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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作者&投稿:冻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
  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
  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
  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
  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
  力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
  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
  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
  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
  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
  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
  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
  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
  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
  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
  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
  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从长
  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
  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要用3年左右的
  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
  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
  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
  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
  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同时,还必
  须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
  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
  的战略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
  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它关系着国有企业改
  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因
  此,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紧迫感
  和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
  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创造良好的社
  会环境。
  二、明确目标任务,
  加强宏观调控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并考虑到社会各方面
  的承受能力,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
  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
  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
  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
  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实现再就
  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
  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上
  述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
  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
  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
  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
  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
  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
  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定职工
  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的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为保障职
  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
  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
  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
  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要普遍实行劳动预
  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
  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
  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进城务工的规模。
  三、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
  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
  中心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
  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
  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
  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
  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
  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
  现再就业。为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力量,
  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
  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
  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
  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
  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
  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
  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
  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下岗
  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
  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
  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
  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具
  体比例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
  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对于困
  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
  的支持。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财
  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
  理。资金的安排,由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
  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保障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
  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
  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
  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列入《全国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
  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
  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
  道
  我国人口众多,做好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解
  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
  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
  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
  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
  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
  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
  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下岗职工从事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
  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要把发展中小
  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
  径。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
  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要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
  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对下岗职
  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
  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
  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
  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要鼓励企业主动吸
  收安置下岗职工,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
  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
  工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具体政策措施,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
  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
  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一些边远地区和矿
  区,可采取相应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
  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
  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
  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
  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
  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
  创造条件。
  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
  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
  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
  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
  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
  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
  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
  证。同时,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
  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
  能力,从1998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
  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提高到百分之三,由企业单方负担
  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百分之
  一,企业缴纳百分之二。
  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
  时,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立法
  步伐。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
  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
  以补发。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
  收缴工作,努力提高收缴率。1998年,要在全国实现基
  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省、
  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中央
  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改为参
  加地方统筹,具体实施办法请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
  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形成
  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要将养老
  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推进社会化管理进
  程。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111
  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
  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
  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
  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
  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
  方针。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
  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各地区特别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
  用电视、广播等现代化信息网络,提供求职、招聘、职
  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
  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
  行免费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
  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负责帮
  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
  广告审查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
  别是下岗女工。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歧视下岗职工,切实保护他
  们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防止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
  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
  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
  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
  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
  力。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可给予一定的补
  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
  核拨。
  七、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
  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
  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
  主义倾向。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
  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
  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
  问、麻木不仁的态度。企业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
  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
  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
  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
  不搞特殊化。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
  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
  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
  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要注重树立并大力宣扬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
  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的思想,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使他们认识到在国家政
  策、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做任何工作都没有高低贵贱
  之分,不论从事什么职业都是光荣的,从而去主动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
  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
  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要充
  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
  众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
  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
  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为
  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中央确定,由国务院国有企业
  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地
  区也可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
  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
  1998年6月9日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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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下岗职工最新消息:最新政策规定
一、解决大龄下岗职工现实政策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二、“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政策
1、男、年满50岁,工龄30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2、男、年满55岁,工龄15年以上的,为“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
3、女、工龄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三、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政策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四、自行提前退休政策
1、男性提前退休政策
①男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年龄50岁-54岁之间,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5岁后,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②男性按“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即55岁以上退休的,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③男性选择60岁正常退休的。基本生活费一直发放到正常退休为止。
2、女性提前政策
①女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0周岁,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②女性退休50岁,工龄15年以上法定退休政策不变。
③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患有癌症及其他绝症,或者因致残失去完全行为能力的,工龄达到15年以上应准许退休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两个: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2)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上述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

(4)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

(5)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1)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

(2)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3)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

(4)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

扩展资料:

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规定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各地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第1903款级科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下相应增设第190303项级科目“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用于反映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

中央管理企业原则上执行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政策,中央财政对中央管理企业中的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两个: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2)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上述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

(4)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

(5)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1)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

(2)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3)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

(4)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

扩展资料:

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规定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各地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第1903款级科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下相应增设第190303项级科目“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用于反映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

中央管理企业原则上执行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政策,中央财政对中央管理企业中的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简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它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因此,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

  控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并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上述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进城务工的规模。

  三、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为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力量,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对于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的安排,由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我国人口众多,做好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要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要鼓励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具体政策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一些边远地区和矿区,可采取相应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同时,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努力提高收缴率。1998年,要在全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改为参加地方统筹,具体实施办法请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要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各地区特别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现代化信息网络,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负责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歧视下岗职工,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七、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企业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注重树立并大力宣扬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使他们认识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做任何工作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论从事什么职业都是光荣的,从而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中央确定,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地区也可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再就业工作的进展,在确保稳定前提下,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并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对目前仍在中心和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要通过政策引导扶持、加强就业服务和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并妥善解决好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二、2005年底以前,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各地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第1903款级科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下相应增设第190303项级科目“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用于反映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
  中央管理企业原则上执行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政策,中央财政对中央管理企业中的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企业经营状况,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同时,要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加强分类指导,把握好工作进度,确保工作稳妥进行,保证社会稳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应首先考虑那些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依法支付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地方政府可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00三九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包括好多文件,主要有两个: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主要内容是:(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2)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4)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5)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2月3日),主要内容有:(1)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2)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3)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4)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答: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

《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4)信贷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另外,根据国务院有...

《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领取的养老保险补助退休后要返还吗?不知道国家有这...》
答: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包括好多文件,主要有两个: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主要内容是:(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2)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3)...

《已退休人员再就业规定》
答: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但要与地方财政的实际投入及各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实绩挂钩。各地要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安排,及时调剂社会筹集的资金。要认真贯彻《失业...

《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
答: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 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 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 力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 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 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 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

《国家对下岗工人的政策有哪些?》
答: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2月27日发出财税[2002]208号文件,明确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税收政策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文件规定: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

《2023国家对下岗职工管理有何规定》
答:国家对下岗职工管理有何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及下岗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在1998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了相应规定。根据该文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的是...

《再就业下岗工人国家有政策吗》
答: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1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领职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

《下岗的相关政策》
答: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再就业时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再就业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

《劳动法下岗职工政策!》
答:劳动法关于下岗职工政策是:一、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由于缺少正常的劳动收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养老保险和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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