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签订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因此,在签订集体合同时,除要求当事人严肃对待外,还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是指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是一种遵循法律的行为。
(一)签订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工会和企业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其他组织无权签订集体合同。
(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应合法。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字、登记等各个环节上,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签订程序,其合法性就受到影响。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合法。当事人在集体合同中确立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
(四)集体合同的形式合法。必须采取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一般来说,合法的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得履行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获得法律保护。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所谓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全过程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不存在任何依赖关系。也就是说,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体合同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主从关系,不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双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以平等的身份进行协商。凡是以强压弱,以势逼人等不平等的强制行为,都是违反该原则的。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不平等的集体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种倚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强加于人的不平等合同,是不会实现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的。
三、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协商一致,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不协商不能签订合同,虽然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也不能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一致对于签订集体合同至关重要。协商双方应建立在彼此诚挚合作的基础上,无论何种经营者和职工,他们的利益总存在一致性的方面。从协商的表现形式看,当一方就某项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要求时,另一方应耐心听取,并加以认真考虑,对作出的答复和许诺负责。同时双方还要从实际出发,力求通过一次协商达成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协商一致的原则还要求企业与工会都要坦诚相处,向对方提供有关生产、经济状况等重要资料、信息和意见,以便于互相了解,达成协议。
四、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体现一致性原则。即无论是企业行政的义务还是工会方面的义务,都要体现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物质生活条件的目的。同时在确定各自承担的义务时,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片面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对方利益,而应在总体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尽可能实现各自的具体利益。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合同中不是指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条款相同,而是其本质的相同。比如,职工方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履行了一定的劳动义务,就有从企业获得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工资等项权利。
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在国有企业中,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是一致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改变三者利益关系的格局,只是产权利益更加明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之间既有矛盾,又有统一,矛盾是统一之中的矛盾,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要兼顾三者利益,既反对不顾经济能力和客观、片面强调福利的观点,又不能忽视职工最迫切的要求。在私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集体合同要贯彻“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原则,任何片面的不切实际的要求都是应当反对的。
六、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如果出现几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或是出现重要条款的争议,双方都要采取冷静、缓和的态度处理争议,必要时可以请第三者调解。双方都有义务.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反对怠工、停工,或以怠工、停工相威胁等破坏生产秩序的行为。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对我国现行的集体合同内容作了规定,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劳动标准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对个人劳动合同具有制约作用。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这样几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二)过渡性条款。这是集体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及办法;集体合同的监督;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集体合同正、副本的份数及其法律效力,正本保管何处、副本发给哪些单位等。(三)关于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二、集体合同的义务从集体合同所包括的内容可以看到,集体合同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双方之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集体合同的全部义务,按主体可分为三类;(一)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共同承担的一般性义务,如双方动员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增产节约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计划目标等。(二)由企业行政方面承担的保证义务,如提供资金、设备、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生产资料,采取一定的组织和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居住条件和其他生活条件等。(三)由企业工会承担的保证义务,如积极反映职工意见,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群众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检查合理化建议在生产中的运用情况,组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教育职工服从行政的生产经营指挥权威等。一般情况下,集体合同规定由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要负法律责任。企业工会在集体合同中代表职工所承担的义务,具有道义和社会性质,企业工会若不履行义务,要承担道义责任。三、平等协商的内容平等协商的内容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一)所有集体合同的内容都是平等协商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合同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许多文件都是一并来进行规范的。目前多数单位进行的平等协商比较单一,都是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的。所以集体合同的内容都是平等协商的内容。(二)平等协商的重点和发展方向是工资问题。严格的讲,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有区别的。平等协商的工作频度和适用范围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宽一些。国际上劳资双方进行的工资协商在调解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鉴于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关系的多元化,我国对平等协商特别是工资性协商日益重视。全总已经就工资性协商和组织指导专门发了文件,对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出了要求,江苏等地已经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可以肯定,平等协商特别是工资性的平等协商将会越来越重要,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四、劳动标准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内容的核心。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标准的规定应尽可能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试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化,以便于操作。(一)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长幅度、最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等,是劳动标准的重要内容,要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部分内容要注意了解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问题:1.工资水平是指一定的时间、一定范围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企业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2.工资分配方式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劳动作业特点及生产条件确定的与本企业工资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方式,如我国铁路企业现行的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特种工资、效益工资等;3.工资支付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来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4.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率;5.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6.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后,必须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包括日、周、月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工作的时间等。工作时间也是劳动标准的重要方面。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规定确实因为需要,经协商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这方面的内容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予以规范,使之尽可能细化。轮班制企业工作时间,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93小时。(三)休息休假休息休假包括工作日内的休息、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周休息、法定节假日等。1.工作日的休息,即工作间歇休息,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即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3.周休息,也叫公休假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连续休息2天(48小时)的休息时间,也就是说每周实行5天工作制;4.法定节假日,是指在革命斗争纪念日和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的庆祝日子里,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四)保险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依法参加的保险等。(五)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企业为职工办好事的项目及经费来源、职工生活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补贴、困难职工救济、职工休养疗养等。《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待岗转岗培训以及培训的时间待遇等。