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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矿产资源立法 世界矿业发达国家矿产资源保护做法及启示

作者&投稿:蒙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俄罗斯主要的矿产资源有哪些~

  俄有世界最大储量的矿产和能源资源,是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输出国。
  俄资源总储量的80%分布在亚洲部分。

  矿产资源:煤(库兹巴斯)、石油(秋明油田、第二巴库油田)、天然气、铁(库尔斯克)、锰、铜、铅、锌等。石油探明储量82亿吨(2009年数据),占世界探明储量的4—5%,居世界第八位。天然气已探明蕴藏量为4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探明储量的1/3强,居世界第一位。

  钻石资源:俄罗斯日前公布了一个20世纪70年代发现的钻石矿。该矿位于西伯利亚东部地区的一个直径超过100公里的陨石坑内,储量估计超过万亿克拉,能满足全球宝石市场3000年的需求。科学家们表示,这个被称为“珀匹盖”(Popigai)的陨石坑的历史超过3500万年,它下面的钻石储存量估计是全球其他地区钻石储量之和的10倍。
  参考链接:
  俄罗斯(欧亚大陆地跨欧、亚两洲的国家)_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subview/2403/14453555.htm#1_7

此文系作者和于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合作。原载《国土资源》2006年第3期
综观世界上矿业发达国家的矿业管理、矿产资源保护经验,如美国的石油基地储备战略、原苏联实施的行政加技术管理、印度尼西亚的合同管理都有其共同的特点: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勘探、开采许可证管理相当集中;开发监督相当广泛、深入;对矿业违法活动不但要进行严厉经济处罚,有的甚至责令停止,而且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以市场经济法则为主的矿产资源保护
美国最为典型。自1807年颁布实施的《铅矿出租法》以来,其矿业立法及其矿产开发管理制度已有近200年的历史。美国依靠其丰富的矿产资源基础,在20世纪20年代实现了国家工业化,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超级大国。与之相伴,美国的矿产开发管理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演变过程,即由单纯鼓励开发的“自由进入”政策,逐步转变为目前的政府集中管理控制,达到所谓“理智”地综合利用、保护开发各种矿产资源的目标。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不久,国内经济处于重工业迅速发展时期,对矿物原料的需求急速膨胀,同时大片西部领土也亟待开发。因此,美国联邦政府为鼓励人口西迁,对公有土地的矿产勘查和开发工作,制定了特别的“自由进入”政策,只要在某一土地上发现矿点后提出申请,办理简单的登记手续(现场立桩标界),就可获得在这块土地上进行采矿的特许权,甚至连矿区使用费也不交。实际上政府对矿产开发活动几乎没有任何限制。1872年《通用矿业法》的颁布实施,限制了某些矿业活动。进入20世纪,美国政府关心的重点转向保证本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对某些矿产的开发实行矿产勘查许可证和矿地租借制度,并于1920年出台了《矿地租借法》。同时,为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对某些已知矿床的开发活动实行竞争性的投标制度,其中环境影响和开发盈利程度、矿区使用费等都是投标中的重要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又先后通过了《材料法》(1947年),《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年)(1978年又进行了修订),以及《深海底固体矿产资源法》(1980年),无论出于何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都从不同侧面完善、补充了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使各种矿业活动均有法可依。
为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护或鼓励某类矿产的开发,实行灵活的经济调控手段,如矿区使用费,按1970年修订的《矿产租赁法》规定,在公有土地上开采可租赁矿产时,要交纳矿区使用费,具体计算办法和标准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因矿种、开采条件、市场供求状况不同而异,对需要鼓励开发的地区(如偏远落后地区,急需增加就业机会的地区),有意识地降低矿区使用费率、采掘税率,提高资源耗竭补贴率。而对那些需要限制开发的矿产和地区,则采取相反的经济调节政策,以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为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扩大国内矿产生产,美国政府还制订并长期坚持执行“战略矿产储备计划”,建立国家的矿产战略储备地,如只准勘查不准开采的阿拉斯加国家石油储备地。
日本,与世界上其他同等人口规模的国家相比,无论从其矿物的蕴藏总量还是从人均占有蕴藏量来说都是比较贫乏的,特别是石油、煤炭、铀等能源资源尤显缺乏。因此,在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和企业一直采取经济援助、技术支持等方式,谋求国外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甚至不惜将购得的矿产品进行海底埋藏储备。对国内资源则惜采、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
启示:
(1)矿业立法和矿产开发管理政策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经济决定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缺乏矿产资源的保障将难以为继。因此,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开发的道路,必须坚定“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指导思想,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分配,一定要坚持国家宏观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分配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2)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分类、分区管理,宏观调控措施要灵活。我国矿产资源种类丰富,探明储量的矿产达168种,是世界上少有的矿种配套较好的国家,但丰欠差异很大,尤其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大宗矿产严重不足,因此在管理政策上要有所差异;另外,矿种的地域分布及各地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也要求在矿业政策方面予以区别对待。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燕尾服潜力确定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很显然,对开发西部矿产,应采取类似美国19世纪下半叶的矿业开发政策,而对东部地区则加以适度限制,等等。
2 以行政监督为主的矿产资源保护
原苏联最为典型。1987年以前,苏联境内的地质调查、矿床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都由国家统一监督。这种机制在保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贯彻,保证矿产开发利用评价正确性,提高矿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资源不遭破坏,环境不受污染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国家地质监察局、国家储量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和矿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督和监察机关是国家管理地质事业和矿业的强有力机构。
