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资源、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第二章 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七条 (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审查)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验收)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综合验收有关规定,做好配建停车场(库)验收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上海地铁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始于1990年初。截至2006年底,运营线路总长145公里,车站总计95座(不含磁浮示范运营线),覆盖徐汇、长宁、静安、黄浦、闸北、普陀、卢湾、虹口、闵行、宝山、浦东新区11个行政区域,线网规模位列全国之首;全年运送乘客6.49亿人次,日均客运量178.4万人次,占全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的13%左右;单日最高客流量超过243万人次(9月30日)。
早在1958年,上海市就开始地铁建设的前期准备,当时苏联专家断言上海是软土地层,含水量多,因此不宜建设隧道工程。1963年在浦东塘桥采用结构法用钢筋混凝土管片衬内试挖了直径4.2米的隧道,用于验证粉沙性土质和淤混质粘土质中建设隧道的可行性。1964年在衡山公园附近又开挖了代号为“60工程”的地铁试验工程。因内径偏小不能行驶大型车辆而以失败告终。70年代末在漕溪公园的地底下,又尝试了第二条试验隧道的掘进,投资达四千多万人民币,上下行总长1290米。细心的乘客可以发觉这段线路采用结构法修筑地下连续水泥墙(方形隧道),与此后采用的盾构掘进(圆形隧道)有明显不同。这段线路现在作为上海轨道交通一号线的正式路线使用。
1989年5月,中德双方正式签署了4.6亿马克的地铁专款贷款协议书,1990年3月7日国务院正式同意,上海地下铁道工程(新龙华站至上海新客站,即今锦江乐园至上海火车站)开工兴建。经过地铁工程建设者不解的努力,1993年5月28日,上海地铁第一条线路——一号线南段(徐家汇-锦江乐园)建成通车。1995年4月10日,上海轨道交通一号线全线(上海火车站站-锦江乐园站)建成通车。
地下空间概念规划出台
在不久前结束的“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地质环境问题”院士咨询会上,一份由市规划局统筹的《上海城市地下空间概念规划》摆到了公众的面前。按照规划,上海将打造一个以人民广场为核心的、涵盖轨道交通、越江交通、地下停车库、地下管沟和地下商业等多种地下构筑物的“地下上海”,与此同时,对世博会园区、五角场地区、静安寺地区、外滩地区、国际航运中心等重点发展区域的地下空间规划的研编工作也已然开展。
而仅仅是半年前,在今年5月举行的首届长三角咨询论坛上,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工程师黄吉铭就上海市城市的空间布局、未来规划代表上海市政府发表演讲,当台下一听众质问这份蓝图是否包括对地下空间的规划时,黄当时还不无尴尬地说没有。对此番改变,当时的提问者,注册咨询专家、鑫胜企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陈倍麟不无感慨:这个规划虽然来得晚了一点,但是表明政府已越来越重视地下空间的利用开发。
上海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汪亮也一直在关注着地下经济和地下商铺的发展。
他告诉记者,小到一个商厦,大到一个城市,在做规划时就必须把地下空间的开发考虑进去,忽视地下是短视的,等地面一切都搞好了,再发现空间不够推倒重来,实在是劳民伤财的事。
黄浦区外滩保护开发过程中,就遇到了车位“瓶颈”。外滩十八号的负责人李永年告诉记者,由于在外滩和整个南京东路的规划中,没有考虑停车问题,现在如再建地下车库,真是“难上加难”。因此,李永年期望正在开发的外滩源能够帮助解决这个难题。
相比之下,美国泛太平洋集团董事长潘思源显得很有远见。他计划在上海打造一个最深的“地下商城”,在西藏中路、人民广场附近在建的泛太平洋广场将开发至地下六层。这个消息传出后,附近找上门来请求今后借处泊车的商家络绎不绝。
潘思源介绍,开发地下一层,其成本是地上一层的3倍以上,但是从长远来看,这是一笔决不会亏的投资。
各区政府开始重视
最近,上海市区一级政府纷纷开始酝酿地下商业的一些规划方案。
徐汇区政府有关人士称,他们欲用2-3年的时间在原徐家汇商圈所在地打造一个深达地下4-5层的地下商业城,此番举动的一个背景是未来徐家汇将成为地铁一号线、九号线、市域快速R3线3条轨道交通的大型换乘枢纽中心,交通轨道转变后对周围商圈经营形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从中迸发的巨大商机更让人兴奋。
素有“雨天逛街的最佳去处”的徐家汇商圈,几乎任何一个稍成气候的购物场所都有地铁相连,据徐汇区经济委员会经济运行科的负责人反映,因不像人民广场那样有现成的大型民防设施做地下商城,故徐汇地下商业的主力军是地面大型商厦开发的地下楼层部分。这位负责人向记者坦言,虽然这里的商圈一直受惠于地铁经济,但“地下经济”并没有得到充分、深入的开发。在经营格局上,地下楼层多数还是做超市或停车场之用,功能较为单一。
作者: snly 2004-11-18 21:47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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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地下空间规划出台-地下购物广场成为热点
和徐家汇遥遥相望的东北角,在五角场,这儿将落成上海最大的立体式下沉广场———五角场环岛。未来的五角场环岛分五层,地面两层,地下三层,带动整个五角场成为东北角的人流、物流和商流枢纽。
静安区商委主任陈惠泉告诉记者,静安寺地下未来有3条地铁交汇,商委已经委托专家开始作地下商业的整体规划,将来,和地面的久百城市广场、嘉里中心二期购物中心、越洋大厦购物中心形成互动之势。
规划连通是关键
