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如何堵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财政部17日对外发布,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64706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188174.3亿元限额之内,其中,有大约1.72万亿元的债务需要置换。
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整年,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3581亿元。其中,一般债券23619亿元,专项债券19962亿元;按用途划分,新增债券15898亿元,置换债券27683亿元。这是财政部首次发布全年地方债的细账。
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地方债余额为164706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03322亿元,专项债务61384亿元;政府债券147448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7258亿元。这意味着,2018年,剩余的大约1.72万亿元债务将需要进行置换。
审计署在2017年年底的一份报告中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地方政府存在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风险不容忽视。
这份报告进一步指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主要原因包括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项目实施责任不落实、一些金融机构推波助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问责不到位等。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此前多次表示,下一步,要督促地方强化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加快存量政府债务置换步伐,同时坚持“堵后门、开前门”。一方面,坚决堵住违法违规举债的“后门”;另一方面,开好合法合规举债的“前门”,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围绕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日前专门就国有金融企业投融资行为发文,为国有金融企业行为划定“红线”。
在这份名为《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财政部明确表示,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说,“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
这份通知篇幅不长,但令人注意的是,“不得”一词竟出现23次之多。如在“资本金审查”章节,通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章节,通知明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在“财务约束”章节,通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在“PPP”章节,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这重点规范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经营行为,避免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这名负责人说。
通知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此外,通知还提出了“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长期研究地方债课题的业内人士认为,财政部此前多次发文“开前门、堵后门”,此次一系列“不得”体现出政策制定者靶向精准且注意拿捏力度,在着力避免对国有金融企业正常运营造成过大冲击的同时,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继而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落实成效令人期待。
《地方违规举债问责哪些部门负责》
答:财政部。据查询搜狐网可知,地方违规举债问责财政部负责,财政部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