原苏联的矿产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矿山的微观管理上。20世纪60年代,为减少矿产开采的损失,出台了地质勘探补偿措施,用经济手段减少采矿损失;20世纪70年代,进一步在国民经济计划中规定了矿山开采和加工时回收矿产的任务,颁发了一些确定和计算采矿损失的指令性标准文件,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开采损失报表制度。1984年原苏共二十五大在苏联经济发展的基本任务中提出:“要推行新的有效的矿床开采方法和系统,应用先进的采矿、选矿和加工工艺,以便提高有用矿产的回收程度,保证矿物原料得到较完全和综合的加工,以及极大地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危害。”实践结果表明,由于制定的矿产回收率定额指标和效益指标与超定额损失罚款对矿山企业效益冲击较小,未达到预期效果。面对矿业逐渐恶化的现实,原苏共中央1987年6月通过《根本改革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实施《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使原苏联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地质和矿业部门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为核心,改革中央机关和整个矿业管理体制,中心思想是由行政领导转向经济领导,向管理民主化、发挥企业和个人作用过渡。企业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为特征的反消耗型经营机制,从而使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由完全行政性管理转向经营型市场化管理。
俄罗斯独立后,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立法工作。如1992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制定和实施了资源法的配套法规和条例:“资源使用许可证条例”、“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基金条例”、“地下资源使用最低付费率”等。1994年7月30日俄罗斯联邦第876号决议通过了“俄罗斯联邦1994~2000年联邦矿物原料基地发展计划纲要”。1995年底颁布了产品分成协议法等。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形成了地下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基础。国家地矿主管部门遵照“地下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准则和政府授权。
启示:
(1)条块分割体制下的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即使有高于各部委的独立行使职权部门也难以达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目标。行政性管理与企业管理的脱节,矿业主体行为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不统一,加上矿山企业低价或无价取得可采储量,使得矿产保护工作弱化。这同样是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为此,探索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道路,在行政管理机制上设计一套国家宏观政策完善、地方行政管理到位、用经济和行政杠杆协同矿山企业自觉执行矿产资源保护政策的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
(2)在目前情况下,为协调矿产资源分配、勘探开发方面的诸多问题,应借鉴前苏联和俄罗斯在矿山管理中的技术方法,使企业生产严格按照技术指标执行,同时汲取低惩罚失效的教训,使“三率”指标的考核与企业利润密切挂钩。在宏观上,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成果和采矿权二级交易市场,使资源的价值真正、真实地体现出来。
3 政府监控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下的矿产资源保护
印度尼西亚最为典型。印尼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分类管理。即A类战略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煤、铀、镍、钴、锡等,只允许国家进行开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某些小煤矿,矿山能源部长有权划出有限地段供私营企业进行开采;B类重要矿产,包括金、银、铜、铁、锰、铝土矿等34种矿产,可由国营企业,也可由本国的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进行勘查和开发工作,但开发权仍由矿山能源部部长掌握,在特殊情况下可交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掌握;C类矿产包括石棉、云母、岩盐、宝石、大理石、白云岩、砂、粘土等数十种矿产,这些矿产的开发活动主要由省政府掌握和管理。由于印尼矿产资源的开发主要依赖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因此考察它的矿业政策及矿产保护方面的做法可以从政府与外资矿山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看出端倪。
在对外开放的初期,即1967年前后,印尼政府为尽快摆脱当时矿业面临的困境,迅速增加矿业产值和收益,对外实行了破格的优惠政策。“第一代合同”,即印尼政府与弗里波特公司签订的埃茨伯格斑岩铜矿的开发合同,政府同意公司免交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而且要帮助公司解决可能发生的市场问题等。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非常明显。
1968年~1972年间签订的第二代工作合同中明确地提出外资采矿企业不仅要交纳一定的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而且要将其股份逐年转让给印尼(每年出售2%),开始重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及国民利益,对矿产保护工作有所要求。
1973年~1984年间签订的第三代工作合同除要求加速股份转让(每年转让5%),提高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外,还增加了外资采矿企业要交纳“地区开发费”、“超定额利润税”、“出口税”和“政府对采矿企业实施控制和监督权”等条款。政府开始以合同形式限制采矿者的活动,以达到矿产资源保护的目的。
1985年以后签订的第四、五代工作合同,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外资采矿企业的监督,而且还特别规定了矿山企业要保证作好环境保护和采矿后的复垦工作等,并为此制定了具体有效的各种措施,督促公司执行。
印尼在引进外资开发矿产方面的态度(或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拒绝、排斥转向全面开放,同时逐渐加强政府控制的演变过程,既达到了合理有效开发本国资源的目的,又使印尼在矿产开发中不断获益。矿山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工作合同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对地下探明资源由于是自行投资勘探或有偿取得的,也非常珍惜,从经济上使矿产保护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这对我国的矿产开发及保护工作有许多启发。
启示:
(1)分类管理,采矿权的高度集中保证了本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从开始就避免了乱采滥挖的可能。我国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对国土资源部和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34种重要矿产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依法进行了调整。其目的就是强化能源矿产、大宗支柱性矿产和保护性特定矿种的管理,提高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将外商和内资申请勘查、开采许可证的区别对待,调整为外商与内资同等对待。《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
(2)我国大力开展的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是必要的,限制甚至关闭不合格生产矿山,严格矿业准入制度是合理开发、保护性开发矿产资源的有利举措。但为弥补矿业资金的不足,采取个别地区、个别矿种的“工作合同”方式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勘探或开发,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生产技术并培养各类人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

