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丢了东西,物业有责任吗 我的东西放小区里丢了,物业应该赔偿吗?
对于业主在小区丢东西,分为业主专有部分(室内)财产丢失和业主在公共区域的私有财产丢失,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要从物业公共秩序维护的职责这一角度来具体分析(因为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所包含的仅是秩序维护费,并非保管费,物业也不承担保管责任)。
分析如下: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具体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秩序维护职责(物业服务合同不等于保管合同),比如,门岗人车物出入核实登记、专人24小时巡逻等等。倘若职责未履行到位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非赔偿责任),相反,合同上约定的各项秩序维护职责都履行到位,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是否赔偿以合同为准,如果业主和物业间签订有相关合同,比如保管合同,那么业主在小区里丢失东西,物业是应该赔偿的。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因此保管合同实际是一种实践合同,即以标的物的交付和接受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合同形式,口头和书面形式均可。所以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并非以交费为准。如果双方都认可东西已交付并由物业接受,那么该物的保管合同就生效了,物业公司就负有保管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对于无偿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物业公司(小区停车场)在保管过程有无“重大过失”,如保管制度是否有重大漏洞、车辆放行是否有重大疏忽、管理人员是否有严重失职等。综上,如果物业公司既不能证明是业主丢失东西,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那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我国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引入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地下车位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
为了更好地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使用,绝大部分小区都委托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服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停车服务是物业服务中的一个子项,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协助维护小区治安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义务。物业公司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既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又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损失,业主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小区内丢车,海口一业主状告物业败诉引发争议
人民网-在小区停车受损物业该不该赔?
对于个案,如果物业公司能证明他尽到了监控、门岗、巡视的责任(有记录台帐),一般来说是没责的,除非你能举证他的保安看见有人在撬你的车不管。
如果出现大面积的失窃现象,那物业是有责任的。
《小区业主在本小区丢失东西,物业有没有责任?》
答:小区业主在本小区丢东西,物业没有责任。主要是物业的服务范围里一般不包括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