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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如何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税收筹划

作者&投稿:栾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设备安装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并且,这两种经营业务往往是混合在一起的,处理不当,就必须依据税法按照高税率纳税。 在承揽业务方面,设备安装公司还有一个普遍现象,那就是在总承包工程中(有资质的总承包商承接),取得一些分包工程。限于税法对分包工程和转包工程的区别对待(转包业务不允许扣除,要重复纳税),在承接此类业务时若处理不当,也会增加由总承包商转嫁的税收成本,或向外“转手”的重复纳税成本。 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外,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还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就其主要经营业务及其主要税种,来谈一下节税思路和方法。 一、如何解决混合销售问题 混合销售是给设备安装公司带来高税负的主要原因,解决了混合销售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成本。但任何纳税问题的解决,都要在税收政策这个框架内进行,所以,要解决设备安装公司的混合销售问题,必须吃透现行税收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贷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照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以分别核算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即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如果是销售并安装非自产的货物(设备),纳税界限就比较模糊了,并且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是: (1)设备安装公司为了赚取非自产设备的差价,往往与安装工程“打包”,即操作成“一揽子”工程,这就变成了混合销售,依据税法要按17%缴纳增值税; (2)购买设备和安装服务的工商业客户,为了取得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也往往要求设备安装公司把设备买价和安装费用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这也变成了混合销售。 针对现存问题,我们的节税建议: (1)尽量把“非自产货物变成自产货物”。即对一些可以改造的非自产货物(能进半成品的尽量进半成品),进一步改造或加工,变成了自产货物。这样,对政府、房地产公司等那些非增值税纳税人来说(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就可以分别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和提供安装服务的建筑业发票,从而解决混合销售问题。 (2)拆分公司,从事专业服务。这是针对缴纳增值税需要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纳税人的大动作,或说策略。即把一个设备安装公司拆分为设备销售公司和建筑安装公司,设备销售公司专门销售设备,收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公司专门从事安装服务,收款开具建筑业发票。配合一定让利的商业谈判,让一般纳税人客户接受“二对一”的交易模式,也可以解决设备安装业务中的混合销售问题。 二、如何减轻“转手”工程税负 由于受公司资质和安装能力等限制,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转手”工程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总承包商转给设备安装公司;二是设备安装公司转给其他单位。在这个“转手”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增加税负;或者说,享受不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法明确了“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原规定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同时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对分包给个人的工程业务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这条细则一是把提供装饰劳务的纳税人“剔除在外”,二是明确除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外,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再比照设备安装公司的“转手”现象,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三: (1)切记符合分包性质,且不要分包给个人。税法只对分包工程(分包给个人除外)有税收优惠,除此之外,均全额纳税。所以,设备安装公司在“转手”过程中,一定要采取符合税法规定的分包方式,来减轻税负。 (2)签订多方合同,提前明确参与方的职责,消除“转手”现象,也就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税款。例如,设备安装公司在承接分包玉程时,与甲方和总承包商签订三方合同,约定总承包商的承包额和自己的承包额,甲方分别打款到总承包商和设备安装公司的账户,这就消除了“转手”现象,减轻总承包商可能转嫁的税负。在以自己为主承接工程并要向外分包时,也可以签订三方合同,消除了“转手”现象,减轻税负。

对于融资租赁,其税务处理如下:  
(1)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2)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 
(3)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所以,一项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租赁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对于经营租赁,其涉税处理如下: 
(1)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 
(2)支付的租金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合理转移,这是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 

