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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如何提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遇到突发事件时,司法警察重点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作者&投稿:雪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

突发性事件,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不可预知或预知可能会发生,有一定影响力或破坏力的不可预测事件。其特点是:不可预知性、危害性大、影响深远。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矛盾纠纷通过法院依法解决,随之人民法院成为当事人间矛盾纠纷的集结地。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轻者有些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闹访,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冲击法院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矛盾暴发的前沿阵地,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司法警察面临突发性事件的主要类型1、哄闹、冲击法庭类突发性事件。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审判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及对方当事人,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2、暴力抗法类突发性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表现为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抓扯执法人员佩戴的执行公务证,撕毁执行卷宗材料。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自伤、自残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3、集体、个人缠访类突发性事件。这类事件其表现为多人聚集,拉横幅、印广告、喊口号,个人采取跪喊,静坐,堵车、堵门,喊冤等手段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的同情,引起不知实情人们的言论肆意传播,以此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如处理不当会再次上访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机关的事件。4、危险人物报复类突发性事件。这类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不满,意图报复,往往通过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有毒腐蚀液体等进入法院机关,在审判现场、办公场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二、司法警察遇突发性事件处置时面临的问题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警队伍建设,但法警队伍建制始终不健全。从法院正式成立司法警察队伍开始,各级法院领导都极为重视法警队伍建设,将法警队伍建设问题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但由于体制、编制等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加之法院担负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在繁忙的工作中较长时间内尚未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不可能将有限的编制配置到法警力量上,由此法警力量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法警部门也成了法院内设机构中的后勤综合部门,法警人员进出渠道不畅、年龄老化、配置不科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成为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突出的问题。以目前的司法警察力量,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配置员额应占全院编制的12-15%,法警员额严重不足,是法院的普遍现象,以商洛市法院系统为例,全市法警的实际员额基本不到编制员额的7%,占法警编制不到40%。二是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操作性不够强。目前各单位制定的预案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技术、战术方面涉及的较少,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不够充分。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往往有时对困难和问题估计还不够全面,准备还不十分充分。四是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开展不够。法院基本都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但按预案搞演练的比较少。五是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不够。任何事情只做不总结就不会提高,警队每年处置的突发事件不少,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较少,交流总结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三、应对突发事件的对策与建议第一、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各项职责,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尤其是提审、押解、看管、值庭,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到法院上访上诉的群发事件,执行死刑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建设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不仅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发挥审判职能的需要。因此,要重视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缓解司法警察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第二、构建科学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体系。一是建立应急预案。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一要细化,即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进行细致制定,优化操作,涵盖全方位确保处突有案可依,打好有准备之仗。二要全面,即预案应当明确组织体系、职责、目的、要求,处置程序、原则及具体措施、方法、警力部署与分工、联动机制、纪律要求等内容。三要灵活。在面临突发情况时,以预案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性运用,在处突实战和演练中一旦发现预案缺陷,及时修正,确保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二是建立联动机制。通过与公安、信访机关等部门建立长期的沟通联系机制,广泛交换意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迅速联动,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合力处置突发事件。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审判业务部门在开展审判实践活动时,对各类司法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预见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警部门报告,以便法警部门提前做好准备。第三、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一是加强思想素质培训,保证头脑冷静。树立“抓大事、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工作理念,明确“严格、公正、高效、文明”的执法理念,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培养干警不怕危险、勇于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使干警在思想上正确对待突发事件,破除处突的畏惧情绪,提高处突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警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战斗力。通过组织法警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业务理论,从中获取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每次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的过程,有自身特点和规律,通过了解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和应对方法,树立处突信心,增强处突底气。三是加强业务经验传授,做好“传帮带”工作。由具备丰富处突经验的老法警向年轻法警或新进院法警认真介绍传授处突经验,紧贴实际需要,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演练,着力提高警务基本技能,提高理性思考、综合判断能力和处置能力。第四、科学训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大力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要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增加训练投入,改进训练方法,用日常训练与集中训练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加强对应急分队的实战演练,提高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加强法警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使法院的司法警察成为随时能拉得出、关键时刻派得上、任何情况下都过得硬的拳头队伍。二是加大物质保障投入。