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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购价招标 作为施工总承包 可以进行投标吗 EPC工程总承包及其再分包是否需要招标,有无条文支持?

作者&投稿:笃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作为总承包方,我们给分包单位结算的单价需要按照总包方投标单价进行结算吗?有没有相关文件可以参考~

一般是业主在招标时明确说明要指定分包的项目,总包方与指定分包方的单价需要按照总包方投标单价进行结算,这个价格在招标时可能会是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形式,并在中标后进行相应调整。

其他总包方自己确定的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分包队伍的结算价格应该按他们签订的具体分包合同中的价格进行结算,不一定要按总包方投标单价进行结算。


不但可以投标,而且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 1.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单独实施招标

    总承包项目招标人独自组织暂估价项目招标,并最终确定中标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与总承包商无关。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总承包商不参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对中标人的评选情况不太了解,不方便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暂估价项目 的中标人开展组织协调工作。

  • 2.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实施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

    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实施招标的,能够使总承包商充分了解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可以从总承包角度进行选择,有利于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暂估价项目中标人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协调。但是,该种模式容易使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在具体的招标操作中产生分歧。为了避免分歧的发生,建议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在招标前明确约定双方在共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自责任和风险。

  • 3.总承包商负责实施招标,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定标

    该种模式既有利于总承包人开展暂估价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又可以为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保留定标权,使其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且还享有最的决策权,不失为一种最有效的模式。但是,需要明的是,由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总承包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在该类招标项目中就有可能形同虚设,在总承包项目招标人需要保留实质性的定标权情况下这种模式只适用于国有资金不占股份和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和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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