俄罗斯在矿产领域的立法有较长的历史,早在俄罗斯的帝国时代(1832年)就有了《矿产条例》。矿产资源法从帝国时代的俄国到现代俄罗斯联邦共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它们是帝国阶段、苏联阶段和俄罗斯联邦阶段。以下主要讨论现代俄罗斯,即俄罗斯联邦阶段矿产资源的立法情况。

一、俄罗斯联邦的第一部《矿产资源法》(1992年)

1992年3月31日,在经过长期的谈判和讨论之后,俄罗斯联邦主体在克里姆林宫签署了联邦条约。该联邦条约即被认为是现代俄罗斯矿产资源法的开端。联邦条约确定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特点,宣布了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在俄罗斯境内占有、使用和处分矿产资源的共同执行的原则,以及俄罗斯联邦在经济特区和大陆架的范围内执行联邦条约的原则。在1992年通过的联邦《矿产资源法》中,上述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在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确立了形成和调整矿产使用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些基本原则,矿业部门开始对矿产使用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并通过了一系列包括具体的矿产法律制度的规范文件。在矿产使用的不同领域里还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如组织竞标和拍卖、许可证协议的办理、矿产使用的付费形式等。但在随后几年的矿业实践中却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显示出立法上的不完善。为此需要对矿产立法进行调整,细化那些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找不到的内容,对《矿产资源法》作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

为适应这种客观形势的需要,1995年,俄罗斯联邦通过了对联邦《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法律,于是形成了一个的新版本。实际上,该版本对原法律的调整和补充触及了所有的条款,不仅如此,还增加了11个新的条款,发展了这部法律。新增加的条款包括矿产使用关系的法律细则,矿产的所有制,矿产使用权的取得根据以及联邦意义的矿区的划分等。应该指出,事实上,上述所提到的调整和补充的条款并没有触及这部法律的总的概念,从总体上看,该部法律还如从前一样。

1995年3月3日颁布的联邦法律第27号《矿产资源法》,经过了1999年2月10日第32号联邦法律和2000年1月2日第20号联邦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形成了《矿产资源法》新的版本,下面根据这个版本,简述其主要内容。

