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秦光荣
2008年7月2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200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精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共1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制定依据已被新的法规明令废止的16件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
(一)《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87〕136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已被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令废止(根据新的行政法规需制定新的配套规章)。
(二)《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1988年3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88〕46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已被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三)《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1991年5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1〕93号公布)
说明:已被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9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四)《云南省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7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已被200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令废止;主要内容已被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代替。
(五)《云南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暂行规定》(1992年4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62号公布)
说明:已被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代替。
(六)《云南省公路营运客车管理规定》(1992年4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64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代替。
(七) 《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入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126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6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0号公布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代替。
(八)《云南省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1992年7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130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已被200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令废止;主要内容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九)《云南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实施办法》(1993年3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3〕50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
(十) 《云南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3年4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3〕72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4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代替。
(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1993年4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3〕95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的《信访条例》代替。
(十二)《云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
(十三)《云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3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已被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令废止(根据新的行政法规需制定新的配套规章)。
(十四)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1998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
(十五)《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的《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代替。
(十六)《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2004年1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和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0年8月2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今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66件规章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又对现行的220件省人民政府规章及1993年至1999年省人民政府制定的118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组织了进一步清理和审核。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对29件规章及12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 附件:1.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2.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 附件1: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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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 文 号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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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关于退休工人自费修建住房补│云政发 1983 5号 │1983.1.12
│助费的暂行规定 │ │
2 │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云政发 1986 128号 │1986.9.16
│法 │ │
3 │云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云政函 1987 110号 │1987.8.25
│法 │ │
4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人员支援│云政发 1987 185号 │1987.10.21
│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规定 │ │
5 │云南省乡镇建筑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 1988 37号 │1988.3.23
6 │云南省地方进口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云政发 1988 115号 │1988.7.10
│试行办法 │ │
7 │云南省开发应用与推广微电子技术暂│云政发 1988 127号 │1988.7.26
│行管理办法 │ │
8 │云南省国营企事业保健食品发放暂行│云政发 1988 161号 │1988.9.21
│管理办法 │ │
9 │云南省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联合经济│云政办发 1988 174号 │1988.11.25
│开发试行办法 │ │
10 │云南省鼓励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试行办│云政办发 1988 188号 │1988.12.20
│法 │ │
11 │云南省开展经济协作引进资金建设糖│云政发 1989 35号 │1989.3.1
│厂的暂行规定 │ │
12 │云南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 │云政发 1989 75号 │1989.4.21
13 │关于调处土地、山林、牧场、水利、│云政发 1989 66号 │1989.4.23
│矿产资源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暂行│ │
│规定 │ │
14 │云南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云政发 1990 14号 │1990.1.31
15 │云南省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 1990 65号 │1990.4.4
16 │云南省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云政发 1990 83号 │1990.4.19
│理的暂行规定 │ │
17 │云南省征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云政发 1990 154号 │1990.8.4
18 │关于新增煤炭价外维简费的征收和使│云政发 1990 187号 │1990.10.4
│用实施办法 │ │
19 │云南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云政发 1990 234号 │1990.12.18
│国人来华审批办法(试行) │ │
20 │云南省地方留成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1 125号 │1991.7.18
21 │云南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1 156号 │1991.9.4
22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政发 1992 1号 │1992.1.2
23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云政发 1992 72号 │1992.4.27
│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 │
24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云政发 1992 202号 │1992.9.29
25 │云南省省级第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云政发 1992 208号 │1992.10.7
│行办法 │ │
26 │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云政发 1992 241号 │1992.11.27
│向调节税暂行优惠办法 │ │
27 │云南省地方煤炭基本建设基金提取使│云政发 1992 268号 │1992.12.29
│用暂行办法 │ │
28 │云南省民航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发 1993 120号 │1993.5.23
29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2号 │199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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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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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 文 号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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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云政发 1993 227号 │1993.10.12
│制实施意见 │ │
2 │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 │云政发 1994 147号 │1994.7.14
3 │云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规定 │云政发 1994 271号 │1994.12.29
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云政发 1995 75号 │1995.5.4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 │
5 │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云政发 1995 89号 │1995.6.5
│定 │ │
6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云政办发 1995 209号 │1995.8.29
7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云政发 1996 106号 │1996.5.31
│使用管理办法 │ │
8 │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6 195号 │1996.11.5
9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
10 │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
11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
12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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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9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函〔1988〕181号批准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1998年9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三)《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2005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四)《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10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五)《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六)《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012年8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七)《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1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二、修改下列6件规章
(一)将《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价格监测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将《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十二条中的“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州(市)级税务机关”,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省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级税务机关”。
将第九条修改为:“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三)将《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省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并将第四项修改为:“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州(市)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将《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鼓励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开发、应用工程造价软件。”
(五)将《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应急管理、民航、烟草、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由作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进行岗前培训,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信息、灾情、水文、火情、污染状况等资料。”
(六)将《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以随机抽取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将第四条修改为:“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具体情况,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模化、规范化运营,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失信惩戒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报废机动车回收、监销、拆解、零部件流向等流程的信息化监控管理。
“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