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名词解释
不动产名词解释要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一、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意义
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意义是:
1、物权类型不同,用益物权限于以不动产为客体,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客体则以动产为限;
2、以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为要件;
3、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通常不要求进行登记。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
不动产权属证书尽管具有这样的证明作用,但其证明力来源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时: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简言之,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的母本,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的证明书。故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如果出现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物权的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
是指已经完成的登记,由于当初登记手续的错误或者遗漏,致使登记与原始的实体权利关系不一致,为消除这种不一致的状态,对既存的登记内容进行修正补充的登记。故更正登记的目的是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订正错误、补充遗漏。
进行更正登记的主要内容是: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2、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的对象是:1、登记错误,是指虽然登记簿上有记载,但是所记载的内容与不动产真实状态不一致。2、登记遗漏,是指因消极的行为而使登记簿的记载与不动产的现实情况发生抵触,应当登记的内容未予登记。
更正登记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也可以由登记机关自己依职权进行。
2、异议登记
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登记。其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
因此,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公信力,是为了阻却登记公信力而设置的一种预防措施,借以排除第三人的公信力利益。
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符合这个要求,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后果是,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确权。
超过15日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原来的物权登记排除异议登记的阻碍。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本条或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产权结构的名词解释》
答:所谓产权指的是: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指不动产所有权。近代又将对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称作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