虽然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开发正日益受到重视,但规划仍然缺乏整体和连贯,专家指出,规划连通可说是目前最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上海市市政工程局管人行过街地道、越江隧道等基础设施类型的地下工程,市建委管地下管道建设和一般地下工程建设,市民防办管民防工程,这种多头管理带来的后果是,随着地下空间开发的频繁,工程间碰撞的机遇更多,所招致的损失肯定会进一步加大。如何理清、整合地下空间管理模式,将变得越来越必要,这对逐渐升温的地下开发起到推动和保护作用。
据悉,上海未来的城市地图会有两张,一张是地上的,一张是地下的,这是《概念规划》给我们描绘的美景,按目标的远近给出的时间表分别是2010年和2020年。要实现它,还有太多的事要立刻去做。
(部分数据由鑫胜企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提供)
2010年本市将建成“地下城网络”
外滩道路拟搬入地下
外滩地区的中山东一路等地面道路可能将被搬到地下,目前该设想正要制订相关规划,并已在进行国际招投标。昨天,在世界工程师大会———上海城市建设的现在与未来专场会议上,同济大学的束昱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语出惊人。
将建地下城网络
束教授在进行“上海城市地下空间的发展”主题发言时表示,上海拟建立一个以人民广场为中心、四个分中心和八个重点区域组成的地下城网络。至2010年,上海将建成四通八达、包括地下和地上相关设施的500公里通道。争取进入国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十大先进城市之一。
束昱向记者表示,四个分中心即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4个城市副中心:五角场、徐家汇、花木、真如四地区。八个重点区域即上海南站、静安寺、浦东张杨路、东方路、徐家汇、外滩、北外滩、世博园区。
■人民广场
人民广场中心除目前已基本形成的较好的地下空间运用外,今后还将有部分功能在此聚集,除建立地下车库和一些公用设施外,这里还将出现一个电力隧道,高压线从郊区外围入地,进入地下电力专用隧道。
■上海南站
上海南站将规划在地下建设一些大型商业、停车库、人行步道,使市民和游客通过地下人行步道能够快速地进出南站的如地铁、火车站等各个系统。
■静安寺
静安寺将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地下车库,并在该地区大型建筑物间建设地下通道网络,使人们在地下各出口穿行就可以随意到达这些大建筑物,形成资源共享。目前该规划也已在制订中。
■浦东张杨路东方路
浦东张杨路、东方路,将在目前地铁二号线东方路站的位置上建成一个中型综合轨道换乘枢纽,2006年,轨道交通六号线(浦东轻轨)、轨道交通九号线、明珠线二期(M4)和已通车的地铁二号线等4条轨道交通线将在此会合,实现同台换乘。六号线和二号线将在东方路站进行同台垂直换乘。地铁二号线和轨道九号线也将通过水平通道连接进行水平换乘,二号线东方路站的一号出口则将是地铁二号线和明珠线二期(M4)换乘通道的入口,经通道连接,乘客可从二号线直接进入四号线。
■徐家汇
徐家汇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地下系统,将类似交通诱导标识不明之类,因当初缺乏统一整体规划带来的遗憾,在今后逐步完善。使一些尚未连通的系统逐步连通,使周边资源完全实现共享。
■外滩
外滩地区则考虑将中山东一路等八车道车行道的地面道路搬到地下,目前该规划开始制订,已在国际招投标。
北外滩则在沿江建筑后退后,将城市相关设施转入地下,如将各种管线集约化、廊道化,全部入地。有关配套服务设施也将入地,如商业设施等。
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和区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规划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 市和区规划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第八条 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民防工程、应急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的需要。第九条 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中心城分区规划、郊区区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参照重点地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对单建民防工程的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重点区域和技术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第十二条 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制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制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征求管线建设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在相应地下空间预留地下管线位置。已经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区域不得新建架空线及其杆架。
本市新城、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应当制定综合管沟规划。已经制定综合管沟规划的区域,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等管线。相关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沟规划相衔接。
已明确纳入综合管沟的管线,相关规划不再另行安排管线位置。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结建地下工程的相关行政审批,应当随地上工程的行政审批一并办理。
结建地下工程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上及地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尽量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