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按如下原则处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
1、拍卖转让。
这主要是指通过有关部门在社会上公开竞争,有偿转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2、协议转让。
这种方式适用于已对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进行了抵押的债权人。
3、招标转让。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无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是在全体债权人中采用公平竞价方式进行。
扩展资料:
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1、合法取得原则
要取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要按法律规定办理,而且受让的权利主体、转让的形式和转让手续都要合法。
2、优先取得原则
由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如果以转让等方式处理,首先也必须满足全体债权人的需要。因此所有债权人也享有优先于非债权人的优先取得权。
3、有偿取得原则
不论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以何种形式取得,都应当交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然后以评估价为低价,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竞买。
4、国家干预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原则。在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对转让期限限制在使用年限内;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政府应行使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
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参考资料来源:党政机关-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集体企业破产,土地如何处置》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对未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