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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作者&投稿:翠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等。本条例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第五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集体合同中本企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处理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集体协商及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中的争议。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对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做好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第七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协调、帮助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或者受聘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九条 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中每方协商代表一般三至九人,双方代表人数相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可以适当增加。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第十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一线岗位职工协商代表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集体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第十一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没有重大理由不可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守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并在更换后书面告知对方。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之日起六个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行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分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第三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下区域同行业企业达到十家以上,应当以行业为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为单位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使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开发区(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负责管理辖区内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参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问题。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方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保障、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帮助协商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第二章 协商内容第九条 协商双方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年度工资水平或者工资总额、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四)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

  (五)福利待遇;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

  (七)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就最低支付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等进行协商。双方协商的最低支付工资标准,应当高于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应当遵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

  实行年薪制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增长和企业经营者年薪增长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协商。第十条 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企业方生产经营状况;

  (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三)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四)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六)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

  (七)其他与职工工资有关的因素。第十一条 如果发生企业方用工需求减少等情形,为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经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可以采取灵活用工等措施。

  如果因工资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可以由上级工会指定协商代表与企业方进行协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加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做好协商工作。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每方代表为三至七人,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每方代表不超过十一人,双方代表人数对等,不能兼任。协商代表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双方协商代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及其他可能妨碍集体协商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另选派他人。具体回避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法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第五条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第六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监督检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地方工会、行业工会、企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每方代表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相等。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职工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第九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第十一条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解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三)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第十五条 协商过程中,协商双方可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办法更换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如何产生》
答:法律分析: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如果企业未建立工会,职工一方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方面,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
答: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协商的程序和要求。首先,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协商意向,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和内容。收到意向书的一方应在20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并共同确定协商具体事宜。企业需在协商开始前五个工作日提供与协商内容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而工会则...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意见》
答:其中,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双方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本企业及行业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水平、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因素,合理决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三)协商的试点范围和条件 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
答: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第十二条中,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需保持平衡,每方三至九名,各自指定一名首席代表,且双方代表不可兼任。首席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若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十三条详细说明了企业方和职工方的代表产生方式。企业方...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答: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旨在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工资谈判行为,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以及签订工资协议,以及行业性和区域性的相关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即指职工和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的劳动报酬事项,如工资分配制度、形式、...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内容》
答: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涉及协商内容的详细规定。首先,协商的核心内容包括: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以及一线职工的特定待遇,即其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确保工资的最低水平,这是协商中的重要指标。 工资的支付方式,包括明确的支付办法,以保证公平和透明。 对于...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双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协商》
答: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第五章主要关注行业性和区域性的协商活动。根据条例,行业(产业)工会,如街道、社区、园区的工会,可以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协商,就行业或区域内的工资协议达成一致。如果未组建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可以代理执行相关职能。协商过程中,行业和区域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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