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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房屋法律合同的纠结问题 求高手解答 有一个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请求解答

作者&投稿:钦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合同法的一些问题 ,求高手解答啊 !!!!!!!!!!!!!!~

第一,签字或盖章不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准。只要你们相互履行了合同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就视为合同已经成立。但马女士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马女士与IT公司是订立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服务,并不以结果为是否达到单方的预期目的为标准。
公司方面的理由,其实正好证明了你们的诉求。如果他们是书面答复的,这就是最好的证据。

中介公司具有欺诈行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可以撤销,但必需证明中介公司老板的亲戚不是购房者,
但是由于甲乙是委托关系,即甲委托已卖甲的房屋,所以已卖给丙的房款应该归甲,甲可以按照委托协议支付报酬

1。丙没有取得所有权。因为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公示的方式,也就是生活中说的登记。
2。丙不能对抗丁。因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丙和丁对甲享有的债权是平等的。
3。丁因合法的买卖合同并登记取得房屋,丁对该房屋享有的是物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丙只对甲享有债权,债权是相对权,不能对抗物权。
4。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合同未到期又无法因原因时,不能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有明文规定“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丙没有取得所有权。因为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公示的方式,也就是生活中说的登记,。
2。丙不能对抗丁。因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丙和丁对甲享有的债权是平等的。
3。丁因合法的买卖合同并登记取得房屋,丁对该房屋享有的是物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丙只对甲享有债权,债权是相对权,不能对抗物权。
4。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合同未到期又无法因原因时,不能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有明文规定“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任何买卖都必须要有国家的合法手续,并且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登记认可才算合法权益,故请必须在交易后,到国家主管部门登记:

楼上说的都对,不过租赁合同是要登记备案才能对抗权利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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