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是先招监理还是先招施工单位?懂得来,不确定的不要误导我。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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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管 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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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XX-XX-XX 编制: 批准:
目 录
1《公司文明办公公约》----------------------------------------------------------------3
2《公司人员聘用办法》----------------------------------------------------------------4
3《基础设施采购与管理办法》------------------------------------------------------6
4《档案资料管理办法》----------------------------------------------------------------8
5《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制度》----------------------------------------------------------13
6《顾客沟通及服务制度》-----------------------------------------------------------16
公司文明办公公约
(HL-M034-01)
为提高公司整体企业形象,逐步创建“自律、自强、团结、奋斗”的精神风貌,特制定文明办公公约。
1 遵守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外出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
2 上班衣着整洁,佩戴岗位胸牌,上工地时必须戴安全帽。
3 通话器、手机随身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4 文明办公,礼貌待客,办公区内不得大声喧哗啦,办公区内严禁吸烟,吸烟时可到洽谈室或离开办公区。
5 工作期间不得上网打游戏,不得利用办公室电话聊天、查股票信息等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6 集体办公室执行卫生值周制度。
7 个人办公桌随时保持整洁,室内不准乱放杂物。
8 自觉保持办公楼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
9 办公用品归类放置,方便存取。
10 公司职员互相帮助、互相支持,既分工明确,又联劳协作。
11 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公司人员聘用办法
(HL-M035-01)
1 公司承揽的监理项目均设项目监理站,项目监理站是公司的基本生产单位,应根据监理项目的具体情况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它辅助人员。
2 项目总监采取竞争上岗的方法,择优选择,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3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双向选择、择优组合的原则,由项目总监与技术监理部协商后推荐,公司总经理批准。
4 监理人员的聘用条件
4.1 任职资格
4.1.1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铁路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还必须具有铁路工程总监的任职资格。
其中:一级总监可担任一等及一等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
二级总监可担任二等及二等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
三级总监可担任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
4.1.2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条件。
4.1.3 监理员
监理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条件。
4.2 任职的能力要求
4.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符合《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
4.2.2 项目总监除符合《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项目总监必须加强对项目监理站的管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勤奋、谨慎地工作,保证监理工作目标的实现,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防止出现监理人员违规、违规事件。
B 项目总监应按《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监理站的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监理站的成本支出。
C 项目总监应根据《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D 项目总监要具有一定的包容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吸纳正确意见,积极做好监理站及承包单位各专业的协调工作,保证监理的项目正常有序地进行。
5 考核
5.1 项目总监对本项目监理站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按《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并填写考核评价表,上报公司。
5.2 技术监理部每半年对项目监理站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并填写考核评价表上报公司。项目总监除符合《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4.2条的要求。
基础设施采购与管理办法
(HL-M036-01)
1 基础设施分类
A类:现行的法规、规章、规范、规定及其更改等技术文件;
B类: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C类:超过2000元的交通工具、计算硬件及软件、办公设施等;
D类:项目监理站租借的办公及住所(委托人提供时不发生)。
2 适用范围
基础设施的采购与管理按公司有关项目监理站的管理办法执行外,对A类和B类还要按本办法执行,对D类由项目总监按投标书的承诺,能够保证办公场所独立,生活自理。
3 采购过程
3.1 根据办公需求、投标承诺、监理合同、法规规章及等要求,由使用部门考虑经济适用、技术先进等因素提出采购要求,使用/提出部门填写《申购单》,技术监理部要复核采购需求的符合性、时效性、实用性、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进行决策审批。
3.2 公司驻地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采购。
4 采购信息
4.1 对拟采购的A类实行动态信息管理:综合办公室和技术监理部应建立长期供方的各种信息渠道、收集来文的相关信息;项目监理站应搜集关于本站监理工作的技术文件的需求及变动,并向综合办公室提供信息,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供动态信息。
4.2 对拟采购的B类设施信息,必要时要求供方提供其质量管理体系。
5 采购验证
采购实施后将《申购表》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采购设施的验证。对A类要验证其符合采购要求,B类要验证其合格检定证书、产品合格证。
6 A类技术文件管理
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执行《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
