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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作者&投稿:圭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法律分析:
一、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三、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系2004年12月8日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回复,内容是: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最高法院一个会议纪要。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纪要未公开,实际是谈到垫资及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是承包人款项给建设方,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是一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垫付的款项用到了工程建设中去,垫资施工,这应该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且此时的违约金或利息也可受到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五、最高法院一个征求意见稿。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的17-29条对工程价款优先权做了规定,其中规定了,几种不支持优先权的情形,23条规定,1、人民法院以承包方承建的建设工程为执行标的物并已执行完毕,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设工程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出售、预售的,4、建设工程所有权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5、放弃优先权承诺的(27条),6、分包人一般无优先受偿权。
六、最高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一个讲话。葛行军在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其中有这样一个内容:执行个案服从大局,集中体现在服从法律,依法办案上。许多房地产案件的执行长期拖延,迟迟不能结案顾问,与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误解或者不愿服从有关。现在,最高法院已以法释[2002]16号批复,对这条法律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据此,执行某一房地产用以清偿债权的法定顺序是:(一)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房屋受让人,并不以其办理、领取房产证为条件;(二)建筑工程承包人,限于其为该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对该工程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四)一般债权。各级法院应当按此法定顺序,尽快将一批房地产案件执结,不得再各行其是,借故拖延。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分包方可以向发包方要工程款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有效吗_百度知 ...》
答: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疑问做出的更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对实际的案子更具有现实意义。关于中国法律体系的说明:中国的广义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应付工程款之日如何确定》
答:一、欠付工程款之日如何确定 超过工程款支付之日未支付工程价款,就可认定为拖欠工程款。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之日为支付日期,没有约定的,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是付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是否合法》
答:截止2018年《建筑法》:未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法规内容_百度知 ...》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

《我所在的建筑工程中,甲方指定我们(乙方)必须与***公司签订两方合同...》
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作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回避了指定分包的合法性问题,而是直接规定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工地带班签的字有效吗》
答: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和无建筑资质包工头签合同有效吗?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不合格,如何适用高院司法解释?》
答: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把以前由政府部门验收发证,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报政府部门备案。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3、双方未结算,且合同中对付款期限和结算期限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从工程款确定或应当确定之日起计算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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