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作价入账 农民专用合作社入股土地怎样核算? 土地怎样作价?是否计入固定...
作者&投稿:永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是什么意思~
第一次,是1950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1950年12月23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中财委),该《办法》规定,全国私营企业于1950年12月31日办理年度决算后,将全部财产(包括资产、负债)重估价值并调整其资本额。重估财产一律以1950年12月31日实有财产以当时当地价格为估价根据,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并规定了各种财产的估价标准。当时的土地属于固定资产,而无形资产仅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第二次,是1950~1956年基本完成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对财产清理估价的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二)对房屋、其他建筑物和可资利用的铺面装修设备,按照它的新旧程度,参照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估价标准进行估价;如果没有上述价格,由公私双方协商估价。土地也应该进行适当的估价。(十)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如果需要迁移、合并,应该按照迁移、合并以前的情况,对企业的机器、设备、房屋、土地和其他建筑物,予以估价。(十一)根据1950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进行过重估财产的企业,重估结果比较合理的,经公私双方协商,可以作为估价的基础。”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该《办法》第四章(资产估价)“第二十八条:各种固定资产,除土地外,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为其原价及折旧;原价列入资产方,折旧列入负债方。”同时规定“土地列入资产负债的价值,应依'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依据估价列入资产方的“固定资产——土地”,并相应列入固定资金(反映国家对企业固定资产上的投资)。
第三次,是1993年开始的第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这次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查和估价,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单独入账,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账面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
土地使用权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现在已经不存在,和所附属的房屋等建筑物一起入帐的有两种情况,一,土地成本无法准确计量,一般指划拨等,二,作为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存货,.除此之外都做为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一般会计处理原则:房屋和土地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别折旧和摊销。特殊情况有二:一房地产计入成本或存货里;二是外购房产,可以分开的或分不开全部入固定资产。
外购建筑物,土地和建筑物确实无法区分时统归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分别核算,列入无形资产。
就是跟地面上的附属物分割开来。
农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只有使用权,所以只能以使用费(租金)当入股股金。
借:管理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
贷:股金
或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股金
第一次,是1950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1950年12月23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中财委),该《办法》规定,全国私营企业于1950年12月31日办理年度决算后,将全部财产(包括资产、负债)重估价值并调整其资本额。重估财产一律以1950年12月31日实有财产以当时当地价格为估价根据,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并规定了各种财产的估价标准。当时的土地属于固定资产,而无形资产仅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第二次,是1950~1956年基本完成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对财产清理估价的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二)对房屋、其他建筑物和可资利用的铺面装修设备,按照它的新旧程度,参照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估价标准进行估价;如果没有上述价格,由公私双方协商估价。土地也应该进行适当的估价。(十)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如果需要迁移、合并,应该按照迁移、合并以前的情况,对企业的机器、设备、房屋、土地和其他建筑物,予以估价。(十一)根据1950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进行过重估财产的企业,重估结果比较合理的,经公私双方协商,可以作为估价的基础。”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该《办法》第四章(资产估价)“第二十八条:各种固定资产,除土地外,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为其原价及折旧;原价列入资产方,折旧列入负债方。”同时规定“土地列入资产负债的价值,应依'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依据估价列入资产方的“固定资产——土地”,并相应列入固定资金(反映国家对企业固定资产上的投资)。
第三次,是1993年开始的第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这次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查和估价,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单独入账,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账面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
无偿划拨的土地在国企改组或吸收合并时,按评估价入账,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因为企业没有付出代价,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零,会计折旧需作纳税调整
土地使用权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现在已经不存在,和所附属的房屋等建筑物一起入帐的有两种情况,一,土地成本无法准确计量,一般指划拨等,二,作为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存货,.除此之外都做为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一般会计处理原则:房屋和土地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别折旧和摊销。特殊情况有二:一房地产计入成本或存货里;二是外购房产,可以分开的或分不开全部入固定资产。
外购建筑物,土地和建筑物确实无法区分时统归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分别核算,列入无形资产。
《土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
答:无偿划拨的土地在国企改组或吸收合并时,按评估价入账,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因为企业没有付出代价,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零,会计折旧需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