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股东以无形资产入股,价值150万,现在原股东转让股权给新股东,要怎么做分录? 关于个人无形资产入股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作者&投稿:超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原股东成立公司时是认缴资金,现股权改为无形资产入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如何处理?是否存在风险点和涉税?~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如果通过公司账户,会计分录:
(1)新股东交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2)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分成两步,第一步是收回认缴资金,第二步是无形资产入股。
收回认缴资金时会产生原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入股时会产生对应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差的企业所得税。购买股权的合并成本高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确认商誉。
国税函2005[19号文]规定的非常明确,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即财产原值,指得是非货币性资产(你这里是专有技术)取得的原始成本,如果是购买的,则是当时的购买价格,如果是自行开发的,则是全部的开发成本,有网友理解为是第一次的评估价值,是不对的。试想,如果你的专有技术开发成本为50万元,假如你转让时候这项无形资产相对入股时评估的100万元贬值了,只能转让80万元,那么还需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按着网友的理解,倒是还应该找还你20万元(呵呵,这是不可能的)。好了,书归正传,从你的陈述上看,现在的关键是你无法提供但事实上存在的开发成本,这种情况其实挺普遍的,好多个人在一些专利、专有技术的开发过程中,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他们没有把这些成本费用整理起来,当后来取得收益时,无法抵扣税款。所以我建议你找纳税机关把情况详细说明一下,相信他们也能理解,你不可能凭空想象出来一项技术,肯定是要有一定成本的,让他们给你提供一个估量成本的方法,或请他们允许你找一家有资格的评估机构,用成本法对你的专有技术进行评估,以作为课税的基数。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如果通过公司账户,会计分录:
(1)新股东交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2)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
答:无形资产出资是指将股东拥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经过法定程序投入到被投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