尤其是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把警务装备建设纳入司法警察工作总体目标,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确保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力、装备上有充分的保障。三是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司法警察的工作大都是服务性和配合性的工作,也伴随着高度的危险性,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如法官考核评价来得客观,准确,基层法院的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因此,要充分重视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对司法警察予以关心和照顾,对司法警察面临的疾病、危险配置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职业风险。综上所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始终坚持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大局,以安全防范为重点,以规范执法为基础,以履行职能为动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多方面加强探讨和实践,不断总结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提高司法警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突发性事件的特点是事发突然、诱因复杂、矛盾交错、涉及问题敏感、参与人数多、行为激烈、对抗性强、规律性差,处置不当就容易地造成严重后果,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用它做负面宣传报道,形成不良影响,来实现自身利益,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严重地损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办理案件多,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较为明显,而司法警察队伍可能存在着警力不足、管理疏忽等问题,都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埋下了隐患。随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不断推进,有效、及时地处置突发事件,是对司法警察提出的必然要求,深入研究突发事件处置这一课题,无疑有着重大的意义。笔者将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就处置暴力性突发事件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坚定政治信念,牢记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往往相互交叉,没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就谈不上透过现象看本质,更难以保持清醒的头脑。尤其是在群访闹访和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中,不排除别有用心之人,他们通常混杂在群众中,以可怜、弱小等各种形象欺骗着群众和干警。如果没有坚定的政治信念,一旦受到蛊惑,丧失了政治立场,表现出怜悯、同情或是冲动、愤怒,辩不清是非,就可能偏离了处置该突发事件的正确角度。因此,加强政治学习,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法院的一分子,处置突发性事件过程中把握好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不悖离“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观,是司法警察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   二、把司法警察的思想工作、管理工作、训练工作作为司法警察的经常性工作   (一)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基础。使每名司法警察都明确自身定位,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是司法警察职责所在。面对暴力突发事件时心理要有准备,而不能将法官等其他人员推向一线,更不能慌张胆怯,以确保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同时,司法警察队伍作为准军事化队伍,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是最基本的纪律要求,也是关键时候能够团结协作的保障。   (二)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司法警察工作是比较枯燥、乏味的,千篇一律地押解、值庭、安检等工作,容易让人心生厌倦、麻痹思想。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分工,都决定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服从并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职业自豪感、认同感缺失以及职权的模糊性规定、职级待遇落实等问题都挫伤着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分管司法警察的院领导及法警领导经常督促司法警察履行职责、预防各类事故、建立正规秩序、养成良好习惯,密切联系、加强组织是很有必要的。古语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警用装备是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依法履行好职责、加强战斗力的保证。在暴力性突发事件中,当事人往往都是有备而来,即便是无准备的突发事件,以玻璃、办公用品等随处可见的物品为凶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事件成功处置,但无论谁受伤都不算处置的很圆满,因此适时使用警务装备,不但在客观上能为防止事态恶化起到积极的作用,还能增强司法警察及时、正确地处置的信心。因此,加强警务装备的管理,也是经常性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   (三)将处置突发性事件演练作为日常养成的一部分。法警队要注重经常性训练和日常养成,结合日常训练进行处突预案的演练,使每名法警都熟悉处突原则和程序,熟悉警力协作和防暴队形。在注重单警技能训练努力使每名队员都艺高、胆大的同时,以善战能赢为目的,发挥整体作战效能。   三、尽力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做到有的放矢   在出警以前和处置过程中尽可能多方面、多渠道的获取案情等相关信息,以便有效配置警力、制定处置方案,尤其要对现场状况和案件性质、涉案人数的基本情况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在有利于在处置过程发挥主观能动、有的放矢的情况下,应所有队员对情况有所了解。面对情绪激动的群众,要分清形势采取不同的态度,针对不同对象展开攻心政策,弱化敌对情绪,瓦解闹事组织者,分化一般参与者;做思想瓦解工作时,应言辞恳切,疏散群众,化解锋芒,顺而不卑,强化弘扬正义、公正无私、体恤民心的形象;根据了解到的突发事件性质、规模、地貌特征以及警力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人员,依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警力,尽可能对群众造成威慑,使之不敢无视法律,促进事态良性发展。   以突击行动、迅速解决问题为处置原则 鉴于突发事件的预见性差、事发快,司法警察到达现场时,对峙的形势往往已经形成,因此获取事件信息后要反应快、集合快、机动快、到位快、解决快。特别是在公共场合,容易引起群众围观,不明真相的群众若听信歪曲事实的组织者的煽动,会使事态更加难以控制。发生对峙情况,首先应该区分不同性质的人群,将一般群众、组织者区别对待,将合法、非法分别对待,将寻求公正者与恶意抗法者区别对待,广泛、认真听取诉求和意见,感化群众,获得群众理解与支持;在说理劝导无法彻底解决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要果断、适时采取强制制止事态的发展,在孤立少数的基础上,对顽固不化的首恶分子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以便惩前毖后,达到打击恶首分子、孤立少数群众、不失司法威严、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在人群失去控制、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应集中警力组织法官突围,避免纠缠和冲突。   注重协调配合 突发事件事发突然、诱因复杂,通常与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混一起,往往需要党委、政府、业务庭室、法警队、公安民警、武警中队等多领导、多单位、多部门共同处置;指挥、协调关系复杂,如果不注重协调配合,各行其令,就会像一盘散沙,分散处置力量并延缓处置进程,很可能错过处置的最佳时机。司法警察应灵活掌握处突方案,树立全局观念,加强与其他部门联络,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多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部门,保证全局的协调性和司法警察处置的灵活性,多发挥政治上、法律上、策略战术上的优势来促进事态向好的方向发展。   司法警察应急任务要求高、责任大,要求既要具备宣传法律政策,教育、争取群众,使其不致被人蒙骗的文才,又要具备及时控制事态、准确把握原则,以合法有效的手段打击犯罪的武略。加快提升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迫切需求,只有不断探索,把握好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点,才能在关键具备时候招之能战、战即能胜,确保能智取、可强攻的威慑力。

