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法理学中,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具体包括什么? 什么是法理学法律位阶与冲突解决原则?

作者&投稿:慎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答题 如何协调法律效力的冲突~

一、含义
(一) 法律冲突的含义
  通常而言,法律冲突只是社会冲突的变种。目前而言,法律冲突本身有三种含义:
  第一,它指国内的法律和法规同该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第二,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本国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
  第三,它指一国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基本原则和内容方面做出不同的乃至相反规定,导致它们相互抵触或不一致。 本文所要探讨的法律冲突正是指第三种含义上的法律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表现
  1、 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同宪法的冲突
  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上就意味着:其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完全否定;其二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根据现行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意味着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在我国,宪法也是由全国人大修改的,本来这是一种理想主义设计,可以保证二者的一致,但从现实生活而言,二者冲突的情形不仅存在着可能性,而且不可避免。
  2、 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同上位法相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法律相冲突;(2)地方性法规、规章同行政法规相冲突;(3)地方政府和较大市政府的规章相冲突;(4)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冲突。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下位法应依上位法为立法依据,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亦即地方各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行使权力时要遵循不抵触原则。所谓不抵触原则,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制定主体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法规,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冲突。但在实践中,常常因为观念的不同、理解的差异、利益的驱使,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
  3、 同位法之间的冲突
  同位法之间的冲突是指法律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常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法律同法律之间的冲突;(2)区域间的地方性法律、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冲突;(3)法律解释之间的冲突。
  仅就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而言,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程序法规范与实体法规范之间的冲突。这主要是指二者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的情况。通常而言,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正因为这层关系,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应当高度协调统一,但就目前而言,两者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不衔接甚至冲突的情况。例如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订并公布,而刑事诉讼法却是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并公布。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早于刑法,二者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诸如诉讼程序的设置:刑法修订后增加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设置却还是一片空白。因此,二则在适用上会出现冲突。
  第二、新法和旧法、普通法和特殊法之间的冲突。如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的冲突。
  上述这些法律冲突的情形既有合理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合理的法律冲突两种。其中,合理的法律冲突是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允许存在的。但不合理的法律冲突这主要是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违背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成因
  如果法律相互打架,造成法而无信,它给社会带来的不是秩序,而是混乱,它会损害法律本身的信誉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使我国的法治社会难以建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内部原因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的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的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中国的这种立法体制有着深刻的国情根据和历史必然性,同时也存在着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此存在着效力等级的差别。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其产生的根源所在: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问题。《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订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的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这种划分实际上是宏观上的,并不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并且目前法律解释日益增多,其与法律之间的效力等级、适用问题就更让人“雾里看花”,琢磨不透了。
  2、“多类结合方式”产生的法律矛盾。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类别上存在区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既是地方规范性文件,同时又与其他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立法依据、权限范围和表现形式方面有着诸多不同,把他们划入同样的效力等级,也会产生一些法律冲突。
  (二)外部原因
  外部原因主要包括两部分:
  1、社会原因。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建立全国性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 必定要求和引起法律和习惯的变化,最终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尽管目标已经明确,但中国法治却不能仅仅按照理论上论证的那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或者外国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建立。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治,而是一种从整体上最大程度的减少总成本,促进交换发生和发展、促进财富配置最优化的规则和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法律和大量的习惯惯例。 在体制转型中,这种巨大的、根本性的变革必然会引起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大变革:一方面修改、废止那些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要加速制订能促进、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并使之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但现状是,由于不能及时对法律加以修订、废止和清理,因而出现大量新法与旧法、普通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冲突
2、经济利益的驱动。经济利益多元化,为了局部和地方私利而产生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是产生法律冲突的经济根源。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利益多元化,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冲突加剧,不同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同的立法需求。而立法需求在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和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立法混乱,使法律冲突加剧。利益的多元化使立法利益的含量越来越高,法律背后是经济利益,许多法律的冲突实际是经济利益之争。 由于存在着大量由部门和地方利益所驱动产生的立法,严重影响了我国立法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法制统一性。
  (三)认识根源
  产生法律冲突的认识论根源在于人们对法律理解和解释的差异。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法,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物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 从认识论角度而言: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反作用于实践。由于每个人所从事的实践活动的不同,教育程度的不同,文化背景的不同,反映在法律中就产生了冲突。

法律位阶。①宪法地位最高。②其次为法律,但是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进行变通,经过批准以后,在该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变通以后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另外,经济特区的人大和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法规,对法律进行变通以后,在该经济特区适用授权法规,而不适用法律。③第三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自己的范围内生效,而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省政府规章比市政府规章的效力要高。④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之间的效力问题没有规定。冲突解决原则。规范、规章与法律发生冲突,其解决原则为:①如果能够分出谁的效力高谁的效力低,则适用位阶高的,而不适用位阶低的,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②当冲突双方为同一位阶时,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当新法为一般法而旧法为特别法时,如果冲突双方均为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适用哪个法律;如果双方为各个机关所制定的规范,则由各个机关来决定。③如果是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的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则由国务院进行裁决,如果国务院裁决适用地方性法规,则国务院裁决有效;而如果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委规章的,则国务院需要将其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裁决。④规章和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国务院直接裁决。

①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

不同层级的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和抵触,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97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②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

常见的不同种类的法之间的冲突,就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中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中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③新法和旧法的冲突

法是在不同时间产生的,它们对同一对象发生效力时,往往存在新法和旧法的冲突。

a.处理这种冲突应遵循有条件的“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以同一位阶特别是同一主体制定或认可为前提,来适用这一原则。

b.不同位阶的法,不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属于同一位阶但却不属于同一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也不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

④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冲突

这里专指成文法国家,其根本法是宪法,它是该国立法的基础,其法律效力最高,普通法必须以它为基础,不能与之相抵触。



《试述:如何理解法理学上法的效力范围》
答: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答: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怎么解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的法理学依据与适用(一)行政规则的外部化在现代行政国家下,“...

《张文显 《法理学》 ①》
答:法的效力,既是法律的生命线,也是立法意愿的体现。效力范围和实效性的关系,以及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都体现了法律在现实中的精细运作。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由不同部门法构成,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它们共同构建出一个严密的法制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互动。

《2019法考每日备考【理论法】法理学 正式的法的效力原则》
答:一、当代中国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一)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效力的因素: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制定时间 1.不同位阶的法的效力原则:宪法至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等 2.同一位阶的法的效力原则:(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特别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答: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 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 等。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 要素。

《法理学中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机制是》
答:同时也要看到,相对于各种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制定,建立健全的解决冲突的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考虑到价值问题的特殊性,以及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在冲突解决的程序上引入某种沟通、对话和整合的原理,就更为必要 参考资料:法理学。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朱景文主编 ...

《试述:如何理解法理学上法的效力范围》
答: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在这四个效力范围中,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的效力...

《法的效力怎么解释???》
答: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有哪些?》
答:三、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

《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遵循的原则是》
答: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根据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冲突,分别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等有关机关裁决。D、全部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遵循的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根据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冲突,分别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等有关机关裁决、全部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不同...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