该版本的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包括序言、7章,共52条。在《矿产资源法》的序言中阐述了矿产资源(地下资源)的概念,并且评述了该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法律的适用范围。

第一章:总则,包括5条,其中分析了对矿产资源使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立法问题,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矿产资源国家矿产储备,联邦意义的矿产资源矿区,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在矿产资源使用中的职权范围。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使用,共包括17条。该章主要规定了矿产使用的种类,提供使用的矿区,对矿产使用的限制,矿产使用者对矿区使用的期限,取得矿区使用权的依据,矿产使用许可证,矿产使用许可证的内容,矿区使用许可证的发放,矿区使用权的竞标和拍卖,拒绝接受参与竞标和拍卖的申请书或未通过竞标和拍卖取得矿区使用权的申请书,国家许可证制度,国家许可证制度的组织保证,矿产使用方面的反垄断规则,转让矿区使用权和重新办理矿区使用许可证,提供用于开采普遍分布的矿物矿床资源的程序,地块所有者与占有者对普遍分布的矿床的开采,终止矿产使用权的依据,提前终止矿产使用权的程序,提前终止矿产使用权时矿区的使用,矿产使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共包括12条。该章规定了对合理使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提出的基本要求,对矿床和矿区的地质经济和价值评估,关于矿产使用安全作业的基本要求,矿物埋藏区的建设规则,矿物埋藏区内的土地使用条件,矿产的地质资料,国家统计和国家注册,矿产储量的国家鉴定,国家的矿床与矿苗志,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编纂国家矿床、矿苗志和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具有特殊科学或文化价值的矿区保护,对发现矿床的奖励。

第四章:国家对矿产资源使用关系的调整,共包括4条。该章规定了在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国家在调整矿产使用关系方面所应承担的任务,国家对矿产使用关系的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地质研究,国家对矿产合理使用和保护的监督,国家对与矿产使用有关的安全作业的监督。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共包括10条。该章主要规定了矿产有偿使用制度,免费使用矿产,矿产使用费,矿产使用费的分配,矿产使用费的交付形式,用国有资金取得的矿物地质信息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的提成,参加竞标(拍卖)费和颁发许可证费,消费税,水域和海底区块使用费,矿产衰竭折扣。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包括3条。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应承担的责任、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对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七章:国际条约,只有1条,即确认了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尽管这个《矿产资源法》版本已经包含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但这部法律并没有因此在根本上获得改善,其中仍然缺乏清晰的、易于操作的程序机制,如它的许可证制度的操作程序缺乏透明度,几乎完全没有矿产企业活动的调整规范,而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其总的概念和绝大多数规则仍然建立在公法规范的基础上,使矿产使用关系的实践面临重重障碍,对投资人来说,依然存在制度风险和投资风险。由此看来,法律调整的关键还在于立法者的理念的修正,任何非客观因素,非专业瑕疵都会使真正完善的法案难产。应该说,这一阶段俄罗斯的立法者们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还没有找到那种适当的平衡。这些存在的问题使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面临更为严肃的调整。

二、酝酿中的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

2002年7月,普京总统在听取了议会代表们的建议后委托政府制订新版《矿产资源法》。2002年12月,政府对自然资源部和经济发展部提出的新的《矿产资源法》草案表示赞同。从2002年到2008年,新版本《矿产资源法》草案仍处于调整完善之中,这期间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草案版本。我们所看到的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已经确定为14章,125条。具体章节如下:

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章:本联邦法调整的关系主体(5~9条);第三章:本联邦法调整的关系客体(10~23条);第四章:矿区使用权(24~45条);第五章:矿区使用合同(46~89条);第六章: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90~97条);第七章:对进行区域地质研究和地质研究的总的要求(98~99条);第八章:固体矿物矿藏的开采(100~101条);第九章:石油天然气的开采(102~103条);第十章:开发(使用)地下水、建筑和地下构筑物(104~105条);第十一章:矿产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106~114条);第十二章:矿产使用的费用支付(115~119条);第十三章: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责任(120~121条);第十四章:过渡和最后的条款(122~125条)。