一、“营改增”后收入分类核算的纳税筹划
  例1:河北省美集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共取得营业额(销售额)600万元,其中提供设备租赁取得收入400万元(含税)、对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规避从高适用税率,进而减轻企业负担。
  方案一: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600÷(1+17%)×17%-30=57.18(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400÷(1+17%)×17%+200÷(1+6%)×6%-30=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7.74万元(57.18-39.4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分别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核算成本,但若分开核算后的节税额比较大,则核算成本的增加是非常值得的。
  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例2:山东省汇信咨询服务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不含税),试点以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8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若经测算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则应当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3%=13.5(万元)。
  方案二: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6%-18=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4.5万元(13.5-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通过主动创造条件来满足税法规定,是纳税筹划常用的思路。但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一旦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3:陕西省的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2013年2月购进的3台设备对外租赁给乙公司,租期为1年,共收取租赁费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甲公司收回该设备继续用于出租。甲公司2013年10月1日 ~ 2014年9月30日可抵扣进项税额共为1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将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时,由于该有形动产在试点前购进,当时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样在其试点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一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17%)×17%-1=13.5(万元)。
  方案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3%)×3%=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0.6万元(13.5-2.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36个月内就不得变更了。因此,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四、“营改增”后接受运输劳务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欲接受一家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现有以下四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二是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三是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由于交通运输业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后,以前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方式已无必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取消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两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②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上述政策被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由于2013年8月1日之后交通运输业中只有铁路运输未实行“营改增”),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接受运输服务的价格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方面因素。对于存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使增值税税负减轻),又会相应地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我们可通过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1 000-31 000÷(1+11%)×11%×(1+7%+3%)=27 620.721(元)。
  方案二: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 000÷(1+3%)×3%×(1+7%+3%)=29 038.835(元)。
  方案三: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29 000(元)。
  方案四: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 000×7%×(1+7%+3%)=27 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现金流出量少1 418.1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三现金流出量少1 379.279万元(29 000-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四现金流出量少69.279万元(27 690-27 620.721),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一。
  筹划点评: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式时,不能仅考虑价格和税负因素,还应考虑对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耗用时间等多种因素。
  五、“营改增”后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例5:个体工商户李某为“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0月取得咨询服务收入20 601元(含税),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 000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筹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若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减少收入使其在起征点以下,以便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一: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仍保持为20 601元水平。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20 601÷(1+3%)=20 000.97(元),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则李某应纳增值税=20 000.97×3%=600.03(元),税后收入=20 601-600.03=20 000.97(元)。
  方案二: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降至20 599元。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20 599÷(1+3%)=19 999.03(元),未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20 599(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600.03元(600.03-0)、多获取收入598.03元(20 599-20 000.97),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起征点的纳税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在实务中的应用空间较小。

形式一

【例一】某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如: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分析】某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财税[2016]36号)

形式二

【例二】某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同时配备了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如: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分析】某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按“建筑服务”纳税,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财税[2016]140号)

形式三

【例三】某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但是财务在核算时,分开核算运输、安装、租赁,是否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呢?

【分析】

1、财税[2016]36号文中对混合销售的解释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那么,全部为服务,是否属于混合服务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2、虽然企业分开核算了运输、安装、租赁业务,但运输、安装很多时候都是为企业提供租赁而服务的,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某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很有可能会被税务以同一种适用税率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形式四

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机械设备租赁可成立一家或多家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享受核定征收,降低税负!目前,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负,最低可至3%!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70%~9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70%~9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纳税,次月扶持奖励;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4%以内;
小规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综合税负4%以内

案例分析

增值税降税之后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情况:

增值税:500万/1.03*1%=4.85万元
附加税:4.85万*6%=0.29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35%-65500=10.95万
合计16.09万元,综合税率在3.2%

从计算结果可知,税负降低了近2个点,可谓节税的好时机

形式五

【例四】某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备”的租赁服务,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但是财务在核算时,分开核算运输、安装、租赁,是否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呢?

【分析】

1、财税[2016]36号文中对混合销售的解释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那么,全部为服务,是否属于混合服务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2、虽然企业分开核算了运输、安装、租赁业务,但运输、安装很多时候都是为企业提供租赁而服务的,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某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很有可能会被税务以同一种适用税率按“建筑服务”纳税,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财税[2016]140号)

形式六

【例五】某机械工程公司将运输、安装、租赁分别成立公司,那么,其纳税又将如何确认呢?