7 B类测量设备管理
7.1 综合办公室采购的,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建立《设备台帐》,实行借用管理;项目监理站按程序文件要求自行采购的由项目监理站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建帐,监理站按借用。
7.2 保管部门应保证检测设备借用/使用前在规定和检定周期内,并保存合格检定证书。对测量成果不起关键作用的检测工具(例如小卷尺等一些不必掌握精度的工具)勿需检定。
7.3 保管单位应保证测量设备存放有适宜的环境。
7.4 不能达到检测精度时,保管部门应做好标识,需报废的检测设备,经批准后,执行财务有关制度。
7.5 使用测量设备复核施工测量成果时,执行《施工测量成果复核制度》。
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HL-M037-01)
为规范监理站监理管理,确保监理数据管理有序,提高监理质量,对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理资料按本办法收集、整理。
1 项目监理站成立后,为了便于日常管理、检索,监理人员应将监理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方法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或按如下规定执行。
1.1 合同类
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分包相关资料;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合同文件。
1.2 监理工作日志类
监理日志簿;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监理工程师上岗证等;总监授权书;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关于更换监理工程师的通知;监理公司其它文件。
1.3 监理通知及月(季、年)报类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月(季、年)报。
1.4 进度控制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含周、月计划);工程监理延期申请表;工程最终延期申请表;工程暂令;工程开工/复工报审。
1.5 质量控制
1.5.1 质量控制(验收资料)
A 检验批报验资料;
B 分项工程报验资料;
C 分部工程报验资料;
D 单位元工程有关资料。
1.5.2 质量控制(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A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及建筑物测理定位放线(复核)记录。
B 基槽(坑)开挖验槽记录。
C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及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技术复核单。
D 职工工资工程报验申请及其它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 旁站监理记录表。
1.5.3 质量控制(材料报验);
A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质量证明文件。
1.5.4 质量控制(见证取样及试验检验报告);
A 见证取样单。
B 施工单位试验资质、试验设备计量检定证明、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C 试验(检验)报告。
D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文件。
E 当地质监《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地基与基础、主体验收意见表》。
F 当地质监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
1.6 投资控制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索赔文件资料;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1.7 会议记录类
会议记录:收发文登记;往来函件。
1.8 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变更设计(均粘贴在设计说明页中);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1.9 图纸类
施工图纸;变更设计图纸等。
2 对于监理过程中由委托人或其它部门提供的文件、图纸等资料要进行收发登记、验证、标识。
2.1 收发登记
收发文件、图纸时要登记,可在分类资料盒内放置目录表(可自行设计)进行登记。
2.2 验证
收到文件资料、图纸时,需进行有效性验证。如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图纸等产品检验证,不适用、无效或遗失时,应将存在问题、总监意见及处理结果等内容填写《委托人提供产品不适用或遗失报告》。
2.3 标识
在对产品有效性验证后,应对其标识,盖“受控”印章,并注明标识、标识日期。
分类管理资料盒也标识,可在资料盒上标明盒内资料分类。
如有变更,应在需要改部加盖“作废”印章。变更文件资料经验证为有效后,作标识并连同原件保存。施工图纸的变更,加盖“工程变更标识章”。
3 监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在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位。
委托人提供产品不适用或遗失报告
编目: 页码: /
委托人提供产品
产品编号 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存在问题:记录人: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意见:总 监: 年 月 日
处 理结 果 记录人: 年 月 日
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HL-M038-01)
1 目的
规范项目监理站编制工程监理文件(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及归档监理竣工资料(按有关规定规范归档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内容、方法和要求,做到有序可控,追溯有据。本办法统称监理文件和监理竣工资料为监理资料。
2 适用范围
委托方对监理资料整理和归档有书面特殊要求的,按委托方要求办法,除此之外:
2.1 委托方对监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无指定要求,但有需移交监理资料要求的。
2.2 委托方对监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无移交要求的。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负责监理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销毁的审批。
3.2 技术监理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修改和归口管理。负责监理竣工资料的检查、审核。
3.3 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理竣工资料的接收、管理和销毁。
3.4 项目总监负责组织监理文件的编制和监理竣工资料归档的管理。
3.5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参加监理文件的编制、收集、管理和监理竣工资料的整理。
4 监理文件的编制和管理
4.1 监理文件的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
4.2 监理文件的份数确定
监理文件资料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内容整理三份,两份交竣工资料交委托人(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交市城建档案馆,委托人无此要求时可取消),一份竣工资料交综合办公室。可参看《记录清单》。
其它监理文件无指定份数,不要求归档,随工程完工可由项目监理站自行处理。
