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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为什么是古代最完美的法律 罗马法为什么是古代最完美的法律

作者&投稿:吉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罗马法为什么是古代最完备的法律~

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其中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其体系结构是相当完备和科学的,至今的法律体系仍深受影响。而此时其他地区却是不能相比。
举例说明中国封建时期,“刑民不分”、行政手段远高于法律的效力等等之类的特点使得中国的法律在体系构成,法律实际适用方面却是不如。
但不能说他就是最好的最完备的,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起源地,中国的“刑律”历史悠久,自有自己的民族特色。

从罗马法的基本特征来看。罗马法是古代最发达的私法。且罗马帝国横跨欧亚非三大洲。人员复杂,所以法律也多,有市民法,自然法,万民法。同时不同的法律来处理不同的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二。立法形式灵活多样。三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四立法技术发达。五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这些都说明罗马法是古代最完美的法律。

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是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美、对后世影响广泛的古代法律。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端与发展就是一部罗马法的诠释与发展史。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法典化倾向及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㈠高度抽象法律制度是罗马法理性精神的突出表现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二千年依然颠扑不破,为后人所亲睐。确实,罗马法为后世提供了基本的术语体系,这从当代民法学的经典文本与古罗马经典文本之间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大量的证据。其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的权利,抽象人格权利。”“罗马人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想。“罗马人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想。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人法理论导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然而罗马法学家却在先驱者提供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上创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的理论,这一理论,奠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法人”学说的基础。后世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在罗马法里早已得到了详尽的论证。罗马法里的“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实际上指的是“对物权”和“对人权”,它是物权和债权划分的理论依据。罗马法关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的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各种权能的理论,直接被归纳到拿破仑法典的第544条中;其他像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时效、交付、遗赠、分割裁判、公卖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方式,关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极为详细的具体制度,关于物的分类和物权保护等学说,也不同程度地渗透到后世各国私法之中。在债权法方面,1805年德国法学家胡果依据罗马法已经阐明的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设定、保护、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适法行为”的必备条件和原则概括出法律行为的概念(它首先被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成为现代民法学最为流行、最被普遍遵循的概念;关于契约、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海损”等的学说,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学说,关于违约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等,备受当代各国民法学界的推崇,陆续被各国民法所采用。在当代的商法、海商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具体制度里,到处都可找到罗马法的痕迹。这些高度抽象的概念没有理性精神的指引是不可能形成的,也不会对当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发挥这么重大的影响。 ㈡罗马法有关法律体系的分类也表现出理性的光芒首要的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分类方法乃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一开始就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内容也集中在所谓私法上,它基本上分为五个部分:人、物、对物权、对人权(即债、契约等)以及民事诉讼,都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次要的则为自然法、市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分类模式。罗马人依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这是乌尔比安坚持的划分方法,自然法就是按《法学阶梯》的解释,指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市民法原意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有的法律,后专指罗马所固有的、 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 ――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人们很难想象这种观点,即认为这种分类模式不是理性指引的结果。只有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人们才能作出这样的划分,以至于公、私法的划分方法至今仍有重要的影响。 ㈢罗马法最为突出的理性的表现为法典化倾向一般而言,“法典自身是高度理性的体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⑦。罗马法是法典化的体系,为后世法典编纂的楷模,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及其理论体系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其基础的。马克思在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说;“罗马人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的唯理论者。” 事实上,罗马法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民法大全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发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⑦ 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系统性的追求的冲动,这种追求的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因此,任何——部法典都散发出程度不等的理性气息,罗马法文本亦如是——近现代以来的法典编纂逃不脱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事实即为此—观点的例证。法国民法典采用的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立法模式;德国民法典也只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变化而已,瑞士、奥地利、俄罗斯等国的民法典多少都受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影响。 ㈣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高度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罗马法衰亡的过程也同时就是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在罗马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赋予某些著名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帝政前期,经济繁荣,法学早已公开研究,学习的人也越来越多。虽然那时还没有正式的学校,但法学家们可以招收学生,传授、研习法学,并著书立说。奥古斯都上台后,为了收买人心,授予一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使他们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获得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对群众和下级官吏公开解答对其他同类案件,法官并没有遵循的义务,但由于解答者对法学有较高的造诣,又是出于皇帝的授权,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故实际上对其它同类案件也多被引用。那些没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并没有失去原有供人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之权,不过其解答没有法律拘束力。经过若干年后,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解答越来越多他们的意见往往发生矛盾。⑧罗马曾经宣布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意见为准;如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等,则以帕比尼安的意见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未发表意见时,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学教育和整理编纂法典工作。可以得出结论说,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取决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

