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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机关对此所做的审计报告能否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为什...

作者&投稿:采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约定审计后支付工程款,审计结果不一致未付款算违约吗~

约定审计后支付工程款,与审计结果不一致,按审计结果的款项付款,未付款算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001年4月2日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扩展资料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结算

两者互不影响,审计报告只是第三方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审计。
而结算协议是双方对工程款如何结算以及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约定。
如果遇到审计结果和双方约定的结果有出入的话,可以协商一个具体执行的数额。

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经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付款条款探讨?》
答: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只要约定内容明确,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基本原则,应当要求当事人依照约定履行。司法实务中,发包人发包的工程若是政府投资工程,如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廉租房建设等,工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 无效合同 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

《对建设工程款的起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一般不继续适用。 04 .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05 .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该约定亦有...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

《工程合同价与工程预算比较,谁是实际值,谁是计划值》
答:(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16.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认定工程造价不应仅以鉴定结果确定。认定工程造价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预算、决算和还款协议为准,而不应仅以鉴定结果为准。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审核结算书的条件未成就时,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就鉴定结论质证后,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

《优先权六个月改成十八个月》
答:新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然而实践中由于工程存在未竣工未结算,合同提前解除,当事人对付款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等诸多情形,如何确定“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存在争议。笔者梳理不同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延长为18个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有变》
答: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

《建筑工程合同出现纠纷了 怎么办 怎么解决?》
答:三、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四、诉讼这...

《分包转包的法律规定》
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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