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有哪些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是什么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如下: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报区国土局审查;4、区政府审批。设施农业用地取得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协议。涉及流转农户承包地的,经营者建设农业设施应依法征得承包农户的同意。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的剩余承包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协议签订后即可开工建设,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破坏耕地耕作层、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在用地协议签订后,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是什么 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是:1、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按农用地管理;2、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报区国土局审查;4、区政府审批。申报必备材料1、镇(街)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写请示;2、用地单位向镇街写申请;3、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成立企业的(涉及注册登记企业);4、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5、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签订合同的用地主体与镇办请示的主体、复垦保证书主、业执照的法人四者必须统一);6、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与土地所有者签订)7、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业设施用地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应到社员代表多少、实到多少、各代表的意见、最后决定是否同用地,决定同意前提标准为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签字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一、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有哪些1、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如下:
(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报区国土局审查;
(4)区政府审批。
设施农业用地取得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协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二、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是什么
1、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按农用地管理;
2、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