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审批流程多久?
作者&投稿:封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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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审批下来大概需要7-15个工作日。
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在时间上没有任何要求。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流程如下:
1、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表格;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材料,材料核实无误,可以顺利通过审核;
3、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如下:
1、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相应的专业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营业执照;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验资证明;
7、经营场地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在时间上没有任何要求。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流程如下:
1、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表格;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材料,材料核实无误,可以顺利通过审核;
3、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如下:
1、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相应的专业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营业执照;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验资证明;
7、经营场地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审批(认定申请)制改为了登记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