4.3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按预定的份数编制监理文件,注意收集有关归档的施工文件,并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技术监理部的规定放置于平时立卷盒内,便于检索和查阅。监理文件要妥善保管,防止散失和损坏。
5 监理竣工资料的归档的范围
5.1 归档范围、排列顺序和保存期限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附录A的规定,可参看《记录清单》。未执行本规范的工程,组卷时允许以类似的监理文件和施工文件归档。如隐蔽工程记录、工程检查证可代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单项专业工程,对施工文件中符合本专业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如铁路建设项目中的各种检查证归档。
5.2 项目总监认为有必要归入档案的其它资料,如:监理站与承包人意见不一致但经委托人同意放行的资料,对材料提出特殊要求的资料,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有关检验资料,有关电子文件和声像档案等,都可列入归档交至综合办公室的资料内,合并称为“其它资料”,附在最后。
6 监理资料的质量标准
6.1 监理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双面复写纸、铅笔等。
6.2 交综合办公室的监理竣工资料按长期和短期分别组卷,以利交接、保管和销毁。
6.3 交综合办公室的监理资料应为原件。资料使用复印件时,加盖复印红色印章。
6.4 监理资料文字材料应为A4幅面,不足的应进行粘/补贴。
6.5 封面、封底和卷内目录宜采用铁道部或建设部统一印制的。监理资料的整理标准要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7 监理竣工资料的交接、保管与销毁
7.1 填写《工程监理文件/资料交接清单》,不同的交接双方签字、盖章。移交委托方的交接单交综合办公室存盘,移交综合办公室的交接单交技术监理部留存考核。
7.2 综合办公室应将监理竣工资料按时间或类别妥善放置,保证资料存放的适宜条件和有效合理的利用。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保存。
7.3监理档案期限满后,综合办公室组织两个以上造册、签名、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销毁。
顾客沟通及服务制度
(HL-M039-01)
1目的
通过对顾客的沟通、服务和满意程度调查,了解公司是否正确理解并满足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和期望,并根据顾客反馈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顾客的满意程度及忠诚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顾客实施的沟通和服务。
3职责
3.1综合办公室负责与顾客的沟通、服务和满意程度调查,针对调查的结果及其它顾客反馈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3.2管理者代表负责顾客满意度调查表或调查方案的批准;
3.3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4内容
4.1顾客沟通
4.1.1综合办公室就合同执行情况与顾客保持沟通,了解顾客的意见、需求及满意程度,沟通采用电话、走访、函件、会议等方式,需要时应保持相关记录。
4.1.2项目监理部及造价咨询部传递项目执行过程中顾客的需求,如因顾客的意见或要求需修改合同时,应与顾客商讨修改内容,并将修改结果及时传递到公司相关部门。
4.1.3项目监理部及造价咨询部在服务提供过程中顾客投诉及发生严重不合格时,与顾客进行沟通,并及时反馈到综合办公室,保存相应记录。
4.2服务回访
4.2.1综合办公室编制竣工项目台帐,并依据行业相关管理条例制订回访计划。竣工三年内的监理项目应每年须组织一次回访,以后可根据保修期限及工程实际情况再次组织工程回访;造价咨询项目应在顾客完成项目后组织一次回访。
4.2.2工程回访结束后,综合办公室要保存回访记录,回访采用走访、函件、会议、传真(电话)等方式。接到顾客投诉后,应填写顾客投诉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并上报领导,及进行处理。
4.3顾客满意度评价
4.3.1监理项目及造价咨询项目完工后,应调查顾客满意度;综合办公室应组织技术监理部设计“监理业务手册”、造价咨询部设计“回访记录”。设计时应考虑项目的不同类型及顾客的不同要求。
4.3.2通过对顾客的调查,综合评价出顾客对公司的满意程度。
4.4综合办公室每年年底,根据顾客回访结果,以及从其它渠道获取到的顾客满意度信息(包括顾客的投诉、与顾客的日常沟通、媒体、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反馈的信息等),整理出“顾客服务分析报告”,对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或改进措施的执行《改进措施控制程序》。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先招监理,后招施工单位,只有监理同意,施工单位才能进场。
“监理”是一种国际惯例。
建设部1988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建立建设监理制度首先是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新格局;其次,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相衔接。
尽管这里说到,建设监理制度是国际惯例,显然不是指某种特定的工程管理或工程咨询模式,因为国际上没有一种统一的工程管理或工程咨询的惯例,而且在英语词汇中实际是找不到“监理”这个概念的(“监理”一词从日本引入)。
同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也指出,开展监理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
可见,建立监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建设项目传统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即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严重失控),改革旧有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当然,除了这个内部原因,也有来自外部的原因:一是聘请国外的项目管理专家进行项目管理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德国复兴银行等银行的贷款条件之一;二是海外工程承包的教训,主要是在管理、合同上的失误。
本来监理应为咨询或从事项目管理工作,但基于一些深层原因,监理已经异化为施工监理,监理是一重要控制的行业。 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称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它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我国的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如果您一直有一个很负责的、信得过的工程监理公司合作,可以先走形式,招监理,而后确定施工单位,因为还可以让工程监理给你们提供一些选择施工单位的建设性意见。
有些单位是要先招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确定以后,再确定监理单位。目的是为了防止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方暗箱操作,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先签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再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单位,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一般是先招监理,后招施工
去监理吧问问
《建设工程中,可以在审图阶段前先招监理和施工单位吗?》
答:不可以,因为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基本上是按照图纸的工程量来做标的。图纸如果不合格要改动的话,后面的签证会跟着费很多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