职业培训又称“职工技术培训”、“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教育”,是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进行的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专门教育和训练。职业培训是在普通教育基础上的延伸,是一种职业化、专门化的再教育,是以职业、岗位为特定内容的定向性教育。(七)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目标、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条件改善的标准和项目、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状态,也是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方面,要在合同中予以规范。劳动安全一般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防止中毒、触电、机械外伤、车祸、坠落、塌陷、爆炸、火灾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卫生一般是指对劳动过程中不良劳动条件和对各种危及劳动者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引发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的防范。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在法律上、技术上、设备上、组织制度和教育上采取的一整套的综合措施。鉴于一些企业连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应该在集体合同中对劳动安全卫生,特别是职工人身安全作出具体规定。(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特殊保护的项目、标准、待遇等。五、企业目标大河有水小河满。企业发展目标既是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也是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企业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同样关心着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的发展;关心着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职工劳动条件和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关心着企业内部良好的经营秩序和职工的安居乐业。因此,集体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生产任务、安全、工程建设、效益效率等等)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等事项。在集体合同的内容方面,应避免与克服几种倾向:(一)内容过于原则,其条款比法律规定的还笼统,不好操作。(二)中心不明确,劳动标准不突出。(三)不从全局出发,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问题。此外,还应把握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对我国现行的集体合同内容作了规定,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劳动标准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对个人劳动合同具有制约作用。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这样几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二)过渡性条款。这是集体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及办法;集体合同的监督;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集体合同正、副本的份数及其法律效力,正本保管何处、副本发给哪些单位等。
(三)关于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二、集体合同的义务从集体合同所包括的内容可以看到,集体合同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双方之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集体合同的全部义务,按主体可分为三类;
(一)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共同承担的一般性义务,如双方动员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增产节约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计划目标等。
(二)由企业行政方面承担的保证义务,如提供资金、设备、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生产资料,采取一定的组织和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居住条件和其他生活条件等。
(三)由企业工会承担的保证义务,如积极反映职工意见,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群众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检查合理化建议在生产中的运用情况,组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教育职工服从行政的生产经营指挥权威等。一般情况下,集体合同规定由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要负法律责任。企业工会在集体合同中代表职工所承担的义务,具有道义和社会性质,企业工会若不履行义务,要承担道义责任。
三、平等协商的内容平等协商的内容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一)所有集体合同的内容都是平等协商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合同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许多文件都是一并来进行规范的。目前多数单位进行的平等协商比较单一,都是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的。所以集体合同的内容都是平等协商的内容。
(二)平等协商的重点和发展方向是工资问题。严格的讲,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有区别的。平等协商的工作频度和适用范围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宽一些。国际上劳资双方进行的工资协商在调解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鉴于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关系的多元化,我国对平等协商特别是工资性协商日益重视。全总已经就工资性协商和组织指导专门发了文件,对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出了要求,江苏等地已经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可以肯定,平等协商特别是工资性的平等协商将会越来越重要,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劳动标准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内容的核心。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标准的规定应尽可能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试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化,以便于操作。
(一)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长幅度、最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等,是劳动标准的重要内容,要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部分内容要注意了解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问题:1.工资水平是指一定的时间、一定范围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企业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
2.工资分配方式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劳动作业特点及生产条件确定的与本企业工资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方式,如我国铁路企业现行的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特种工资、效益工资等;
3.工资支付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来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4.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率;
5.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6.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后,必须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包括日、周、月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工作的时间等。工作时间也是劳动标准的重要方面。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规定确实因为需要,经协商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这方面的内容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予以规范,使之尽可能细化。轮班制企业工作时间,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93小时。
(三)休息休假休息休假包括工作日内的休息、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周休息、法定节假日等。
1.工作日的休息,即工作间歇休息,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即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
3.周休息,也叫公休假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连续休息2天(48小时)的休息时间,也就是说每周实行5天工作制;
4.法定节假日,是指在革命斗争纪念日和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的庆祝日子里,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
(四)保险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依法参加的保险等。
(五)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企业为职工办好事的项目及经费来源、职工生活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补贴、困难职工救济、职工休养疗养等。《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待岗转岗培训以及培训的时间待遇等。职业培训又称“职工技术培训”、“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教育”,是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进行的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专门教育和训练。职业培训是在普通教育基础上的延伸,是一种职业化、专门化的再教育,是以职业、岗位为特定内容的定向性教育。
(七)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目标、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条件改善的标准和项目、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状态,也是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方面,要在合同中予以规范。劳动安全一般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防止中毒、触电、机械外伤、车祸、坠落、塌陷、爆炸、火灾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卫生一般是指对劳动过程中不良劳动条件和对各种危及劳动者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引发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的防范。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在法律上、技术上、设备上、组织制度和教育上采取的一整套的综合措施。鉴于一些企业连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应该在集体合同中对劳动安全卫生,特别是职工人身安全作出具体规定。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特殊保护的项目、标准、待遇等。
五、企业目标大河有水小河满。企业发展目标既是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也是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企业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同样关心着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的发展;关心着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职工劳动条件和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关心着企业内部良好的经营秩序和职工的安居乐业。因此,集体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生产任务、安全、工程建设、效益效率等等)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等事项。在集体合同的内容方面,应避免与克服几种倾向:(一)内容过于原则,其条款比法律规定的还笼统,不好操作。
(二)中心不明确,劳动标准不突出。
(三)不从全局出发,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问题。此外,还应把握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