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已经从原来的7章增加至14章,从先前的52条增加至125条,其内容增加了1倍多,其中包含了从矿产资源勘查到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各个方面。直接涉及石油天然气内容的是第九章。草案加强了对土地的保护,并专门增加了一章来规范矿区的使用和保护,还规定了对矿产使用者提供土地的条件和要求。该草案更为明确地划分了联邦、联邦主体和地方三级行政主体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各自权限和职责,以便避免越权行为、重复审批,减少纠纷。草案加强了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地方以及个人对两种权利的合法利益。草案还用专章来分别规范矿产使用许可证的发放程序,两种权利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的条件,根据签订的各种合同提供两种权利的办法和拍卖的程序。该草案专门设立一章来规范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并增加了地质研究规划工作的条款,提高了地质规划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对地质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视。在草案中还新增加了对固体矿产、石油天然气及地下水资源开采的要求和技术标准,专门用了三章来规范这些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使俄罗斯自然资源部的管理权限扩展至整个矿业领域,加强了对各种矿产资源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对地质生态环境的监测。在草案的最后部分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应承担的责任和最后的条款。

总地来说,新版本《矿产资源法》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发展矿业和保障国家对矿产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创造透明的规范。比起俄罗斯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新的《矿产资源法》草案一个重要特点是体现了转换关系模式的思想,在立法理念上有了重大突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模式,即将政府和矿产使用者之间的管理性的许可关系转换为合同性的法律契约关系。在有效合同的条件下,国家不能单方面撕毁合同,如出现纠纷只能通过法院解决。这一关系模式的转换体现了立法者的理念中包含了更多的市场因素,也使该法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经济制度的转轨和矿业在国家经济中地位的提升,俄罗斯联邦日益重视矿产领域的立法,并还将逐步地加以完善。

对于我国投资人来说,该草案值得关注的一个要点是,在外国人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上出现了变化。该草案的第9条第2款规定了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直接成为俄罗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这一条款导致我国投资人必须在俄罗斯境内登记注册,取得俄罗斯的法人地位,进而参与法律规定条件下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该条款的设计旨在减少和排除外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在能源合作中出现纠纷时的管辖权。

俄罗斯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的出台,引起了国内外业内人士的关注。这是俄罗斯能源领域的重要事件。无疑,这对实行“走出去”战略的中国能源企业来说,也同样非常重要。俄罗斯经济转轨的进程,矿产领域的发展,以及矿产行业的立法进展都是我们必须全面注意的。应该看到,俄罗斯作为矿产投资的目标国,同时也是能源合作的主体一方,它拥有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全面优势,而对于中国赴俄投资的能源企业来说则处于相对劣势。在这种条件下,不深入了解俄罗斯的矿产立法及其发展走向,会给中国的能源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十几年来我国对俄罗斯在能源立法领域的探讨甚少,在能源法专业水平上的研究几乎是空白。为了顺利开展对俄罗斯石油天然气的能源合作,我们需要在矿产法领域里展开研究,拿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形成专业化的、有实务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队伍,以提高中国能源企业在投资东道国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三、体现地方特点的联邦主体《矿产资源法》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在其权能范围内为调整矿产使用关系而通过自己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文件。制定联邦主体的《矿产资源法》必须完全根据这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特点以及开采行业在地方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来决定。

现在,许多联邦主体都通过了在矿产使用领域里的专门的立法文件,而且这种趋势还在继续扩大。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联邦主体(共和国)还在联邦《矿产资源法》颁布前就通过了矿产使用的立法文件。第一个类似的立法文件出现在萨哈(雅库特)共和国。1991年9月18日,萨哈通过了自己的《矿产和矿产使用法》,1992年又出现了新的版本。而后,在科米共和国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时间是1992年2月12日。接下来的是乌德穆尔特共和国,颁布法律的时间是1992年2月13日。在1992年2月21日颁布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之前,俄罗斯已经有三部调整矿产使用关系的联邦主体法律了。

在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生效后,其他一些联邦主体也陆续通过了本地区的《矿产资源法》。如:1992年10月27日,北奥赛梯共和国通过了自己的《矿产资源法》;1992年10月28日,巴什基尔共和国通过了《矿产资源法》;1992年10月28日、1992年12月25日和1993年2月18日,布里亚特共和国、鞑靼斯坦共和国和卡累利亚共和国先后通过了本地区的《矿产资源法》。之后,汉特—曼西自治区、赤塔州和秋明州也通过了矿产资源专门立法。再后来,印古什共和国、涅涅茨自治区和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又先后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了本地区的矿产资源专门立法。像图瓦、摩尔多瓦等一些联邦主体还通过政府在矿产使用方面所做出的专门决议。

