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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GB/ T430-2008)作废?

作者&投稿:展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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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总则将勘探类型划为四类,允许某些矿种根据本矿种特点增加或减少一个类型。修订后的总则将勘查类型统一划分为三类,并增加了开采技术条件类型。

总则明确:划分勘查类型的目的是为了正确选择勘查方法和手段,合理确定勘查工程间距,对矿体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圈定。修订后的总则规定应根据矿体规模、矿体形态复杂程度、内部结构复杂程度、矿石有用组分分布的均匀程度、构造复杂程度等主要地质因素确定勘查类型。按矿床地质特征将勘查类型划分为简单(Ⅰ类型)、中等(Ⅱ类型)、复杂(Ⅲ类型)3个类型。有的金属矿规范,如铜铅锌银镍钼、铝土矿冶镁菱镁矿、稀有金属、稀土等,还在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大量有关实际资料,提出了划分勘查类型的量化指标,建立了类型系数,使类型划分半定量化。由于地质因素的复杂性,允许有过渡类型存在。矿床勘查类型确定应以一个或几个主矿体为主,对于巨大矿体也可据不同地段勘查的难易程度,分段确定勘查类型。

为了加强矿山开采技术条件的勘查,保证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修订后的总则增加了按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分类。明确:应遵循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相统一、突出重点的原则,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类型分为3类9型。即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的矿床(Ⅰ类)、开采技术条件中等的矿床(Ⅱ类)、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矿床(Ⅲ类),除Ⅰ类只有 1 型外,Ⅱ、Ⅲ类中又按主要影响因素分为 4 型,即以水文地质问题为主的矿床(Ⅱ-1、Ⅲ-1型),以工程地质问题为主的矿床(Ⅱ-2、Ⅲ-2 型),以环境地质问题为主的矿床(Ⅱ-3、Ⅲ-3型)和复合型的矿床(Ⅱ-4、Ⅲ-4 型)。类型划分及详细的工作要求列为总则的附录 B。增加开采技术条件分类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提供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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