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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作者&投稿:主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饮用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和水质监控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持续和安全可靠的需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保护和整治,加快供水工程的建设,实现多个水源同时供水。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并加强保护。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以及饮用水水源调配利用机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村镇饮用水条件。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规划涉及自治区管辖的河流、水库等水源的,应当报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涉及其他城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涉及城市的相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第十三条 设置饮用水取水口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第十四条 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50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第十五条 湖泊、水库、溪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一级保护区外围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水库、湖泊、溪潭集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第十六条 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地下河(泉)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一级保护区外围1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三)地下河(泉)、地下水井水源补给面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第十七条 江河备用取水口上游 5000米 ,下游3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江河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水库、湖泊、溪潭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地下河(泉)备用取水口和地下水备用井口周围半径 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地下水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2017年5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简称“广西饮用水水源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10年的用材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在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位于老虎岭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紫云谷山庄和嘉园山庄,从2003年起便开始经营农家乐旅游餐饮项目。由于违反“广西饮用水水源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简称“南宁饮用水水源条例”)的规定,2018年3月,高新区管委会将该问题列入南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开展整治,6月,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此外,根据“广西饮用水水源条例”和“南宁饮用水水源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防护设施、标志牌。2018年3月,高新区管委会将老虎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采取全封闭式围栏问题,列入南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开展整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饮用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和水质监控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持续和安全可靠的需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保护和整治,加快供水工程的建设,实现多个水源同时供水。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并加强保护。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以及饮用水水源调配利用机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村镇饮用水条件。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规划涉及自治区管辖的河流、水库等水源的,应当报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涉及其他城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涉及城市的相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第十三条 设置饮用水取水口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第十四条 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50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第十五条 湖泊、水库、溪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一级保护区外围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水库、湖泊、溪潭集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第十六条 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地下河(泉)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一级保护区外围1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三)地下河(泉)、地下水井水源补给面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第十七条 江河备用取水口上游 5000米 ,下游3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江河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水库、湖泊、溪潭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地下河(泉)备用取水口和地下水备用井口周围半径 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地下水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湿地公园内饮用水水源保...

《南宁圣龙潭的水能喝吗》
答:可以。根据查询百度百科得知,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1、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56平方公里。2、二级保护区总面积:7.77平方公里。3、准保护区总面积:11.22平方公里。由此可知,南宁圣龙潭的水能喝。龙潭水库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南方向的市郊沙井乡西南部,邕江支流龙潭河上,水库因此得名。

《广西南宁市画禁钓区有什么依据》
答:保护水源。广西南宁市画禁钓区依据是保护南宁市饮用水水源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首府南宁市。

《二级水保护条例》
答: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保护生态环境》
答:第十七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内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环...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答: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供水水厂和规划建设水厂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

《广西清桉政策》
答:该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桉树更新改造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推动乡村...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

《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0修改)》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源)的保护。第三条 各级人民...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修正)》
答: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以及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确定备用饮用水源。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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