联邦主体的矿产资源立法通常是以联邦法律为基础的,但它们仍具有自己的特点。它们既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结构中的一部分,同时还对一些特别规则采用了特殊的表述方法。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这些立法文件包括了足够多的规范,它们丰富和发展了联邦法律,在很多方面填补了联邦法律的空白。例如,在布里亚特的《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使用法》中把贝加尔湖鉴定为全俄的国家财产,特别增添了在湖泊领域使用矿产资源的特殊制度。

与上述种种矿产资源立法所不同的是,俄罗斯联邦的《矿产资源法》具有基本法的特点,为了该《矿产资源法》的发展,俄联邦已经制定并通过了大量的具有联邦意义的独立的立法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法律所确立的原则在很多方面都成为独联体国家在矿产使用方面进行类似立法的参照和基础,其中包括亚美尼亚共和国于1992年3月19日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典》,哈萨克斯坦1992年5月30日颁布的《矿产资源和矿物原料加工法典》以及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1992年12月16日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这一现象说明俄罗斯在矿产领域立法所形成的模式在影响着周边国家,形成了一个具有共同法律模式的区域。这是一种法律文化现象,也是国际矿业集团在这个区域进行跨国经营时要注意的。

再往后,俄罗斯在完善调整矿产使用关系的法律保障立法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创制、确定《矿产资源法》操作机制的下位法律规范文件上。它们包括了14个针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规范文件的参考解释,另外还体现在将现行法律的原则具体化,积极发展适合于矿产使用的市场关系和国际一体化要求的新的规则。

四、《石油天然气法》及其他相关立法

对于俄罗斯来说,石油、天然气资源对国家的发展具有特殊的作用,其功能不仅在经济方面,而且还表现在政治方面。因此,在俄罗斯形成了经济资源政治化的理念,这一理念笼罩着俄罗斯政治家们的国际经济、政治思维,也影响着立法界。

俄罗斯曾经尝试对整个联邦的石油、天然气进行专门立法,1995年,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和俄罗斯联邦委员会还曾赞成并通过了此项法律草案,但是被俄罗斯联邦总统否决了。此后类似的法案再也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上。与此同时,一些联邦主体倒是分别通过了自己的石油天然气专门立法,如:1997年鞑靼斯坦共和国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法》,1998年汉特—曼西自治区通过了《在自治区领土内开采石油天然气矿床法》,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通过了《关于稳定、刺激生产和提高石油产量法》,1999年秋明州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法》。

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矿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矿产使用领域里的立法非常积极,曾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产品分割协议法》、《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的提成率法》、《关于国家对开采和使用煤炭的调整和对煤炭工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护的特点法》、《贵重金属和贵重宝石法》、《经济特区法》以及《煤气供应法》等。除此之外,俄罗斯联邦总统还就矿产使用问题颁布了大量的专门命令,俄罗斯联邦政府也颁布过类似的决议。

五、研究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的必要性

俄罗斯联邦的矿产资源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立法基础和体系。尽管很难说新的《矿产资源法》草案是一部完善的立法作品,与矿产领域里的其他法律能否有效配套还有待实践证明,但它对中国矿业的相关立法和实践以及在比较法研究方面无疑是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的。

例如前面提到的,《矿产资源法》草案的第9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俄罗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一改原《矿产资源法》的规则,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使用俄罗斯资源设置了法律障碍。我们无法改变俄罗斯的立法,但却可以调整我们自己的立法以便有利于我国投资者进入俄罗斯的矿产领域。在能源矿产行业放开民营企业准入条件是中国在最大程度上、在国际范围内解决能源安全问题和在法律上清除障碍的必为之举,也是进入世界能源矿产市场的重要条件。为此,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立法方法和颁布有针对性政策来放宽民营企业进入能源矿产领域的准入条件;在融资上给予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入俄罗斯能源矿产市场,在俄罗斯注册公司,成立俄籍的法人组织,争取矿产使用和经营权;鼓励国营能源矿产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国际运作上的合作、配合,避免因中国国家公司出面而受到投资目标国(俄罗斯)的各种法律限制和抵制。俄罗斯人对外来的具有公有制或国有资本背景的公司在俄能源矿产领域进行投资所存有的戒心已经通过事实得到证实。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卖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在此案中,俄罗斯杜马为了保护本国石油公司获胜,临时引用《私有化法》来迫使政府修改《招拍公告书》,使中国公司因国有股超过25%而无权参拍。此案应引起们我们足够的重视。

