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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对矿产资源如何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对吗

作者&投稿:孔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矿产资源法律原则~

【矿产资源法立法宗旨】矿产资源法立法宗旨是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矿产资源法立法依据】矿产资源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立法依据的。
【矿产资源法空间效力】是指矿产资源法对其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称。矿产资源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管辖海域,指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矿产资源法适用于一切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矿产资源法管辖的矿种范围包括全部已知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等等。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矿产资源只有国家所有这种惟一的所有制形式,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就是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是指由国家机关行使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以及由作为国家主权要素产生的各种职能的活动。《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是指只能以支付费、金、价款等有偿的方式取得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所派生出的探矿权、采矿权,其宗旨为既保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又要促使探矿权、采矿权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其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他人的制度。
【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要处理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关系,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资源开发要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并通过法律把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与防治作为探矿权、采矿权人的重要义务规定下来。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指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所形成的,调整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与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与保护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矿产资源法律关系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各种形式的组织、个人等。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些对象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客观存在的事物,是矿产资源权利义务的载体。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矿产资源和矿产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行为;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其他资产。

我国宪法有规定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上述条文表述了宪法对矿产资源法律的原则:即矿产资源为单一国家所有的原则;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原则。由此也确立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应遵循的根本宗旨是: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一切行为。《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与根本宗旨都是从矿产资源的基本属性出发的。矿产资源与其它资源一样,都由大自然赋予,都属于全社会所有,即国家所有。但矿产资源又有自身的特点,即具有稀缺性、有限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与隐蔽性。这就决定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把合理利用与禁止破坏放在首位。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是一切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与有关的管理办法都要考虑是否符合这个根本的宗旨;衡量工作的好坏就是要看是否落实与贯彻了这个根本宗旨。一切违背这个根本宗旨的法律、法规、政策与管理办法都是不可行的,没有落实与贯彻这个根本宗旨的工作都不能认为是好的。当前,有几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过分强调所谓维护所有者权益,忽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与破坏;二是借保护国家权益之名,行谋求局部或部门之利,不惜侵占矿产资源或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只讲矿产资源的开发效益,不惜破坏其它资源与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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