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不服向哪一级申请再审 铁路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规定
作者&投稿:安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有哪些铁路法院~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是二审,那就全部结束了,中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
一审不服 向其上级主管法院上诉
1980年7月25日,根据司法部、铁道部联合发出《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在北京设立铁路运输高级法院(1987年5月撤销),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1980年左右,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筹备建立,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 目前全国共有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9个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主要受理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铁路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规定如下:
2012年7月2日,最高法院根据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变化,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对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定: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是二审,那就全部结束了,中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
一审不服 向其上级主管法院上诉
《中级法院退回上诉是什么意思》
答:一般退回的两个原因: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是一审程序违法.就是说一审不公平了,要求退回一审重新审判,之前一审的判决就未生效了,要再重新来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