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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山林纠纷处理依据问题 山林纠纷以哪年为依据

作者&投稿:超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林地纠纷怎么处理~


处理农村林地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处理各类纠纷问题的通知》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你们的证据,县发放得管业证是有力的证据,你们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实践中,各类权属证件的适用原则: 林业“三定”证→土地证→权属变更凭证。


一、证据是关键: 历史上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

1、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

2、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

3、1961年至1963年林业“四固定”颁发了林权执照;

4、1981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颁发了林权证。

这些土地、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

二、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相关书证及相关材料的法律效力、证明作用。

1、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

2、把握好认定证据的三种方法:一是个别审查 ;二是比较印证,去伪存真;三是综合分析,通过对证据进行系统审查后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比如,对于土地证效力,许多群众认为有土地证就行,事实上, 土改时发的证,后来入社了,就成了集体了,土改时的证件的证明力,就比其后形成的山林权属证书要低。

但在确权实践中,土地证的证明效力在以下二种情况下仍起主要证据作用。一是证明持证人的土地(山林),按当时政策应归入当时所在社队,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后调整了社队所有的该宗土地(山林),在以后林业四固定,林业三定中也未确权情况下,应确权给持证人当时所在社、队(现为村民组)。二是在处理县际山林权属纠纷时,如一方有土地证,而另一方没有土地证,在此情况下,争议山林应归属持证人当时所在县。

对于错发重发的 ,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无争议的应当确认证书的效力,如因错发,重新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根据四固定的确权为依据作出处理,确定权属。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通过审查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认定有关事实,以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三、把握好山林权属的依据和适用原则。

(一)合法证件

1、“林业三定”证(包括山林所有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或林权证);

2、土地证(包括清册);

3、“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四固定”证、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

(二)适用原则

 适用的基本的顺序是:林业“三定”证→土地证→权属变更凭证。

具体来讲,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情形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三定”证的肯定,因而不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的适用问题;

如果“合法的权属变更”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是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三定”证不能作为依据。

在没有林业“三定”证或者林业“三定”证有错误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土地证(包括清册)为依据,但是,在土改之后如果有入社、四固定、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情形发生的,则应以“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作为认定依据。

在我国法律和政策承认土地证是永无错误的有效凭证,是其他权属凭证的初始权源。除了土地证之外的任何依据都有可能发生错误。判断林业“三定”证或“四固定”证是否有错误,应以“三证”相统一为原则,凡是没有上级权源或权源有问题的,一般不能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



农村的山林般以林权证登记为准,有异议申请乡村调解。或诉讼解决。

《山林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答:山林纠纷应该找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进行解决。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负责调处林木、林地纠纷,并出具调处意见书。如果意见书一经发出,那么这将是该林木、林地权属的法律依据。山林纠纷主要情形包括以下:1、土地使用权纠纷: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范围、使用期限、权属转移等问题;2、林木权纠纷:包括林木权的...

《纠正林权纠纷依据那些法》
答:3、按争议对象内容的不同,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林地权属争议及林木权属争议。(三)林权争议的原因 山林权属纠纷历来就存在,它是林业工作中一个突出问题,也是长期困扰林业部门又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基层社会矛盾。有些干部、群众受无政府主义、本位主义和封建宗族思想的影响,不少地方经常发生争占...

《此山林纠纷怎样认定,法律高手请支招?》
答:要解决林权问题,首先要解决山权问题,即山归哪个单位(组)所有的问题。显然这已是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争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一般县级政府会指令县级林业局具体承办,该单位有专门的调处山林纠纷的班子和人员,然后以县级政府的名义确权。乡政府现在应该做的,就是宣讲法律和政策,预防和制止...

《农村林地纠纷怎么处理》
答: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可以走如下处理程序: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权属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怎样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
答:由于绝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历史情况较为复杂,从申请人申请调处到最终确定权属,难免会出现问题,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对最终的确权造成影响,所以应做到:要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产生,一般来说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两者都不能忽视。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是...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林权证书的效力》
答: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但是,我国山林...

《林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答:解决林地纠纷可以找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进行解决。对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农村里村民之间的山林纠纷,由林地所在地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调处。经协商...

《江西省林权土地纠份处理办法》
答:该条明确了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和适用原则。《江西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所谓“林业三定”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3月8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所谓“四固定”是指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

《谁能知道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是依照什么法律吗?》
答:我是湖南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六组的村民,我想知道处理农村林地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土地一直是我们经营,我们有县人民政府发的管业证,为什么那些东西都成了一纸空文呢?... 我是湖南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六组的村民,我想知道处理农村林地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土地一直是我们经营,我们有县人民...

《农村山林权属纠纷》
答:哪怕种了乙队的,那么责任在于甲队。因为甲队首先侵占了乙队的权属,把乙队的山地当作甲队的山地与你签订山地承包合同,致使你投资种植而遭受到现在的损失。如你没有过错,建议你:先找到问责人,直接追究砍伐你果树的人员赔偿责任。得不到解决的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什么法律吗?就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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