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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自愿签了一份青春损失费合法吗 男方要求女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作者&投稿:戈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果夫妻自愿离婚,有没有青春损失费~

法律上没有这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有什么问题可以协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不合理,不要理他,如果要骚扰女方,可以报警.
法律上讲:男方提出的青春损失费,违反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上不支持.
道德上来:好象只听说过男方给女方赔偿的.这个赔偿也是道义上的而已.

      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术语,是十足的民间用语,所以诉至法院后,大多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一概不予支持。笔者以为,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法妥。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所谓青春损失费,是指男女双方在分手时,一方(通常是女方)以自己为维持双方两性关系付出了青春为由,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感情货币化”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青春损失费合法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1998年,小青和小化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做服装生意,期间多次发生纠纷。2000年11月21日,小化给小青出具欠条,写明“欠小青青春损失费12万元整,三年内还清。”之后,两人离婚。2004年2月,小青持欠条将小化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12万元。小化辩称,要求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化以支付青春损失费名义给小青出具欠条,小青收下欠条,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只要双方自愿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不违背法律禁止性归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保护。遂判决,被告小化应支付给原告小青款1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甲男和乙女均有配偶,二人自1999年开始婚外同居。2004年,在女方纠缠下,甲男给乙女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女方青春损失费3万元。之后两人因矛盾分手。2005年女方起诉要求青春损失费后,法院认为,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二人系非法同居关系,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应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乙女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为什么同样是要求青春损失费,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呢?笔者认为,两份判决都是正确的。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自由裁量权来审理案件。笔者现结合实践,对“青春损失费”的性质和效力,谈一些看法。

    一、合法婚姻的夫妻在离婚时,一方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该行为应予认可。
   在离婚时,双方均无重大过错,一方出于尽快离婚之目的或出于感激、愧疚等情感而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行为,从法律上讲,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就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的根本特征为单务无偿性。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诸如如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的"青春损失费"等类似约定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上协议中约定的"青春补偿费"性质,笔者认为确定为一方向另一方所承诺的损害赔偿金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之间达成了类似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 "青春损失费" 的协议,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放弃财产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确认该约定合法有效,给予保护。
      三、非法同居关系中,“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效力不应认可。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异性婚外同居,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非法同居关系中,“青春损失费”协议通常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特征,即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然而,这些“赠与合同”的最终实现要受其附款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些“赠与合同”都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件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形:
   1、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效力
   这种以进行不正当性行为作为对价的“协议”,由于内容违法而欠缺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多企图以“赠与协议”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协议”逃避法律限制。当事人于合法婚姻关系之外,谋求建立或维持不正当性关系属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当无疑问。因此,以其为内容的条件也当然构成不法条件。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违反公序良俗,致整个法律行为本身亦违反公序良俗者,则整个法律行为应归无效。也就是说,条件不法而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损失费"协议当属无效合同,权利人以该协议请求"青春损失费"当然得不到支持。
   2、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这种协议其实就是一种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从主观上看,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是当事人主动改过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其后果亦有利于社会伦理规范的恢复和对夫妻正当性生活的维护,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以此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应在法律上得到肯定评价。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如果这样,势必使“二奶”之类第三者轻易得到对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但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更使第三者从中受益,助长丑恶现象,败坏社会风气,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所以同样不应支持。
       综上,对以“青春损失费”为诉讼请求的案件,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认定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在法律没有明确依据,但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依据自由裁量权来公平合理的作出裁判。



自愿签署,不违法。将来男方自觉履行,也不违法。

但如果将来男方不履行,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法律不会支持女方的主张。

我国法律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不受法律保护

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

你好,不受法律保护。

《男女谈恋爱同居后分手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合法吗》
答:男方在离婚的情况下承诺了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约定。那么法院是会支持补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分手费的形成首先要基于男女双方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并且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法》恋爱分手,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效吗》
答:(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男女关系双方之间,约定分手后,一方给对方补偿青春损失费,这种约定有没有效,还是要看有没有违反以上规定。如果两个人是正常恋爱、分手,一方自愿给对方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吗》
答:法律主观: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在恋爱,或婚约纠纷中,若最终无法 结婚 ,一方可能已经错过了结婚的最佳年龄。在此种情况下,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的情况。但是,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

《情侣约定“青春损失费”的“爱情欠条”,会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情侣约定的青春损失费是一种爱情欠条,但并不被法律承认,也是不会被支持的。即使将对方告上了法院,法院也会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具备真实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且还违背了相关的公序良俗,是一种无效的协议。男女之间谈恋爱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男生会给女生买化妆品或者衣服,而女生也会给男生购买鞋子和...

《青春损失费是什么 分手要赔青春损失费吗》
答: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

《夫妻离婚有青春损失费么》
答:”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

《离婚起诉书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合理吗?》
答:离婚起诉书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并不合理。我国《婚姻法》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况且双方结婚是一种自愿行为,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而不是只有女方才有损失,另外青春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它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消失,法律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

《离婚时女方可以要青春损失费吗》
答:法律分析: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

《婚姻法有青春损失费吗》
答: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婚姻编没有规定青春损失费。我国实行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要求补偿,以及财产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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