突发性事件,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不可预知或预知可能会发生,有一定影响力或破坏力的不可预测事件。其特点是:不可预知性、危害性大、影响深远。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矛盾纠纷通过法院依法解决,随之人民法院成为当事人间矛盾纠纷的集结地。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轻者有些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闹访,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冲击法院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矛盾暴发的前沿阵地,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司法警察面临突发性事件的主要类型1、哄闹、冲击法庭类突发性事件。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审判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及对方当事人,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2、暴力抗法类突发性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表现为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抓扯执法人员佩戴的执行公务证,撕毁执行卷宗材料。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自伤、自残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3、集体、个人缠访类突发性事件。这类事件其表现为多人聚集,拉横幅、印广告、喊口号,个人采取跪喊,静坐,堵车、堵门,喊冤等手段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的同情,引起不知实情人们的言论肆意传播,以此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如处理不当会再次上访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机关的事件。4、危险人物报复类突发性事件。这类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不满,意图报复,往往通过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有毒腐蚀液体等进入法院机关,在审判现场、办公场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二、司法警察遇突发性事件处置时面临的问题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警队伍建设,但法警队伍建制始终不健全。从法院正式成立司法警察队伍开始,各级法院领导都极为重视法警队伍建设,将法警队伍建设问题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但由于体制、编制等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加之法院担负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在繁忙的工作中较长时间内尚未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不可能将有限的编制配置到法警力量上,由此法警力量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法警部门也成了法院内设机构中的后勤综合部门,法警人员进出渠道不畅、年龄老化、配置不科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成为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突出的问题。以目前的司法警察力量,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配置员额应占全院编制的12-15%,法警员额严重不足,是法院的普遍现象,以商洛市法院系统为例,全市法警的实际员额基本不到编制员额的7%,占法警编制不到40%。二是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操作性不够强。目前各单位制定的预案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技术、战术方面涉及的较少,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不够充分。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往往有时对困难和问题估计还不够全面,准备还不十分充分。四是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开展不够。法院基本都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但按预案搞演练的比较少。五是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不够。任何事情只做不总结就不会提高,警队每年处置的突发事件不少,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较少,交流总结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三、应对突发事件的对策与建议第一、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各项职责,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尤其是提审、押解、看管、值庭,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到法院上访上诉的群发事件,执行死刑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建设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不仅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发挥审判职能的需要。因此,要重视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缓解司法警察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第二、构建科学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体系。一是建立应急预案。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一要细化,即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进行细致制定,优化操作,涵盖全方位确保处突有案可依,打好有准备之仗。二要全面,即预案应当明确组织体系、职责、目的、要求,处置程序、原则及具体措施、方法、警力部署与分工、联动机制、纪律要求等内容。三要灵活。在面临突发情况时,以预案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性运用,在处突实战和演练中一旦发现预案缺陷,及时修正,确保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二是建立联动机制。通过与公安、信访机关等部门建立长期的沟通联系机制,广泛交换意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迅速联动,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合力处置突发事件。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审判业务部门在开展审判实践活动时,对各类司法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预见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警部门报告,以便法警部门提前做好准备。第三、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一是加强思想素质培训,保证头脑冷静。树立“抓大事、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工作理念,明确“严格、公正、高效、文明”的执法理念,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培养干警不怕危险、勇于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使干警在思想上正确对待突发事件,破除处突的畏惧情绪,提高处突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警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战斗力。通过组织法警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业务理论,从中获取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每次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的过程,有自身特点和规律,通过了解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和应对方法,树立处突信心,增强处突底气。三是加强业务经验传授,做好“传帮带”工作。由具备丰富处突经验的老法警向年轻法警或新进院法警认真介绍传授处突经验,紧贴实际需要,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演练,着力提高警务基本技能,提高理性思考、综合判断能力和处置能力。第四、科学训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大力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要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增加训练投入,改进训练方法,用日常训练与集中训练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加强对应急分队的实战演练,提高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加强法警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使法院的司法警察成为随时能拉得出、关键时刻派得上、任何情况下都过得硬的拳头队伍。二是加大物质保障投入。尤其是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把警务装备建设纳入司法警察工作总体目标,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确保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力、装备上有充分的保障。三是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司法警察的工作大都是服务性和配合性的工作,也伴随着高度的危险性,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如法官考核评价来得客观,准确,基层法院的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因此,要充分重视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对司法警察予以关心和照顾,对司法警察面临的疾病、危险配置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职业风险。综上所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始终坚持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大局,以安全防范为重点,以规范执法为基础,以履行职能为动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多方面加强探讨和实践,不断总结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提高司法警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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