,保障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汉阳区和本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哪些内容》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内容有: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是什么?》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补偿程序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6、交付拆迁款,动土开工。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给予的补偿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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