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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5修正)

作者&投稿:茹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1995)~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二、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三、第六条修改为:“依法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确认和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办理登记:
  (一)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地、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市(地、州)行政机关、市(地、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县级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通知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及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市(地、州)级行政机关、市(地、州)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地、州)级行政机关、市(地、州)属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处理。”以后各条依序后移。六、第九条删去第二句,移作第十一条。七、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以上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至20%的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后未按时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以上的,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或者按该地块出让标定地价计算费用5%至15%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建设迟延的;
  (2)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建设迟延的;
  (3)因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建设迟延的。”并移作第十四条。八、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批准权限统一审批。”并移作第十五条。九、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4人以上的户按4人计算”修改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罚;处以罚款的,依照《实施条例》的标准执行: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四)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七)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八)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
  (九)违法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
  (十)违法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以后各条依序后移。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作如下解释:
  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省人民政府颁证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申请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经原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以上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异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第六条 依法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七条 确认和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办理登记:
  (一)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地、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市(地、州)行政机关、市(地、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县级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通知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及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市(地、州)级行政机关、市(地、州)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地、州)级行政机关、市(地、州)属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处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棉花、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省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编制计划控制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计划指标不得突破,允许延后使用。第十条 城市(县城以下的镇除外)的小区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设计划,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进展分期划拨。城乡建设部门(综合开发单位)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进行房屋和各项市政、公用、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不得改变小区建设的土地用途。未经综合开发的小区土地,不得收取开发费用。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小区开发建设用地进行监督。小区建成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法律依据】《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什么时候出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8月29日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法律全文》
答: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管理法2022年》
答:2018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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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建筑老人安置房是否一定要审批,有建设许可证才可以动工》
答: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 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适用对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土...

《土地管理法48条》
答:是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审批流程以及相应的限制。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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