其实,古罗马、古希腊文明有很多水分,许多所谓的文明成果都是文艺复兴时西方学者杜撰、伪造而成。从来就没有完美的法律。经学者们“研究、发掘”后的罗马法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被视为完美的法律

《古罗马的法学为何非常繁荣?》
答:总结:我们通过罗马法的发展历史就可以看出,罗马法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统治的有利和合法的工具,为统治人民、占有土地做了有力辩护。古代罗马虽然在政治上实现了统一,但其思想文化源于古希腊,因此继承和发扬了古希腊的人文精神,因此有大量的学者和知识阶级,这就为法律的发达提供了人才基础,而不断扩张的...

《为什么说罗马法是简单商品基础上最完备的法律》
答:直到今日,西方国家的政治、军事、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一些特点,往往可以溯源于罗马时代。至于世界多种文字的拉丁化发展,更是罗马对世界文明伟大贡献的明显见证。对于罗马对后世最大的影响,莫过于罗马法的颁布。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

《为什么说“罗马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具有世界性的法律”?》
答:作为近现代西方法律的基础,罗马法泽被后世。由此可见,以和平方式而非动辄武力镇压,是进行国家有效治理与统治的有效途径。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中国的法律制订也受到很大的影响,特别是罗马法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

《为什么说罗马法开启了古代世界最有价值的一场革命》
答:因为它首先提出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成为后市的典范,是number1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

《罗马法的历史意义》
答:如果你所说的是罗马法的历史上的伟大影响,我来予以解释: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照罗马私法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即使是主观上并未仿效罗马法模式的国家,出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我国著名法学家周教授在《罗马法原论》中对于罗马法产生巨大影响的...

《罗马第一部成文法的名称及罗马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答:[2]以上是罗马法的发展历程,那么,为什么要对罗马法进行价值分析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第一,法制史命题研究的必然性要求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理解罗马法的价值内涵;第二,中国法制建设的客观性要求对世界法制文明史上的发达的法制文明进行深入研究,而罗马法是欧洲古代最发达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对罗马法进行科学...

《为什么说罗马法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
答:回答:最佳答案 古希腊是在公元前5、6世纪,与其同时代的有交际的国家主要有波斯(希波战争)和马其顿。 古希腊的地理范围,除了现在的希腊半岛外,还包括整个爱琴海区域和北面的马其顿和色雷斯、亚平宁半岛和小亚细亚等地。公元前5、6世纪,特别是希波战争以后,经济生活高度繁荣,产生了光辉灿烂的希腊文化,对...

《...古罗马为什么可以形成完整、成熟的法律体系,而古希腊没有?_百度知 ...》
答: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其一般特征是:各城邦国家各自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统的成文法规,内容详尽,部门完备;缺乏象罗马法那样的严密法典,审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条内容的适用,而在于“公道”的抽象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较为灵活;在各城邦法律的冲突中产生了一些古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普...

《罗马法的历史作用》
答:罗马法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

《古代罗马法对世界的影响?》
答: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这句话是对罗马法影响的高度赞扬。当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都借鉴了罗马法,罗马的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都成为了世界的渊源和典范。 一,从习惯法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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