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自愿签了一份青春损失费合法吗 男方要求女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法律上没有这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有什么问题可以协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不合理,不要理他,如果要骚扰女方,可以报警.
法律上讲:男方提出的青春损失费,违反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上不支持.
道德上来:好象只听说过男方给女方赔偿的.这个赔偿也是道义上的而已.
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术语,是十足的民间用语,所以诉至法院后,大多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一概不予支持。笔者以为,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法妥。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所谓青春损失费,是指男女双方在分手时,一方(通常是女方)以自己为维持双方两性关系付出了青春为由,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感情货币化”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青春损失费合法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1998年,小青和小化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做服装生意,期间多次发生纠纷。2000年11月21日,小化给小青出具欠条,写明“欠小青青春损失费12万元整,三年内还清。”之后,两人离婚。2004年2月,小青持欠条将小化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12万元。小化辩称,要求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化以支付青春损失费名义给小青出具欠条,小青收下欠条,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只要双方自愿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不违背法律禁止性归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保护。遂判决,被告小化应支付给原告小青款1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甲男和乙女均有配偶,二人自1999年开始婚外同居。2004年,在女方纠缠下,甲男给乙女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女方青春损失费3万元。之后两人因矛盾分手。2005年女方起诉要求青春损失费后,法院认为,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二人系非法同居关系,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应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乙女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为什么同样是要求青春损失费,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呢?笔者认为,两份判决都是正确的。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自由裁量权来审理案件。笔者现结合实践,对“青春损失费”的性质和效力,谈一些看法。
一、合法婚姻的夫妻在离婚时,一方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该行为应予认可。
在离婚时,双方均无重大过错,一方出于尽快离婚之目的或出于感激、愧疚等情感而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行为,从法律上讲,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就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的根本特征为单务无偿性。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诸如如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的"青春损失费"等类似约定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上协议中约定的"青春补偿费"性质,笔者认为确定为一方向另一方所承诺的损害赔偿金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之间达成了类似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 "青春损失费" 的协议,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放弃财产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确认该约定合法有效,给予保护。
三、非法同居关系中,“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效力不应认可。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异性婚外同居,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非法同居关系中,“青春损失费”协议通常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特征,即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然而,这些“赠与合同”的最终实现要受其附款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些“赠与合同”都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件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形:
1、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效力
这种以进行不正当性行为作为对价的“协议”,由于内容违法而欠缺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多企图以“赠与协议”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协议”逃避法律限制。当事人于合法婚姻关系之外,谋求建立或维持不正当性关系属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当无疑问。因此,以其为内容的条件也当然构成不法条件。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违反公序良俗,致整个法律行为本身亦违反公序良俗者,则整个法律行为应归无效。也就是说,条件不法而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损失费"协议当属无效合同,权利人以该协议请求"青春损失费"当然得不到支持。
2、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这种协议其实就是一种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从主观上看,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是当事人主动改过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其后果亦有利于社会伦理规范的恢复和对夫妻正当性生活的维护,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以此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应在法律上得到肯定评价。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如果这样,势必使“二奶”之类第三者轻易得到对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但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更使第三者从中受益,助长丑恶现象,败坏社会风气,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所以同样不应支持。
综上,对以“青春损失费”为诉讼请求的案件,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认定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在法律没有明确依据,但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依据自由裁量权来公平合理的作出裁判。
自愿签署,不违法。将来男方自觉履行,也不违法。
但如果将来男方不履行,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法律不会支持女方的主张。
我国法律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不受法律保护
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
你好,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