【分析】

1、运输公司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2、安装公司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3、租赁公司“施工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将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4、租赁公司“施工设备”租赁配备操作人员,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通过对以上不同形式的业务分析,我们发现,不同的形式下税率的差异与涉税风险是巨大的,只有选择了正确、有效、适合自已企业的方式才是最有利的纳税筹划。



设备租赁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这些设备租赁公司的增值税跟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都较大。

可以通过享受有限公司返税政策来合理合法节税,返税政策不是偷税漏税,也不是为了让企业不纳税而生,是全国的地方政府为了拉动当地的经济发展,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园区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为:

企业经营最重要的就是开源节流,选择一个税务低的地方去做税务落地,通过在园区内成立公司,以新公司来承接原有公司的业务,正常在园区经营纳税,税后园区会给予企业相当比例的税收返还。

1.增值税:财政扶持:70%-85%。(地方留存)

2.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70%-85%(地方留存)

3.财政扶持按月兑现,企业当月纳税,财政扶持次月奖励扶到账

4.总部经济注册式招商,不用实地入驻当地,只需注册在当地,就可申请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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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机电设备的需求越来越多,从交通工具到各种家用电器、计算机、打印机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机电产品。

先进的机电设备不仅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减轻劳动强度,改善生产环境,完成人力无法完成的工作,而且作为国家工业基础之一,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国防实力的提高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机电设备一般指机械、电器及电气自动化设备,在建筑中多指除土工、木工、钢筋、泥水之外的机械、管道设备的统称。它不同于五金,多指能实现一定功能的成品。机电设备按用途可分为三大类,即产业类机电设备、信息类机电设备和民生类机电设备。

2020年机电设备公司合理税收筹划,具体可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

1、机电设备销售环节,增值税跟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较大。

选择入驻税收优惠政策园区,成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新公司,采用业务分流的形式将现有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转移到园区的公司。

在园区的公司可享受地方财政奖励扶持

具体的政策为:

1.增值税:财政扶持:70%-85%。(地方留存)

2.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70%-85%(地方留存)

3.财政扶持按月兑现,企业当月纳税,财政扶持次月奖励扶到账

4.总部经济注册式招商,不用实地入驻当地,只需注册在当地,就可申请当地的财政扶持政策

2、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维修服务等环节,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较大。

选择入驻税收优惠政策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采用业务外包或业务的形式将现有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转移到园区的公司。

在园区的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政策,增值税1%/3%,附加税0.06%/0.18%,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0.5%-2.1%;综合税率:0.5%-2.1%左右。

具体案例如下:某机电设备公司A一年有500万的安装服务,维修服务不能取得进项发票,这种情况就可以在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解决A公司的税负压力:

增值税:{500/(1+3%)}*3%=14.56w

附加税:500*0.18%==0.9w

所得税:500*10%*30%-4.05=10.95W

总体税负(14.56+0.9+10.95)/500=4.8%



众所周知,建筑项目的实际成本一般分为,建筑材料、人工成本、设备租赁和管理费用。
1、建筑材料:占整体的60%以上。
2、人工成本:占整体的30%左右。
3、设备租赁和管理:占整体的10%不到。
虽然:人工成本、设备租赁和管理费用,这些相对来说,想要降低是很难的。
但是:在建筑材料这一方面。是可以进行筹划,合理降低的。
举例说明:
对于建筑企业主体公司A,可以选择成立商贸类有限公司B,来负责建筑材料的集中采购。再由商贸公司B经过适当提价卖给主体公司A,增大主体公司A进项,但降低了主体公司A部分利润,而降低的这部分利润,实际上转移到商贸公司B上面,商贸公司B可以成立在税收洼地,当地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优惠部分即是纯利润。并且税收洼地对商贸公司B高管个税和股东分红个税,也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主体公司A可以把部分高管个税或股东分红转移到商贸公司B来合理享受税收优惠。
合理的筹划是可以降低企业的负担,可以让企业做得更大更强,走得更远。换而言之,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想要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利润是别人最为看重的东西。适当的筹划对于企业来说是好事。也不违背任何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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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税收筹划方案》
答: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是国税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减免。目前我国的很多地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是现下最为火爆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是核定行业...

《什么是税务筹划?税务方案怎么选?》
答:1、涉税问题的认定。一般来说筹划人员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的时候,会产生一定的理财活动和涉税,这就使得其在制定方案的时候,会在方案中体现出理财活动和涉税项目的性质。另外会对于企业税务筹划过程可能涉及到的税种信息,以及于税收法律产生的关系进行阐述。这样可以让企业经营者更加明了的了解到筹划工作。2...

《会计高手指点,怎样才能合理避税?》
答: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节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如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5、避税地避税。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特区、开发区、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低税负地区虚设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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