总之,对于进入俄罗斯的中国能源矿产企业来说,为了避免对俄罗斯能源经济合作的盲目性,吸取十多年来对俄合作的经验教训,适应俄罗斯法律发展的走向,必须对俄罗斯矿产领域的相关立法有全面清晰的认识,使中国能源矿产企业对俄投资方案具有客观性的法律考量,并在经济、技术和法律等跨学科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策略和制定有效的战略。



《俄罗斯国家能源及资源战略》
答:此外,俄罗斯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对于某些大型矿产资源,即使外国企业拥有勘探和开采许可证,俄罗斯政府也有权拒绝提供开采权。这一修订旨在保护国内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并鼓励国内企业参与。综上所述,俄罗斯的能源战略旨在确保其在国际能源市场的领导地位,同时通过能源合作与其他国家建立互利关系。

《俄哈蒙矿业投资环境分析》
答:只有将软硬件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用周边国家的资源才能更有针对性、更实际。下面分国别阐述。 一、俄罗斯 (一) 矿业法律法规 2008 年 5 月,俄罗斯正式实施 《俄限制外资进入战略性产业法》。俄罗斯对外资进入涉及国家命脉的行业一直保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曾实施数条临时法律条例,但一直缺乏统一的立法进行调节,已有的...

《中国对俄罗斯矿产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答:中国实行“走出去”的战略是中国经济全球化、深入参与世界市场和在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能源领域实现世界范围内的最大占有率的必然要求。但在这一进程中由于我国在境外投资方面经验有限、立法滞后、缺乏法律策略、国际人才资源不足和法律风险监控机制缺位等文化准备不够(而其中首先体现在法律准备不足),使我国境外投资面临巨大...

《俄罗斯金矿只能卖给国家吗》
答:俄罗斯金矿只能卖给国家。俄罗斯政府对黄金矿产资源的管控较为严格。由于黄金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俄罗斯政府在安全方面采取了措施来保障其安全和国家利益。如政府对黄金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加工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管等,所以俄罗斯金矿只能卖给国家。

《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答:产权与法律管理 产权理论赋予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任何开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我国通过行政许可制度,如采矿权和探矿权,对开发进行严格管控。然而,产权争议和法规执行中的漏洞仍然存在,这需要通过立法改革来解决。域外经验借鉴 以俄罗斯为例,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表现出高度的法制化和精细化。如通过...

《俄罗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体系具体特征及其与GRIRSGO模板的协调性》
答:俄罗斯固体矿产储量和预测资源量分类体系,经俄联邦自然资源与生态部第278号令批准,于2006年12月11日生效。它是受俄联邦法律法规约束的一系列文件和控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目标是计算和核算矿产资源。 俄罗斯的分类体系及其在应用方面的方法建议是一个相当完整的体系,描述了与地质勘查活动、资源储量评价及其依据地质勘...

《俄罗斯主要的矿产资源有哪些》
答:1. 俄罗斯是全球矿产资源储量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其资源主要分布在亚洲部分,占总储量的80%。2. 俄罗斯的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库兹巴斯地区,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则以秋明油田和第二巴库油田最为著名。此外,库尔斯克地区拥有丰富的铁矿资源。3. 俄罗斯的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包括锰、铜、铅、锌等,这些资源的...

《俄罗斯地质工作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的现状》
答:由此引出一个重要的话题——必须保留为原料基地再生产提取基金的现行系统,它是依据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对地下资源进行研究和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的主要拨款来源。我国于1989年开始讨论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于1992年开始立法,当时曾明确这是一项临时措施,目的在于防止国家的地下资源出现难以为继的危机。

《俄罗斯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
答:48. 俄罗斯拥有全球最为丰富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之一,其储量主要集中在西伯利亚与远东地区。这些资源种类繁多,包括铜、铝、铅、锌、钼、汞等,其储量在世界范围内居于前列。49. 俄罗斯的铜矿储量约为2000万吨,基础储量达3000万吨。诺里尔斯克矿区、乌拉尔和后贝加尔地区是有色金属的主要集中地。这些铜矿床...

《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答:该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实行政府对地矿工作的宏观管理,如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国家政策,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制定矿物原料基地发展规划,负责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负责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研究工作,提供信息服务等。在政府行政工作方面,该委员会一方面特别重视地矿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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